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碎骨引发的“抗诉” 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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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块碎骨引发的“抗诉”案-记一位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后导致二次伤害患者的维权之路2007年4月25日王峰平因交通事故造成右膝髌骨粉碎性骨折入住云南某某县人民医院治疗,5月10日医院为患者做了右膝髌骨切开复位固定术。术后医院为患者多次拍X片复查,均显示手术部位有碎骨残留,为此,云南某某县人民医院还专门从昆明聘请权威骨科专家为患者进行复诊,专家认为:“手术并未成功,有碎骨没有清除,只能右膝髌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时才能清除”。2007年9月15日云南某某县人民医院为患者王峰平做了右膝髌骨内固定物取出术,并在医生的建议下于2007年11月28日出院在家休养。出院康复期间,患者王峰平感觉腿伤处不适,右膝关节

2、只能伸10度,曲40度,右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下蹲不能。2008年12月21日患者再次到云南某某县人民医院做“右侧髌骨骨折术后复查”X射线复查。意见:今片示术后右侧髌骨上下方见有碎骨块影分离,余右侧髌骨区对位可,骨折线基本消失,建议与前片对比。2009年1月20日患者前往昆明XX病医院做X射线复查,报告显示:“原右膝髌骨粉碎型骨折,钢丝内固定拆除术后,与07年11月28日片比较髌骨已基本愈合,髌骨下极内侧条状密度增高影,约0.5cmx2.8cm较前片明显增宽增长(原0.2cm x2.2cm)。2009年底,患者王峰平委托XX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情况进行鉴定,某某市正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X司鉴字

3、(2009)第XX号鉴定书,确认患者王峰平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2010年7月15日将本案起诉至云南某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导致其六级伤残,医疗服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应当赔偿患者各项损失18万元。一、X光片显示有碎骨残留,某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无碎骨”,医院经调解赔偿患者7000元。案件起诉至法院后,云南某某县人民法院委托某某市州医学会对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医学鉴定,并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了X医鉴字【2010】X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分析认为:根据术后所提供的系列X光片,右髌骨周围高密度影属于异位骨化,非碎骨遗留,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

4、报告出来之后,云南某某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医患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由云南某某县人民医院一次性付给患者王峰平医疗争议补偿款1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二、患者认为仍有碎骨,云南省医学会再次鉴定认为“骨化、无碎骨”。此后,患者王峰平对某某市医学“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向云南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云南某某县人民法院委托云南省医学会对王峰平病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再次鉴定。云南省医学会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的云医会医鉴字【2011】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分析认为:王峰平第一次手术后, X片显示右髌骨下极有游离骨片残留,第

5、二次手术后,右髌骨下极 X线片未见骨片,目前看见的右髌骨下极高密度影像为创伤性骨化,王峰平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三、部队医院X片复查“有碎骨”,患者二次起诉,两级法院以“一事不在理”为由驳回患者起诉。2011年2月18日患者到部队医院拍X片复查,检查所见:右膝髌骨折后复查,骨折端对位、对线可,骨折线模糊,可见骨片游离。2011年3月25日患者王峰平再一次向云南某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云南某某县人民医院赔偿各项损失27万元,法院以“一事不再理”原则出具(2011)X民初字第9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原告王峰平不服向某某市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做出(2011)X中民一终字第45

6、0号民事裁定书,仍裁定驳回起诉。患者王峰平不服某某市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楚中民一终字第450号民事裁定,向某某市州人民检察院申诉,楚州人民检查院提起云南省检察院抗诉。四、取出碎骨,云南省检察院抗诉。在检察院审察抗诉期间,患者于2011年11月15日至21日,再次到部队医院进行术后复查,医院诊断为:1、右膝关节术后屈曲功能受限。2、右膝关节内游离体。并取出了实物。进一步证实患者伤腿处确有碎骨残留的新的案件事实的证据。患者也将新证据提交检察院。因患者王峰平有新的证据,且新证据对原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产生了影响,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一、二审裁定。云南省人民检察院2012年7月22日依据中华人

7、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79条第1款第1项,第187条第1款之规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五、检察院抗诉,法院启动再审。在收到云南省检察院的抗诉书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云高民抗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某某市州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12年11月28日,某某市州人民法院以新证据“手术取出的游离骨片”,委托云南省医学会对患者王峰平病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再做一次鉴定。云南省医学会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的云医会医鉴字【2013】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及结论为:无充分证据证明王峰平于2011年11月第三次手术所取出的游离骨片为云南某某县人民医院

8、前两次手术所残留,王峰平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目前还在审理过程中。评 论本案起初在“有碎骨”与“无碎骨”之间游离,X光复查的医学影像显示有“碎骨”,但医学会的鉴定为“骨化,无碎骨”,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对X光片视而不见,试问医学会“骨化,无碎骨”的鉴定依据在哪里?本案患者是一个朴实的公民,在“有碎骨”与“无碎骨”处于游离状态的情况下,奔波于下级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下级医学会与上级医学会之间,奔走于云南省内各大医院,以证实自己右膝髌骨手术部位到底有无碎骨,无数次地质疑为什么医院检查都有碎骨,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无碎骨呢”。在起诉、鉴定、检查过程中患者拖着一只病退,花光了所有的积蓄。 终于,部队医院

9、经手术取出了碎骨,证实了医学影像的正确性,证实了前后两次医学会鉴定结果的荒谬。铁的证据让云南省检察院行驶审判监督职权对本案提起了抗诉,云南省高院决定再审,案件又回到了某某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也再一次回到了医疗事故鉴定的老路上,云南省医学会鉴于前一次的鉴定失败,没有再否认“碎骨”的存在,但在承认存在“碎骨”的前提下,以无充分证据证明碎骨是云南某某县医院手术残留为由,认为“碎骨”非医院手术残留,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患者在2013年1月15日拿到云南省医学会的鉴定报告时欲哭无泪,拿着鉴定报告和碎骨照片,跑遍了昆明大大小小的医院和律师事务所,找到了专业律师,如今已向某某市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希望能有一个公正、客观的鉴定结果。 本案的法理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的损害后果:碎骨残留及碎骨引起的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因果关系分析:是否是碎骨导致导致患者活动功能受限,碎骨取出后患者的活动功能较前有好转。过错:是否是云南某某县二次手术残留碎骨。举证责任:医院证明碎骨不是手术残留,完成排除手术残留碎骨的可能性。鉴于本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问题所在,患者或许只有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医疗过错鉴定后,方能得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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