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燃胶带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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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阻燃胶带管理制度第一条 井上下皮带运输机是煤矿原煤生产运输系统关键环节之一,胶带选型、使用、维护直接关系到矿井的安全生产,是减少投入、降低成本的关键;同时对胶带的回收、二次复用、也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之一。因此,特制定我矿胶带管理制度,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第二条 机电部是胶带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设专业胶带管理组,负责全矿阻燃胶带的计划管理、审批、发放、旧胶带的回收利用,在用胶带的监督、检查、统计和检测试验等工作,并对各使用单位的胶带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第三条 胶带的计划提报,由各使用单位向机电部提报使用计划,机电部负责汇总,并进行技术选型和数量审查,统一提报计划,计划中应注明胶带规格型号、长度

2、、使用地点、到货日期及其他特殊要求等内容;胶带采购计划经相关审批程序后由供应部组织采购,其它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胶带。 第四条 入井胶带必须选用阻燃胶带,供应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按“MT”标准及技术管理部门提供的技术参数采购皮带,否则,对责任人每百米按200元罚款。第五条 新胶带到货后,严格履行入库验收手续,胶带必须资料齐全并有检验报告,外观检查无明显缺陷。胶带管理员和物资管理部保管员必须认真做到入库登记、入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第六条 新胶带在入井前必须按规定到胶带检测机构做胶带阻燃试验,对试验不合格的胶带禁止入井使用。不合格的新胶带,胶带管理组应及时与供应部联系退货事宜。第

3、七条 各单位领用胶带时必须向机电部开具胶带领取单,将需用胶带型号、数量、使用地点等信息填写清楚,机电部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审批。严禁未经审批私自领取使用胶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八条 对于老化严重的胶带,由各使用单位向机电部申请更换,经机电部确认无使用价值后,使用单位按照领取胶带的程序领取相应数量的合格阻燃胶带,严格按规程措施的要求进行更换,在更换过程中,杜绝胶带意外损伤。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由工区技术员负责更换胶带和硫化胶带接头措施的编制和现场指导和监督,确保更换的胶带无跑偏,接头不抽头等,认真作好更换胶带和硫化接头等记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

4、00元/次。 第十条 胶带现场管理1 各使用单位负责所辖在用胶带机胶带的维护和保养,及时更换老化严重的胶带,并随时处理隐患胶带接头。2 各使用单位负责每天在检修时间对胶带跑偏段进行调整,防止胶带磨支腿和啃边事故发生。否则罚款50元/处。3 各使用单位负责每天在检修时间内及时更换运转异常的上、下托辊,防止托辊局部发热,引发胶带着火事故发生。否则罚款50元/处。4 各使用单位负责每天对所辖皮带巷卫生进行清理,防止积煤磨底胶带。否则罚款50元/处。5 各使用单位皮带机司机必须空载停机,杜绝胶带机重载启动,导致皮带打滑而损伤胶带事故发生。否则罚款100元/次。6 采掘区队生产中必须保证将大块矸石及煤块

5、打碎(200mm以下),以防砸伤皮带,否则对生产单位罚款100元/次。7 不得在胶带机上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档(刮)煤板,否则罚款100元/处。 8 不准用胶带输送机运送设备和物料,特殊情况需运送时,必须有专项措施,无措施强行运送罚款100元/件,损坏胶带按原值1.5倍对单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按原值的10%进行处罚。 9 各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在用胶带使用记录,更换胶带记录,硫化胶带接头记录。否则,处罚100元/次。10 各使用单位在使用胶带的过程中,不得随意切割。皮带延伸时必须根据储带仓容带量及备用胶带长度进行皮带延伸,需要截割时应向机电部胶带管理组书面汇报,说明原因,经审批后,才可进行。机电部胶

6、带管理组应及时更新台账。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元/次。 第十一条 对胶带撕裂按以下情况处罚: 1 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内者对有关责任单位按损失价值100处罚,对责任人按损失价值的5%处罚。 2 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内者,对有关责任单位按损失价值50处罚(下限1万元),对责任人按损失价值的3%处罚。 3 经济损失在3-10万元以内者对有关责任单位按损失价值30处罚(下限1.5万元),对责任人按损失的价值的2%处罚。 4 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由矿机电部组织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对胶带磨损的规定: 1、频繁缩短、延长的移动皮带运输机:胶带宽度磨损不得超过10。 2、顺槽皮带机:胶带宽度磨损不得超

7、过6。 3、皮带巷皮带机:胶带宽度磨损不得超过4。 4、地面皮带机:胶带宽度磨损不得超过3超过以上超过规定者,按1元米处罚。 第十三条 工作面结束还能继续使用的胶带,在井下直接调换到其它单位使用时,必须向机电部书面申报,机电部胶带管理员应组织交、接双方单位现场交接,填写现场交接单,胶带管理组应及时胶带更新台账,否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十三条 旧胶带回收规定 1 更换或撤出的胶带应盘卷好,并捆扎。需要生产现场存放的,机电部要对存放地点进行严格审批,井下存放地点应达到顶板完整、无淋水、清洁卫生、无危险的场所。2 生产现场不需要的胶带,使用单位应在更、撤胶带三天以内必须组织上井,经机电部胶带管理员鉴定后,交物资管理部,以便再次利用。拖延一天不交,按每天每米元处罚,造成丢失的按原值1.5倍对责任单位处罚。 3 物资管理部应及时将回收上井入库的旧胶带建立专用台账,明确胶带型号、长度、回收时间、单位等信息,并实行挂牌管理,妥善保管。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十四条 胶带管理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监督,发现问题后立即向使用单位提出建议,进行整改,保证胶带使用达到合理,运转良好,数量清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机电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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