法律知识制二自由心证的界限与限.doc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542919700 上传时间:2024-03-20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6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知识制二自由心证的界限与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法律知识制二自由心证的界限与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法律知识制二自由心证的界限与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法律知识制二自由心证的界限与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法律知识制二自由心证的界限与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知识制二自由心证的界限与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知识制二自由心证的界限与限.doc(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自由心证的界限与限制二经验法则非常广泛,有的属于日常生活中的常识,有的属于科学、技术、艺术、商贸等领域中的专门知识。在历史上,自由心证之所以取代法定证据制度,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定证据制度企图以有限的法定规则来取代生活中无限的经验法则,或者说,自由心证的进步就在于打破了法定证据的这种限制,将经验法则直接作为法官证明评价的大前提,从而更符合人类认识事物的规律。但是,自由心证以无限的、非明示的经验法则替代法定证

2、明力规则后,就丧失了后者明确、外化的优点,所以容易滋生法官恣意心证的弊端。为此,就必须强调论理法则和经验法则对法官的制约,主要途径就是使经验法则客观化、大众化。具体来说,经验法则不能仅仅是法官个人的经验,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其在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一种常态现象,具有日常生活中的一种普遍意义上的典型特征;(2)其必须为社会生活中普通常人所普遍体察与感受;(3)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可以随时以特定的具体方式还原为一般常人的亲身感受。正因如此,“对法官具有一般经验的,其依此经验所形成的规则可以直接用以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的需要,但对于法官依据特别知识或经验所形成的规则,一般不得迳行作为认定事

3、实的基础,而必须适用较为严格的证明程序,还应向有关当事人提供质疑的机会。”(二)经验法则误用的防范机制法定证据证明力规则以法定证据规则作为自由心证的补充,在司法过程中是非常必要的。在长期的诉讼实践中,有一些审判经验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可靠性,揭示了事物之间的规律性的关系,如果还允许法官自由心证,则有可能造成法官对这种规律性的认识误判而作出相反的事实认定。实际上,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在发现事实真相方面各有其相对合理性。日本学者松岗义正曾经指出,“自由心证既以法官的自由确信,为判断证据之标准,则审判官具有相当之学识经验与其适当之能力者,故能获得判断适当抑制裁判正当之利益;然亦有任意判断一直裁判失当之弊

4、害。反之,法定证据主义,既须审判官受此法律之拘束,以为判断证据之标准,则规定证据方法及证据力之法律适于实践上之经验时,故能获得判断适当以致裁判正当之利益,且能避免任意判断不知裁判失当之危险,为其所长;然而审判官因受法定证据方法及证据力之拘束,其结果,势必以其学识经验不能证明确信之事实,又不能不认定制,又其所短。此二种主义即各有短长,以故舍短取长,方为立法上适当之政策,近代各国,大都以采用自由心证主义为原则,以兼采法定证据主义为例外者,职是故耳。” 18我国司法实务中也是认可法定证据规则的补充作用的,民事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

5、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在该条文中,一方面赋予了法官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的权力,另一方面又要求法官评价证据证明力和认定事实还“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 在此意义上,法定证据证明力规则主要发挥着防止法官对成熟的经验法则误判的作用。从我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法定证据规则大致包括如下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消极的法定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在某种前提条件存在时,法官不得根据某证据认定待证事实为真实。例如,民事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

6、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法律规定消极的证据证明力认定规则,主要是考虑到特定情形下法官根据某些证据认定事实不明显不符合司法经验,当然也受各国法律传统的影响。消极的法定证据规则,并非我国所独有,例如,法国民法典地1341条规定,当合同标的超过法定数额或价值时,不得以证人证明之。在英美法系,普通法上的补强证据规则也属于消极的法定证据规则。第二种类型,积极的法定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当某种前提要件存在时,法官应当认定待证事实为真

7、实。对于积极的法定证据规则,又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种类型,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官应当认定证据的证明力。例如,我国民事证据规定第70条就属于积极的法定证据规则。 19这种做法,也不是我国所独有。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319条规定,公文书证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继承人或权力继受人之间,具有证明证书上记载的各约定事项的完全效力。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15-418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第二种类型,是法律推定。推定是指法官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经验法则,从前提事实推出结论事实的一种事实认定方法。推定分为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事实推定是指法官基于职务上的需要而根据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法则,在已知事实的基础上,认识未知待证事

8、实的事实认定方法;而法律上的推定,则是法律明确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法官应当将待证事实认定为真实的事实认定方法。事实推定主要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法律不对法官进行强制性要求。而法律推定,是立法者把已经稳定可靠的经验法则上升为法律,更多地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图,是法律预先设定的并由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规则。 20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的主要不同在于,事实推定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领域,而法律推定则排斥法官的自由心证。(三)自由心证结果的客观化保障机制证明标准的法定化自由心证的第二层含义,就是法官根据当事人辩论的全部内容和调查证据的结果形成的内心确信的状态。自由心证制度在赋予法官认定事实方面自由裁量

