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中的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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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较法视野中的预告登记 内容提要:预告登记源于普鲁士法,德国民法典 比较全面地规定了 该项制度。以德国预告登记为中心的制度比较揭示出,在物权公示原 则的大前提下,预告登记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 求权,它融合了物权和债权的双重特性,与登记公信力、本登记、异 议登记等构成了密不可分的制度同一体。关键词:预告登记 物权法 功能比较一、引言依据物权公示原则,是否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否的标志,这致使 交易基础行为与不动产物权变动成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事实,两者 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逻辑上,均有明显的间隔差距。这种构造使得债 权人仅仅具有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可能,因为在基础行为有效成立但登 记

2、尚未完成的这段期间,债权人虽然依据基础行为享有债权请求权, 但该权利并不具有限制或者禁止作为物权人的债务人处分物权的效 力,一旦债务人处分了作为基础行为标的的物权,就必然导致债权人 的物权变动目的落空。显见,在强制登记的策略下,债权人在登记完成之前无论如何都要承 担目的落空的风险,为了减弱这种风险,使得债权请求权实现的机会 不因债务人行为而落空,预告登记(Vormerku ng)制度遂应运而生。 张龙文先生非常精当地指出了预告登记的机能、 功用和地位:“不动产 物权之变动,有强制登记之原则,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对于由此项 强制登记原则所生之危险,为保全以不动产物权之得丧、变更、消灭 为标的之债

3、权的请求权而为之准备登记,即为预告登记。 ”【 1】 从登记形态上看,本登记记载的对象是具有登记能力的物权,而预告 登记记载的对象是债权请求权,这是它们的差异之处。它们之间又存 在密切的关联:预告登记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 求权,它为债权向物权的转化提供了顺畅的通道,也是本登记得以展 开的准备阶段;而且,本登记属于一般规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 情况下,预告登记要适用本登记的规则。 预告登记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德国、 瑞士、日本等法律实践中具有久远而旺盛的生命力,但对新中国法律 来说,它却是张不易辨识的新面孔,不过,我们没有因为陌生就去拒 绝它,我国物

4、权法草案第 22-23 条业已规定了预告登记。为了准确地 认识预告登记,本文主要对其进行比较法考察,关注各个法域相应规 则的异同,以及各自的相关制约要素,尽可能全面地把握该制度。 二、异域经验的考察与分析 预告登记最初起源于普鲁士法,后几经周折而定型于德国民法典 之中,这为后世法律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制度资源,日本等从德国预告 登记制度中吸收养分, 分别建立了与本域制度相协调的预告登记制度。 【2】本文以德国预告登记制度为中心, 对异域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考 察和总结。(一)预告登记的界定1类型 预告登记服务于特定的目的,并受制于特定的规则体系,这种限制导 致国外的预告登记制度呈现出不同面目。本文在

5、此首先将预告登记类 型化,从中选择最佳的考察对象,以之为中心进行重点考察和分析。 (1)实体预告登记和程序预告登记根据不同的法律根据,预告登记可以分为实体预告登记和程序预告登 记。德国民法典 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属于实体预告登记, 其目的 在于保全债权请求权。德国土地登记 规定了程序预告登记, 该法第 17 条规定,就同一权利存在数个登记申请的, 在完成先前申请的登记 之前,不应为后来的申请办理登记。第 18 条第 2项为了落实第 17 条 的意旨,规定在登记机关就登记申请完成登记之前,当事人就同一个 权利又提出另外一个登记申请的,为了利于先提出的申请,登记机关 可以根据职权为预告登记。这种预

6、告登记是适用于登记申请程序中的 制度,故为程序性预告登记。这两种预告登记完全不同,程序预告登 记不是保全债权请求权的手段,只是强化时间在前之登记申请的保护 性标志。【3】 程序预告登记旨在保障先申请者能先完成登记。不过,如果我们能够 通过可靠的技术手段,在登记簿上清晰地标志登记申请到达登记机关 的时间,则先申请者先完成登记的规则基本上不存在不能实现之虞, 一旦落实了这一点,程序预告登记不要也罢;而且,程序预告登记必 须借助技术上十分可靠的登记簿,以彰显该登记保全的申请在时间上 靠前的优势。因此,程序预告登记意欲解决的问题,实际上还是登记 簿的合理构造问题,只要能够在技术上解决此问题即可。故而,

