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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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国公务员体制一、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即管理社会运作的各国家机构单位。公共管理学研究国家机构形式、民主组织形式及公共政策的实施。总之,一切涉及到公共领域的组织及操作。根据欧洲标准ESA95,国家行政机关被定义为提供非商业服务或进行国家收入或财富再分配的所有机构单位。他们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强制性的社会分摊金。国家行政机构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地区行政机关及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法国国家统计及经济研究所数据表明,法国国家公务员共计175万名。包括公务员在内的514万公职人员占了法国就业岗位的22%。如果加上提供公共服务并由国家预算提供部分资金的私人组织,如私立学校工作人员、私立医院总编制内的工

2、作人员,共计597万公职人员。公务员制度已着手改革,并于2008年4月公布首部白皮书。二、公务员法国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非选举产生的正式任职人员和公立公益机构正式任职的人员。法国公务员没有工作合同,但他们的就业直接根据法律及法规的规定管理。除非特别规定,他们不受劳动法保护。公共行政机构通常聘请公务员。国家、地方政府、公立医院及公共机构聘用合同工。行政事业单位通常根据公法聘用工作人员。工商企事业单位,如国有企业,则根据私法聘用工作人员。人们通常认为所有的公共机构雇员都是公务员。这种想法很常见,尤其在媒体宣传上。但,事实上是不正确的。例如,法国国营铁路公司和巴黎运输公司的雇员都不是公务员(除非

3、是特殊情况下的借调人员)。相反,由于历史原因,在某些工商企事业单位,如法国邮政局,如现在是私企的法国电信,某些雇员是国家公务员。法国邮政局可根据私法聘用工作人员。法国公务员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各自所属的公共事业机构编制内正式担任专职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是确保公众服务,例如对抗灾害(消防员),保持和维护社会秩序(宪兵、警察),教育(老师),健康(医生),也包括负责内阁管理的政府部门和地方当局。高级公务员由政府任命,如省长、大使、地区教育专员、税务部门负责人、中央政府首脑等。他们受严格的法规限制。这些法规既要求平等,又减损了公务员享有的大部分权利。严格意义上来说,司法机构的军人和法官他们不

4、属于公务员体制的一部分。但他们受军事章程和与法官相关法律限制。三、法国公务员体制法国公务员体制建于1983至1986年。它是法国有关公务员考试、招收、任用、考核、晋升、培训、工资报酬、福利、退休、奖惩、植物分类、管理机构的总称。它是法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国公务员在法律概念上分为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和医护公务员。它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机关各部门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常任工作人员、外交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等。 国家公务员制占公务员人数的50%。在中央政府(主要在各部委)、分散到地区的服务(省政府、教育局、大区领导部门、学校等)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议会公务员也是国家公务员。但他们的身份是由

5、每个议会的办事处建立的。 地方公务员制占公务员人数的30%。在地方政府及其组合(地区、省、市、社区或城镇)、当地公共机构(如社会行动市镇中心等)工作。 巴黎公务员制约46000名巴黎公务员。他们附在地方公务员内。但由于巴黎的特殊性,它们有自己的法规。 医护公务员制约占公务员的20%。在公共卫生机构及社会公众或社会医疗机构工作,如医院、疗养院、给予儿童社会援助的机构、针对残疾人或不易工作的人的机构、收容所等。不含私营的话,约90万公务人员。 新喀里多尼亚和法属波利尼西亚除了上述三种公务员制,在新喀里多尼亚和法属波利尼西亚还存在其他公务员制。每个地区同时存在当地公务员与城市或市镇结合体的公务员。四