9、权的同时,为了不致法官滥用这种权力,就必须使法官心证的结果具备客观化、外在性的特点。证明标准是自由心证结果客观化最好的保障机制之一,所谓证明标准,是指“事实认定中法官形成心证的最下限”。但是,自由心证是“每个法官形成的主观性认识,而且依据事实主张的不同也会有所差异”,如何使心证结果或曰证明标准客观化呢?对此,两大法系的做法不尽相同。在大陆法系,德国诉讼法学界虽然认可法官的自由心证应当达到形成心证的最下限的提法,但他们反对将客观真实或特定程度的盖然性作为证明标准,他们认为这样的客观真实没有反映到人的主观意识中,缺少人的主观判断因素的客观真实根本无法成为衡量的标准。在日本,证明标准即使法官心证的最

10、低限的观点已经成为学术界的主流,有学者提出应当把证明标准分解成两个层次:首先法官必须形成毫无差异的达到证明度的心理状态,其次法官从客观性证据状况判断的证明度必须达到证明标准。 21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国家走得更远一些,他们为了保障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的陪审团形成的心证具有合理性,往往在立法上规定明确地证明标准。例如,美国联邦证据法要求民事诉讼中,事实裁判者认定事实的标准是“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即证明某一事实存在的证据的分量和证明力比反对该事实存在的证据更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的可靠性更高时,法官即应对该证据及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11、 22我国也有学者主张建立客观化的证明标准,而且在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已经有所体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二审法院是维持原判还是裁定撤销原判的根据就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此外,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有学者认为,“证据充分”、“明显大于”这样的表述,表明我国法律实际上已经将“高度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该标准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即存在于法官的内心判断中,但在内容上具有客

12、观化的特点,它是法官心证的最低限度要求。(四)自由心证滥用的道德风险防范机制法官的资质与身份保障现代各国之所以采自由心证制度,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出于对法官认定事实能力的信任。但是,自由心证制度也面临着重风险,就是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法官具备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无疑是其公正、正确地评判证据的前提,也是其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保证。诚如哈耶克所言:“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内容更为重要。” 23我国台湾学者也指出,“法院于事实之真伪,虽有判断自由,然以非可轻率行事,法律所期待者,审判官恒为富于学识经验之人,其判断事实必能以经验法则而为之,如依经验法则而行,自无专横之弊,故敢

13、舍法定证据主义而采自由心证主义者。” 24如何在人的因素方面对主观随意性进行制约,以使自由心证被滥用的危险降至最低,法官的资质保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不是很高,近年来虽然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等举措有所改善,但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法律素养是一个浩大工程,仍需长期的努力。法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也是司法公正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司法的目标是追求正义(Justice),从雅典的民主制度和罗马的王政到现代的市场经济社会,确立法治的权威莫不需要德行和法律素养都很杰出的法官队伍。法官虽然不是神坛上的偶像,但其应当富有正义感、公正廉明、毫无偏私、精明强干,以便尽可能精准的做出司法判断。我们越是把独立

14、的司法裁判权交给法官,就越需要法官具备良好的品行和美德来做出司法判断。亚里士多德说:那些想学习高尚和公正的人,也就是想从事政治事物的人,最好是从习性或品德开始。 25如果司法者没有良好的品行,法律根本不能伸张什么正义。司法者操民众所赐的正义之剑,如果用来谋取私利,就不可避免地会损害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四、法官自由心证的监督和救济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贯彻执行,从根本上说还是依赖于法官的人格、学识和经验,因此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无法完全排除自由心证与生俱来的不合理因素。鉴于此,对自由心证进行监督和救济的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主要体现为判决理由公开和上诉制度两个方面。1、判决理由公开制度当代自由心证在本质

15、上是一种公开、开放的心证。法官自由心证的公开,其实就是将司法过程中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所有程序公开,从而使人们通过对程序正当性的认可建立起对结果真实性的信赖。除此外,审判公开还使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从而使上级法院和社会公众对司法进行有效监督成为可能。只有如此,法官的心证才有可能根据证据和相应的论证生成,并接受经验和逻辑的检验,而不是根据非理性的因素形成。判决理由公开制度,就是法官在判决书中应当载明法官形成心证的证据基础、证明评价的过程,实际上是对法官认定事实的心理过程的描述。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 1款规定:“作为法官心证根据的理由,应在判决中记明。”我国民事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

16、“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7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法官通过公开其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当事人、上级法院、社会公众和媒体对法官心证形成的合理性进行监督才成为可能,这样才有利于防止和制约法官的恣意心证活动的发生。2、上诉制度上诉作为当事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其实质意义在于纠正初审判决可能存在的错误,包括程序性错误和实体性错误。美国学者迈克尔D贝勒斯认为,“确定依法当然取得的上诉权的主要理由必定在于避免错误成本,但问题是上诉制度的这种纠错功能在自由心证这种事实判断活动中是否有效。” 26在事实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