7、下文 将不关注程序预告登记,而仅仅考察实体预告登记。(2)狭义预告登记和广义预告登记根据保全对象的不同, 狭义预告登记和广义预告登记得以区分。 德国 民法典在第 883888条规定了预告登记, 它保全的对象是以不动产 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范围比较狭窄,属于狭义预告登记。与此 对应的是日本的假登记制度,它首先适用于本登记申请不具备必要手 续条件的情形,如物权变动实质上已经发生,但需要第三人的许可, 却无法得到其书面文件,无法凑齐申请所必需的文书;其次,假登记 还适用于权利本身不适合本登记的情形,该情形主要是保护债权请求 权。【4】可见,日本假登记首先适用的情形旨在保全物权,其原因在 于日本民

8、法典采用对抗主义,物权变动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而生效,不以公示为必要条件,故登记虽然未完成,但不动产物权变 动实际已经成就,此时假登记保全的对象就是物权。与德国预告登记 相比,日本假登记属于广义的预告登记。德国预告登记与日本假登记之所以在保全对象范围上出现差别,主要 原因是它们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上采用了不同的立场,前者采用了强制 登记的策略, 后者则注重登记的对抗力。 由于德国法的立场更为合理, 【5】与我国立法政策的选择更为接近, 【6】下文主要考察德国预告登 记的制度经验。2预告登记的性质 虽然预告登记保全的对象是债权请求权,但债权请求权因为预告登记 而具有了对抗他人的类似于物权的效力,

9、 并能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物权, 预告登记的这种两面性,使得德国民法学理对于预告登记的性质存在很大争议,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债权担保手段说” 认为, 预告登记不是物权, 而是以保全不动 产物权变动请求权为目的的具有物权效力的法律手段。 【7】 第二,“物权说” 认为预告登记与物权具有同等地位, 有关不动产物权 的一般规则均可以适用于预告登记,比如,在设定时,均需当事人的 合意、登记同意和登记;又如,转让一个不存在的预告登记会导致善 意取得等。【8】第三,“债权物权化说” 认为预告登记综合了物权和债权的特性。 卡纳 里斯(Canaris )教授认为,德国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具有以下物 权效

10、力:其一,依德国民法典第 883 条第 1 项及第 2 项前段的规 定,预告登记义务人在有害于保全请求权的范围内所为的处分行为, 对预告登记权利人是相对无效的; 依德国民法典 第 888 条的规定, 从预告登记义务人处取得物权者,对于请求权实行的登记程序,负有 登记法上许可的义务。因此,尽管预告登记义务人实施了处分物权的 行为,预告登记权利人仍然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其二,依据德国 破产法和德国强制拍卖法的相关规定,预告登记请求权还具有 保护处分和对破产、强制执行的贯彻力这两个效力。其三,除了上述 物权效力之外,预告登记请求权还具有以下物权效力:首先,从预告 登记义务人取得物权者实施了侵害行为,

11、预告登记权利人对此享有损 害赔偿请求权、不作为请求权和妨害排除请求权。其次,预告登记权 利人能够善意取得。【 9】 预告登记确实具有多面性:首先,预告登记通过加固债权人的地位, 为债权请求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故可以将之视为债权担保手段;其 次,通过预告登记,债权请求权被赋予物权效力,从而出现“债权物 权化”的特征。上述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得出不同的结论, 它们在各自讨论前提下分别具有合理性。本文将预告登记作为与本登 记相对应的概念,表明预告登记承载的是债权请求权,这是其与本登 记不同之处,也是预告登记之根本所在,没有此请求权预告登记即无 实际意义;然而,抛开它们承载的权利性质和内容不讲,