6、、法国公务员级别法国公务员职位根据资历及文凭分为A(高级)、B(中级)、C(初级)三个级别。公务员的招收按照机会平等、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考试分为内部竞争考试和外部竞争考试。符合条件的任何人都可报名参加外部竞争考试。内部竞争考试则是针对公务员或是已有一些资历的公职人员(通常要求3年资历),但规则因工作而定。文凭的条件不一样,考试更偏职业性,少理论。根据招聘水平及机构性质,这些级别可细分为:A+ 级 (高管)行政A级、技术A级行政B级、开发B级、技术B级行政C级、开发C级、技术C级 A级A级公务员主要是决策层,担任领导计划决策工作,如中央各部门、各大区、省级政府机关的主要领导人都属

7、此类。通过外部及内部竞争考试实行招聘。外部竞争考试时,需拥有一个至少三年的高等教育学位,通常是4年或4年以上。A+级:高级公务员,由部长理事会任命。例如:国务委员、审计法院法官、财务总监、中央行政长官、大使、省长、公共财政主任、科学院院长等。A+级:国家建筑规划师、医院院长、采矿工程师、通讯工程师、航空工程师、监狱处处长、警务处处长、图书馆馆长、医生、研究工程师等。A级:国家公共工程工程师、高级督察、督察税收、警务人员、助产士、认证教师、护士长等。小A级:卫生部门管理干部及高级管理干部、专科护士(麻醉科、手术室、儿科)、社会服务顾问、助理工程师等。 B级B级公务员主要是各级管理人员。通过外部及

8、内部竞争考试实行招聘,需证明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现在更对要求至少大学2年文凭。 C级C级公务员主要是执行层,一般从事操作性较强的岗位工作。通过全国毕业文凭考试(如中等教育初级阶段毕业证书)或不需考试实行招聘。C级公务员工作,比如行政助理、技术助理。技术服务人员、儿童保育人员等。他们赚取法国最低工资或略高于刚雇佣时的工资。五、职类、职业范围、职务及等级法国使用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按地位和任职资格的高低依次分为A、B、C三个级别。每个级别按职务内容、选用方法、专业性质和晋升途径分为若干职类。每个职类按工作性质划分为若干职系,每个职系按工作轻重、难易程度和责任大小,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内又划分

9、为不同级别的职位。 职类国家公务员制、医护公务员制及巴黎公务员制的基本构造。 职业范围在地方公务员制里,职业范围扮演与职类同样角色,并根据专业重组(如行政、技术、运动、社会医疗、文化、警察等)。 等级每个职类或职业范围可根据责任大小分为若干等级。大部分职类可分成几个等级。六、法国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招收制度法国公务员招收方式通常是考试。法国公务员管理机构中设有公务员招录中心,专门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考试则由相对独立的考试委员会主持。公务员考试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内部竞争考试和外部竞争考试。非公务员要想进入公务员队伍,必须参加外部竞争考试。内部竞争考试则是针对公务员或是已有一些资历的公职人员。有

10、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公务员要想改换类别或晋升等级,必须参加内部竞争考试,它是低级公务员晋级的阶梯。考试一般为初试笔试通过后参加复试口试。对于非公务员但有工作经验的人可有第三轮考试。高级公务员一般通过国立行政学院的入学竞争考试录用;其他公务员录用考试由用人机关自行办理,考试方式和内容由考试委员会决定。考试成绩按顺序推荐录用,被推荐者再经过行政部门录用、试用和正式任职。按报考职位的类别和等级来划分,公务员考试一般分为A、B、C三类。A类公务员通过全国统考或跨部门组织的考试录用;B、C类公务员通过大区、省组织的考试和跨部门组织的考试录用,较大的部门也可以独立组织录用考试。公务员考试录用一般根据工作需要

11、组织,不定期进行。教师每两年全国统一招考一次。低级别公务员的晋级考试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考试不同,考试录用后的任职也不同。 实习与职前培训被录取的公务员首先是作为见习公务员。实习期限通常是一年,短则6个月,长则18个月或更长。实习期可与试用期同步进行。 正式任职实习结束后,见习公务员正式任职。正式任职后,便可享受持续的职业生涯及工作保障。 收入公务员每月收到一笔工资。公务员收入遵守指数化原则。各级各类公务员工资通过简化,统一在一个工资指数表内。这个指数对于所有公务员都一样。除基本工资外,按季度享有各种津贴,如住房津贴、家庭津贴等。作为福利制度,公务员享受年休假、半日工作制、病假、产假、受教育假

