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产权房屋买卖合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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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甲方:_乙方:_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座落于广州市_建筑面积_平方米;,房屋有关证明_;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第三条该房屋房价款为人民币_元正,¥_,由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付给甲方。第四条甲、乙双方定于乙方交付房款后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第五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

2、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第六条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可办理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在条件允许下,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的有关转名手续。第七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第八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由甲方支付,交付后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第十条本契约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契约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3、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二条本契约一式贰份。其中甲方留执壹份,乙方留执壹份。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甲方:_ 乙方:_签约人:_ 签约人:_联系电话:_ 联系电话:_证明人:_ 证明人:_签约日期:_ 签约日期:_集体产权房屋买卖合同(二)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买受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地址:邮政编码:_ 电话: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

4、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于龙胜镇兴龙西路原铸钢厂地块、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7943.4,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_年_月_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隆盛龙泽苑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号,施工许可证号为编号。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龙胜各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龙房预售字号为。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该

5、商品房屋的用途为【住宅】,属砖混结构,住宅层高为2.9米,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一层为车库。该商品房阳台是【非封闭式】。该商品房【住宅】【商铺】【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出卖人提示买受人注意,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对拟购买的商品房的详细情况如房屋的坐落、朝向、所在楼层、面积及面积差异的处理方法等进行全面充分了解。买受人确认,对出卖人提示的上述问题已全面充分了解注:本条所指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以龙胜各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所核定的实测面积为准。第四条计价方

6、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该商品房单价不变,出卖人和买受人按照产权登记面积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多退少补,互不计息;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的第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全部房价款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带来(¥:_元)。2、分期付款3、其

7、他方式按揭贷款,按银行规定支付的首付款拾万仟佰拾元,剩余部分,该笔贷款待银行批准后,直接支付到出卖人账户上。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

8、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1)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解除合同,买受人已付款项待该房屋另行售予他人并扣除上述本条规定的违约金后,由出卖人退还给买受人;(2)由于买受人自身原因退房的应向出卖人提交退房申请报告,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出卖人按该房价总价的10%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_年_月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

9、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该商品房工程质量,经五方验收合格(五方: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因政府行为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动或停水、停电及电力资源短缺;3、第三方原因造成延期的,买受人至交房期限未付清应付款或未办妥公积金贷款或银行按揭贷款的,交房期顺延至买受人办妥以上手续且款项到位之日;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

10、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_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买受人联系地址及电话变动应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通知不到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并视为买受人认可为出卖人所作的规则设计变更;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_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_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12、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时,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以上变更导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该商品房单价不变,并按变更后的实际面积计算房款及其他税费,合同其他条款不变。第十一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时,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

13、以下方式处理: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30天内买受人不来办理交付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出卖人有权按天收取买受人该套房价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期间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政府原因,买受人原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的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14、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未到达约定标准部份,由出卖人继续施工(施工整改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至达到约定条件。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交房之日供水、供电系统交付使用;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出卖人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满足买受人正常使用要求,但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3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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