12、预告登记与 本登记属于同质样态,均为表征权利的形式,并最终产生物权效力, 故预告登记为债权内容与物权效力的结合体。 3预告登记与相关制度的对比(1)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 德国法中的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最初同出于普鲁士法的预备登记制 度,后几经周折到了德国民法典中才成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制 度。这两者均具有保全权利、给世人以警示的功能,但它们之间的区 别非常明显:其一,适用情形不同。异议登记因登记错误而产生,无 登记错误就无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与登记错误无关,适用于不动产物 权变动的原因已经发生,但不动产物权变动尚未完成的情形。其二, 保全对象不同。异议登记保全登记错误时所产生的更正登记请求权; 预告

13、登记保障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债权请求权。其三,功能不同。异 议登记具有抗辩功能, 旨在通过抗辩登记的正确性以阻断登记公信力; 预告登记主要用于标志将来的物权变动,具有预告未来的功能,以促 进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完成。其四,品性不同。异议登记具有宣示性, 旨在表明登记可能错误的状态,故不能被善意取得;预告登记具有设 权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10】正是因为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存 在上述区别,它们可以相互并用。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它们有区别,但针对具体案情可以进行转 换。比如,E将土地出卖给K,并进行了所有权转让合意,后E以受欺 诈为而行使撤销权。如果撤销权仅仅及于买卖合同,则可以通过预告 登记来

14、保全E根据不当得利规则对K享有的所有权回复请求权。如果 土地所有权转让合意也被撤销, 此时登记出现错误, 则应为异议登记, 即使应受保护的E对法律关系的判断出现错误,也不因此而承受不利 的后果,故在E登记了预告登记之后,如果法院认为土地所有权转让 合意无效,则该预告登记应被视为异议登记。 【11】 (2)预告登记与让与禁止相对的让与禁止为德国民法典第 135 条和第 136条所规定,是限 制权利人处分权的法律措施,违背让与禁止的处分对于受让与禁止保 护的权利人无效,这与预告登记的法律后果等同。不过,让与禁止并 不具有预告登记的其他法律效力;而且,让与禁止还可担保债权请求 权之外的其他权利; 除

15、此之外, 让与禁止的生效只需送达债务人即可, 而无需进行登记。当预告登记与让与禁止并存时,就会在权利实现上 产生冲突。比如,V在1953年10月27日用公证形式将其一块土地出 卖给K,并同意土地所有权转让合意预告登记,该预告登记申请于同 天递交登记机关,于11月6日完成登记。V和A之间正在进行一项诉 讼,即根据V在1949年公证同意A的买入权(Ankaufsrecht ),V是 否有转让土地所有权的义务。 在 11月 5日,法院根据假处分作出让与 禁止的命令,在11月6日送达V并到达登记机关,登记在12月2日 完成。在 11 月 6 日,预告登记和让与禁止均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预告 登记, K

16、 应当从 V 处取得土地所有权,而依据让与禁止, A 应当从 V 处取得土地所有权,这就使 V处于二难的境地。德国民法典第878 条的规定可以解决这个难题,即权利人作出物权意思表示,在该意思 表示已经具有约束力和登记申请已经到达登记机关的情况下,不因嗣 后作出的处分限制而无效。在本事例中,V自1953年10月27日起就 要受物权意思表示的约束,而且登记申请也于同日达到登记机关,故 之后的让与禁止对K没有法律意义。K有权请求A同意其登记为土地 所有权人,A负有同意的义务。依据K的所有权登记,可以将让与禁 止登记予以涂销。 124预告登记与请求权之间的关系( 1 )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 预告登记旨在保全债权请求权,其要依附于请求权而存在,故适当的 债权请求权是预告登记存续的前提要件。何为“适当”的请求权,应 当把握以下要点: 第一,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必须是能够引发具有登记能力的不 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大体为不动产所有权移转请求权、设定抵押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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