12、等,以及政府发给的社会救济和实物利益,如住房、制服和交通工具等。收入最少的10%的国家公务人员每月工资最高1345欧(包括津贴)。收入最高的10%的国家公务人员每月工资最少3176欧,即2.5倍。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平等低于私营部门,但高于地方公务员部门。收入最少的10%的地方公务员每月工资为1155欧,收入最高的10%的地方公务员约为收入最低的2倍。不过,应当谨慎考虑这些数据,因为并未使用相同类型人群比较这些数据。这个差距很大程度上解释了国家公务员系统聘请的管理人员(45%)多于私营部门(16%)。除了这些影响,公务员的最低收入高于法国最低收入。因为公务员交的职员分摊金比较低。但,公务员系统

13、中的最熟练的员工,比如大量老师,他们的收入平均比私营部门管理人员的工资低。但,也有某些人通过不同职业活动累积几份工作或提高基本工资。 在职培训法国具有高度重视公务员教育与训练的传统。公务员享有一生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可选择不同方式的培训:个人带薪培训、职业考试前准备、行政机关设立的培训学校课程等。 鉴定与晋升制度鉴定是公务员的考核形式和晋升依据。鉴定权属于行政首长,每年进行一次,内容包括:公务员的健康状况、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守时值勤情况、整洁状况、合作精神、服务精神、积极性、工作速度、工作方法、洞察力、组织力、指挥监督力、考察力等14项。晋升分晋级和晋职,晋级主要是根据公务员的资历晋升工资。

14、晋职是根据公务员的政绩与才能晋升职务。晋职的途径有:选拔;考试或考核。 退出公务员体制这种情况也有可能发生。比如:退休(或应公务员要求,或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继续工作,可能到了年龄限制,可能因为纪律原因);辞职;对失职或不称职行为提出解雇,后者由纪律委员会裁决;死亡。七、公务员的权利及义务公务员总章程和其他法规对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有信仰、言论、罢工、组织和参加工会等自由及获得培训、休假、报酬、生命安全保障和卫生健康等权利。公务员不得在就业中因为信仰及意见被歧视。大部分公务员享有罢工权。但是,必须至少提前五天预见罢工运动。某些服务的公务人员必须宣明自己的罢

15、工意图。某些公务员,比如国家警察,没有罢工权。 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有忠于职守、服从上级、遵守法制、不兼任其他有报酬的公职和私营职务、保守机密、克制和保留等义务。公务员不能兼任公职和私营职务。1936年10月29日法律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多项职能,累积工资及养老金。1983年7月13日法律第25条规定公职人员(不论是否正式入职)必须忠于职守,全力从事行政事业单位指派的任务。但也存在一些例外:公职人员可从事科学、文学、艺术创作;根据行政法,公职人员可在其职能领域从事鉴定、教育、诊断等工作;在教师、技术及科学行业里,从事自己工作同时,也可从事自由职业;从事行政公共事业的非全职的合同公职人员可在剩余工作时间从事其他工作并累积工资。公务员必须遵从上级指示,除非上级给予的指示明显不平等并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因此,服从的义务并不意味着盲目顺从。公务员就政府部门主题表达自己观点时,必须根据所从事行业有所保留。为确保公众服务的中立性,公务员需遵守中立义务,这一原则限制了公务员的宗教政治自由。公务员必须遵守刑法中确定的专业保密规定,严守在工作中接触到的事务、信息或文件。 不尽义务的惩罚当公务员不能尽法定义务时,触犯刑法的,由刑事法院审判;触犯行政法的,由行政法院审理;违反纪律的由行政机关处分。在刑法中,详尽地例举侵吞和滥用公款、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泄密等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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