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公文与电子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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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电子公文及电子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准确、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联入市党政机关协同管理平台的单位。第二章电子公文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电子公文是指在市党政机关协同管理平台生成、处理和存储的具有规范格式公文的电子数据。第四条 电子公文管理指电子公文的制作、交换、流转、归档、查询等过程。第五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纸质公文处理的有关

2、规定。第六条电子公文须使用统一的版式公文格式在XX市党政机关协同管理平台上传输。各单位电子公文收发人员名单须报市党政机关信息管理中心备案,人员或联系方式有变更应重新报备。第七条 除涉密公文及特殊公文外,其他非涉密公文、期刊和资料等均应及时通过市党政机关协同管理平台传输。第八条拟传输的公文经发送单位主要负责人核批后,由发送单位通过市党政机关协同管理平台生成电子公文发送至接收单位,公文收发人员应正确选择发文单位,严禁多发、乱发公文。第九条公文如带有不便进行电子化处理的附件(如规划文本、图纸等),该附件可按纸质公文交换的方式进行交换。公文正文仍以电子公文形式交换。第十条电子公文发送后,发文单位应在当

3、天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发现问题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发文单位发现已发文件有误,要及时告知市党政机关信息管理中心,由市党政机关信息管理中心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后予以删除。第十一条接收单位对所收电子公文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审核无误后及时签收办理,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应及时与发文单位联系。因系统故障不能接收的,应及时向市党政机关信息管理中心反馈。第十二条 接收单位如未使用内部办公,电子公文下载打印后参照纸质公文管理办法处理,务求节约、高效使用。第十三条 公文收发人员应确保工作时间及时办理各类公文、信息、通知;手机应保持24小时畅通,及时接收、处理短信提醒,即收即办紧急公文、紧急通知等。第三章

4、电子印章使用与管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是指在市党政机关协同管理平台上进行传输公文所使用的电子印章。第十五条 凡在市党政机关协同管理平台上使用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密钥盘、电子CA证书的管理与使用,参照实物印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空发、空打印红头或印章;各单位应指定专人(机要员、电子印章管理员等)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因遗失电子印章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七条 电子印章密码要严格保密,并定期修改。第十八条 所有联入党政机关协同管理平台的单位,其电子印章制发按照关于统一制作电子印章和版式文件的通知(市委办2010XX号)执行。第十九条

5、需要制作、变更或注销本单位电子印章的,须由用章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办、市府办审批后,由市党政机关信息管理中心办理。第二十条 因损坏、遗失等原因,需要换领或补发电子印章的,按第十九条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电子印章损坏的,须将原电子印章密钥盘交回销毁。第二十一条 因单位撤销或名称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电子印章的,须将原电子印章密钥盘交回,并按第十九条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第四章安全保密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市党政机关协同管理平台中处理公文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涉密及敏感类文件不得在市党政机关协同管理平台中办理。第二十三条 市党政机关协同管理平台操作的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市党政机关协同管理平台相关设备和软件。第二十四条 市党政机关协同管理平台的用户密码口令应由使用人员定期更换。第二十五条 用于市党政机关协同管理平台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应专机专用,并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第二十六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应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由专人严格管理,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复制、删除和打印。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党政机关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版 可自由编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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