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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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1989年9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一切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按 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领评价证书,凭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 作。第三条评价证书设甲级、乙级两种。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承接全国范围内各种规模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 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持有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承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 开发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第四条 能独立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某一专项(如工程分析、环境现状、 自然生态、大气、水体、固体废物、水文、气象、地质、地震、土壤、作物、噪 声、振动、动物、植物、水生生物、放射性、电磁波、社会经济、文物古迹和人 体健康等)的专业单位,不再申领评价证书,可承接评价单位委托的专项评价工 作。拟建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资料,由当地地、市级政府保护部门所属的 环境监测站有偿提供。第五条评价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部门,按各自职责审查核发并实行监督和管理。第二章申请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甲级评价证书:1.

3、 经国务院部、委、局、办、总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 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事业单位;2. 具有专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固定在编的专职配套技术骨干和工作人员,有二 名以上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和五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 员;3. 具有与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和分析手段;4. 能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污染影响预测,对协作单位提供的主要技术报告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环 境影响报告书;5. 熟悉和掌握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等。第七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乙级评价证书:1. 经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 及国务院部、委、局、办、总公司所属的和所辖大区或省一级代表机构所属的、 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2. 具有专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固定在编的专职业务配套技术骨干和工作人员,有一名以上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和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 称的人员;3. 具有与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和分析手段;4. 能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污染影响预测,对协作单位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环境影 响报告书;5. 熟悉和掌握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5、等。第八条申领评价证书的程序: 申请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按规定要求填写后,依次报送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签署审查 意见,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核发。申请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 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 按规定要求填写后,依次报送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行业行政主 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核发, 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第三章职责第九条 持评

6、价证书单位的职责:1. 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2. 严格执行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3. 遵守评价证书的使用规定,承接熟悉和掌握其工艺流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工作;4. 在签订评价合同时,必须标明评价证书的级别和编号;编报的评价大纲和 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附有评价证书缩印件(按原样缩到三分之一);5. 及时申报本单位评价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的调整和变化情况;6. 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1. 审查辖区内申请甲级评价证书单位的基本情况;2. 负责辖

7、区内乙级评价证书的审查、核发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评价单位,有权中止或吊销所发的评价证书;3. 接受国家环境保护局委托,负责对辖区内持有甲级评价证书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4. 乙级评价证书核发、中止、吊销情况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并抄送 持证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1. 汇总本行业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考核登记表,提出审查意见;2. 参加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业持证单位的考核;3. 监督、检查本行业持证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第十二条国家环境保护局的职责:1. 负责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行业的证书发放限额;2. 复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

8、核发的乙级评价证书,对不具备 条件者,有权责令发证单位吊销其评价证书;3. 负责审查、核发甲级评价证书,对违反本办法的评价单位,有权中止或吊销所发的评价证书;4. 监督、检查持证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负责组织业务考核。第四章考核第十三条考核由发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受国家环境保护局委托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持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进行 考核,将考核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局。第十四条考核分定期和日常抽查两种。每二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日常抽查考 核不定期进行。第十五条考核的主要内容是:1. 评价单位的机构、人员状况;2. 在编专职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业务水平;3. 设备仪

9、器、分析测试手段和数据质量;4. 评估已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5. 验证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6. 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情况。第十六条对持评价证书单位的考核程序如下:1. 负责考核的环境保护部门,书面通知持证单位参加考核;2. 参加考核的持证单位,按要求填写考核登记表,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后,报负责考核的环境保护部门;3. 根据持证单位的具体情况,由负责考核的环境保护部门确定参加业务考核人员 的范围和内容;4. 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第十七条根据考核结果,对评价证书分别予以确认或中止。第十八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持证单位,原发证机关应立即中止其 评价证书的使用。第十九条

10、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分别受政府 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对持甲级、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分批进行业务考核(测 试分析手段和报告书验证工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估专家委员会”受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对持证单 位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评估。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持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根据第十条、第十二 条的规定,负责核发评价证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视情节轻重,有权中止、吊销 其评价证书或处以罚款:1. 弄虚作假领取评价证书的;2. 转借评价证书的;3. 变相转包评价工作的;4. 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发生变化已不适宜评价工作又不及时申报的;5. 评价质量低劣的

11、;6. 不履行评价合同的。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不当或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和 其他损失的,除吊销其评价证书、退还全部评价费用外,应处以评价费用30% 以上的罚款;后果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持证单位不履行评价合同,造成损失的,可按上述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负责核发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乱设、乱发评 价证书的,国家环境保护局视情节中止或取消其评价证书核发权,并追究 当事人员责任。第二十三条审查核发评价证书的管理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负责核发评价证书的单位领导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 育、行政处分,并调整其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属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由持评 价证书的单位填写;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 告表的填表单位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二十五条 涉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应由国内持有评价证书 的单位承担,确需委托国外单位进行评价的,其评价资格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确认。第二十六条评价证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考核登记表,由国 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原发评价证书自1990年1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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