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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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02-02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可编辑修改-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受托)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一、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编制或审核)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及补充条款;3. 建设工

2、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受托)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_月 日终结。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委托人:(签章) 咨询(受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

3、和法律、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受托)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咨询(受托)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

4、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受托)人的义务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 咨询(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 ”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 在履行合

5、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间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详见专用条款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 委托人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受托)人提供与本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或建设单位应该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受托)人联系。咨询(受托)人的权利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

6、务范围内,授予咨询(受托)人以下权利:1、咨询(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建设工程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受托)人

7、的责任第十三条 咨询(受托)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受托)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 咨询(受托)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受托)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 咨询(受托)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受托)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咨询(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

8、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受托)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受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受托)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候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

9、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3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 咨询(受托)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

10、应当向咨询(受托)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度由双方商定。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受托)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 他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受托)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 咨询(受托)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受托)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

11、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受托)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外的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受托)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讼诉。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业务的工作依据:_第四条 咨询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

12、:1.咨询业务范围 2.咨询工作内容 第六条 保密条款(一)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咨询(受托)人可能会获取与委托人业务或其他事宜有关的保密信息。咨询(受托)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除下列情况外:1.法律法规允许,并取得委托人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法院、检察院、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的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监管机构对咨询(受托)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咨询(受托)人对此提起行政复议;6.在有关服务的法律程序中咨询(受托)人作为涉及的一方进行披露或咨询(受托)人必须要披露;7.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否则咨询(受托)人不得向除咨询(受托)人外的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二)为了进行市场拓展、宣传或者推广咨询(受托)人的服务,咨询(受托)人可能会披露曾为委托人工作(包括提供服务)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咨询(受托)人会提及委托人的名称或使用委托人的logo,并指出该工作(或服务)的一般性质或种类,以及任何已适当进入公众领域的详细信息。(三)咨询(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对本公司的涉密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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