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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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大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_ 序号 材料名称页码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2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6任命书7法定代表人登记表8理事登记表9监事登记表10成员出资清单11成员名册12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13章程14场所证明申请人(签字): 受理人(签字):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备选名称(请选用不同字号)1、2、住 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成员出资总额万元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成员总数:(名)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自然人:(名)所占比例%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

2、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设立,提交文件材 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设立人签名:年 月日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同意口 不同意 口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指定或者委托的有限期限: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委托人(全体设立人 法定代表人 口 清算组全体成员 口 )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 注:1.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 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 的权限,选择“同意”

3、或“不同意”并在中打V。在选择的委托类型中打V,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 早。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福音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 位盖章。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特别提示: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申请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备选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12业务范围住所设立人姓名或名称成员类型证照类别及号码经办人签名:年 月 日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 定,本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作出如下决议:1、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章程。2、 选举为本社理事长。3、 选举为本社理事。

4、4、选举为本社监事长。5、选举为本社监事。6、其他事项。设立人签名(盖章):年 月日任命书根据本社设立大会决议,任命 为本社理事长,任命为本社理事。任命 为本社监事长,任命 为本社监事。任命 为本社法定代表人。设立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姓名联系电话现住所邮政编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冋的其他农民专 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二十 条规疋: 执行 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5、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设立人签名:年 月曰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登记表姓名联系电话现住所邮政编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 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十条、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农民专业合

6、作社理事登记表姓名联系电话现住所邮政编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冋的其他农民专 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二十 条规疋: 执行 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年 月日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长登记表姓名联系电话现住所邮政编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

7、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 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登记表姓名联系电话现住所邮政编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 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8、”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项目序号、出资成员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元)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123456789101112成员出资总额: (元)法定代表人签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序 号成员姓名 或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住所成员 类型是否为设立人123456成员总数:(名),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名)

9、所占比例:%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专业合作社章程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 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名称与住所第一条 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本社住所:。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三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四章?成?员第四条本社成员共名。其中,农民成员

10、名,所占比例%;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其他非单位成员 名,所占比例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 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 簿。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 决议;(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

11、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 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 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 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自愿申请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九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

12、经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第五章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 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 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13、(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_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 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第_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 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 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任期 财务和盈余返还第二十六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 度进行核算。第二十七条 财务年度

14、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 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 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 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二_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 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 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 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 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_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 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第三十条 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 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第七章 章程修改第三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 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八章 ? 解散事由 清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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