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丰煤矿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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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源丰煤矿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源丰煤矿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劳动保护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切实做到按规定及时合理发放与使用,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和双基建设的发展。根据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和肥矿转发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对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规定做如下规定:一、发放范围凡与本矿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职工,均属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二、发放原则(一)认真执行国家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按时、按期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得

2、无故拖延,影响职工使用的原则;(二)严把劳动保护的进货关,凡发现无安全标志的、无产品合格证的、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职工不能正确佩戴的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不予发放的原则;(三)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的原则;(四)严格按照发放标准规定的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防护用品,不得用其他用品替代的原则;(五)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职工的实际出勤、从事的劳动条件挂钩的原则;三、发放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严格按照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执行。对全矿职工劳动保护用品进行配备和发放登记,并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登记

3、卡制度,实行一人一卡,凭卡领取。具体发放管理标准为:(一)采煤岗位的职工月实际出勤20天,满200天者(10个月)发工作服一套,胶靴一双,其它小护品月实际出勤不足10天者不予发放(毛巾、手套、肥皂);掘进岗位的职工月实际出勤20天,满200天者(10个月)发放工作服一套;月实际出勤20天,满160天者(18个月)发胶靴一双;其它小护品月实际出勤不足10天者,不予发放(毛巾、手套、肥皂);井下辅助职工月实际出勤20天,满240天者(12个月)发放一套工作服、胶靴一双,其它小护品月实际出勤不足15天,不予发放(毛巾、手套、肥皂);对其他岗位人员一律按照配备的标准、出勤情况及时配备发放。(二)对于职

4、工长期借用、休伤病假、修养或脱离生产岗位三个月者,应视不同情况,停发防护用品或顺延使用时间;对150天以上的病假、事假本年度不享受劳动防护用品;依上年度考勤为准,全年欠勤30天的停发一年劳动防护用品。四、发放规定(一)工资科负责全矿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与审核工作,要严格执行发放范围、发放标准,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并且要建立健全防护用品的账册,及时记录职工所任工种,护品发放名称、数量、时间周期等情况。(二)对于本矿职工调出人员,属本局以内的调动,要办理劳动护品转移手续;属本局以外的调动,原领用的劳动护品不再回收,一律按采购价和使用年限折价处理给本人。(三)对本单位调换职工的岗位,改变

5、工种的要及时通知工资科。(四)如遇特殊情况及临时工作的需要,须经分管矿级或工资科科长签字方可发放;特殊型号工作服由单位提供规格、数量、型号、样式的计划,经矿长同意签字后报工资科备案,供应科负责采购或定做。五、管理责任为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矿成立劳动保护用品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张忠祥;副组长:邓效华、唐少龙、刘文义;小组成员:工资科、工会、财务科、安监科、地安科、企管科、机电工区等单位负责人,唐少龙任办公室主任,刘文义为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有关部门的管理和落实情况,各部门具体职责是:(一)工资科负责全矿劳动防护用品审批核准,审批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及提高标准。(二)供应科负责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和回收工作,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文件中规定的条件采购,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不合格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的防护用品供应科必须证件齐全,妥善保管。(三)总务科负责做好职工的工作服公管化工作,要及时更换、洗涤并修补破埙工作服,为职工提供良好服务。(四)工会、工资科、安监处、地安科要监督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佩戴、使用等情况,并做到不定期的检查。(五)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文件精神,确保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发放等情况,切实做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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