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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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一节 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一条 违反财务内控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 补亏损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的,给予警告处分;(二)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和核销、重大关联交易 及重大对外担保等事项,未按照法人治理要求报董(理 )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三)大额财务开支事项未按规定报财审委审查的,给予 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四)处置抵债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办理 房产租入、租出,以及大额财

2、务开支等事项,未按规定实施财 务公开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五)对外投资入股未按规定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的,给 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第二条 违反重大财务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一)私设“小金库”,或未将收入纳入账内核算直接抵 顶支出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 开除处分;(二)资产未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造成资产流失或损害单位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 或降级处分;(三)对外出租房产等资产 (含抵债资产),未按规定收 取租赁费,或超过规定时限六个月仍未收取租赁费且未与承 租人解除合

3、同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 记过处分;(四)超标准购置工作用车,或实行车辆改革后发放车 辆补贴同时违反规定配备公务用车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 分;(五)违规对外捐赠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六)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或集体资金的,给予警告或 记过处分;(七)重大财务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查备案程序的,给予 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第三条 违反重大财务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一)使用单位土地建设团购住房,未按市场化原则转 让土地使用权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 撤职处分;(二)为建设团购住房违规向开

4、发商提供贷款的 ,给予警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三)违反规定团购住房,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 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四)超标准购置周转房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五)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占用周转房超过三个月不搬离 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按市场价格补缴房屋租金。第四条违反财务收入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 降级处分:(一)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通过提前或延迟 确认收入,调节期间利润的;(二)不按国家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设置账簿,隐匿或 转移收入的;(三)取得政府补助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第五

5、条 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 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一)项目考察论证失职,基本建设项目选址失败的;(二)合同签订不合规,损害单位利益的;(三)超额拨付工程资金 ,或未按规定扣收质量保证金 的;(四)在建工程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未及时结转固定 资产的;(五)房产被拆迁一个季度以上,因工作不到位未足额取 得拆迁补偿款的;(六)未在规定时限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第六条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 职处分:(一)未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批程序,或化整为零、超规模 超标准进行项目建设的

6、;(二)工程质量差,未能达到使用要求或未能通过质量验 收的;(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未对合同履行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 大的。第七条违反手续费支出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 分:(一)支付代办储蓄业务手续费、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 未按规定审核、审批的;(二)超比例、超范围列支代办储蓄业务手续费、代办收 贷业务手续费的;(三)代办储蓄业务手续费或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未通过 转账支付的;(四)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以收抵支的;(五)向在岗员工支付代办手续费的。第八条违反应收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有关

7、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应收款项管理不到位,造成权利灭失或形成资金损失的;(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列支其他应收款的;(三)长期不归还临时借款的;(四)案件挂账资金未纳入应收款管理的;(五)单位承担的案件挂账损失超过规定期限未清理完 毕的;(六)抵债资产接收或处置完毕后,未同步处理相关挂账 费用的;(七)诉讼费垫款长期不清理,且未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的;(八)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垫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款或列 支其他信贷资金的。第九条违反业务及管理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 大过或降级处分:(一)超费用总额列支费用,数

8、额较大的;(二)实行比例控制的费用,超比例列支幅度较大的;(三)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或下甩费用的;(四)承担关联企业的费用,或将自身费用转嫁给关联 企业的;(五)费用支出单据不合规导致税金支出增加或形成其 他资金损失,数额较大的;(六)大额费用未按规定实行转账支付,逃避监督或笔数较多的;(七)超标准列支工装等有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的。第十条违反工资费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 级处分:(一)违反规定在职工薪酬类以外的科目列支各类补贴、 补助的;(二)未按规定转账发放各类工资的;(三)超过规定标准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四)单位承担

9、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五)违反规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六)政府未实际支付奖励资金,以政府奖励名义巧立 名目发放奖励、补贴的;(七)克扣职工工资或以职工工资名义发放实将资金另作 他用的。第十一条 违反抵债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 分:(一)接收抵债资产未按规定确定接收价格、核实产权, 造成资产或资金损失的;(二)抵债资产自用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抵债资产自用后 资产仍闲置(包括出租)的;(三)抵债资产处置拍卖佣金高于规定比例的;(四)未按规定方式处置抵债资产的。第十二条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有

10、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 降级处分:(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 资产的比重超过规定比例的;(二)未按规定确认固定资产,形成账外资产或扩大固定 资产核算范围,逃避费用管理的;(三)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方法调节利润的;(四)利用不当资金来源购建固定资产的;(五)购置固定资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六)将固定资产无偿让渡他人使用或以明显低于市场 价格对外出租的;(七)未按规定处置、报废固定资产,造成损失的.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 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对外出租房产,约定租赁期限超过规定年限的;(二)低值易耗

11、品管理混乱,导致财产流失的;(三)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清查、盘点、清 理的。第十四条违反应税事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 分:(一)形成税收罚款、滞纳金,损失较大的;(二)未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三)多缴税款,数额较大的;(四)未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损失的;(五)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抵扣权利丧失 的;(六)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七)单位承担应由个人缴纳税款的;(八)重要涉税档案资料丢失的.第十五条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不 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十六条违反资

12、本金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 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 撤职处分:(一)增加或减少资本金未报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的报董事会)批准,或未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批程序的;(二)违反规定转增实收资本的;(三)违反规定实施股金分红的;(四)未按规定管理资本溢价的;(五)以贷款资金入股的;(六)未履行规定程序实施股权转让,或在股权转让过程 中进行利益输送的;(七)二级资本债发行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十七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发现本单位违反财务管理规 定的行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建议处理,对上级管理部门 隐匿、谎报有关资料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八条财务部门负责

13、人参与或主动为本单位违反财 务管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不 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导致财务管理工作混乱,财务违规 违纪问题较多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第十九条故意漏报、瞒报需监督或审计财务项目的,给 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 分。第二节违反会计核算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一条 私设会计账簿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或记大 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二条未按规定及时记载表内、表外账务,记账串户、 金额错误,未及时纠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 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或降

14、 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一)故意制作、上报假账、假表、假数据的;(二)提供隐瞒重要事实的会计报告的;(三)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信息,造成不良后 果的;(四)以其他方式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第四条对需要计提或摊销的支出 ,未按规定比例和期限 足额提取或摊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 过或降级处分。第五条未及时准确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 未及时按规定处理已报废、已损失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抵债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账务,造成经 营成果不真实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

15、或记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六条变更经济业务事实、虚假核算、虚列收入和费用 的,或虚列、截留、私分手续费的,责令改正或退回违规所得, 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一)发放超过一年期利随本清贷款的,给予经济处罚;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二)承担风险的理财业务未作为自营业务管理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三)表外资产退出表外登记不符合国家财务会计政策 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拒不整改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四)不按规定开展关联交易、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或 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 ,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五)未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计提应付利息和应收利 息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六)未按规定核算辞退福利、补充退休福利的,给予经 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七)违反监管规定办理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买入 返售、卖出回购、信贷资产买卖、应收款项类资产买卖、同 业代付、信托受益权转让等业务,或未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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