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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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罪数考试大纲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述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二、罪数的判断标准三、法条竞合与法条竞合犯1、简述罪数的概念和意义?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 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 的,就是数罪。确定罪数的意义在于:(1)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2)确定数 罪是确定刑罚权个数的前提,因为国家刑罚权个数应当与犯罪个数对应。2、简述区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意义?数罪又分为同种数罪与不同种数罪。如果行为具备数个同一犯罪构成的,是同种数罪; 具备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是不同种数

2、罪或者异种数罪。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我国司法习惯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一并审理的同种 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习惯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同种数罪不仅包括罪名相同的数罪,如甲犯有 三个盗窃罪,通常是将三次盗窃数额累加按一个盗窃罪定罪处罚。也包括:选择的一罪”,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若甲分别犯有一个贩卖毒品罪、一个运输毒品罪,则将两 次犯罪事实列出,只按一个贩卖、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3、简述法条竞合犯的概念及其处理原则?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 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法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同时触犯存在

3、法条竞合关系的数个法条的犯罪形态。例如, 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乙50万元定金后逃匿。甲的行为既 符合(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刑法第 266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 为二者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导致甲的一行为不可避免地触犯这两个法条,属于法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具体适用原则由于法条竞合是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重复、交叉而产生的,换言之,一个犯罪行为之所以 触犯数个法条是由立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法条竞合犯与犯罪形态无关,纯属法律适 用问题。对法条竞合犯适用法律的基本规则是:(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例如,上述甲诈骗案既触犯诈 骗条(第

4、 266 条)也触犯合同诈骗条(第 224 条),适用较为特殊之第 224 条,排斥第 266 条一 般性条款的适用。(2)在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例如(刑法)第 149 条规定,生产、销 售第141条至第 14$条规定之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特定伪劣产品构成犯罪,同时又 构成第 l4D 条规定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规定即优 先适用重法条。法条竞合犯常见的情形有:(1)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2)诈骗罪与其它特殊的诈骗犯罪,(3)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4)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包含过失致人死亡情形的其他犯罪,(5)战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

5、造谣扰乱军心罪,(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产品的犯罪,(7)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等。第二节实质的一罪一、实质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二、继续犯继续犯的概念;继续犯的特征;继续犯的类型;继续犯的法律后果;继续犯的处断原则。1、简述继续犯的概念、特征、意义及其处断原则?继续犯I,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 状态的犯罪。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其特征为: 1)继续犯表现为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状态犯表现为不法状态的继续,例如盗 窃罪。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

6、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 侵犯同一法益。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一个故意)。 确定继续犯的意义第一,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适用新 法。第二,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实施继续犯的过程中,只要行为没有终了,第三者知道真相参与 犯罪的,一律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拐卖妇女、儿童,乙知道真相后提供帮助或者阻碍他人 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已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再如,甲绑架被害人后,乙 知道真相后负责看管被害人或者去被害人家领取赎金的,乙成立绑架罪的

7、共犯。第三,正当防卫时机。在犯罪既遂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允许进行正当防卫。继续犯的法律后果和处断原则 继续犯的处断原则在刑法分则中,对于继续犯设置了专门法条,规定了具体罪名,确定了相应法定刑,所 以对于继续犯应当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时间 上持续的长短,则可以在量刑的时候加以考虑。2、继续犯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类型: 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 窝赃罪,窝藏毒品罪 不作为犯罪往往具有继续犯的特点,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战时拒绝逃 避兵役罪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

8、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三、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想象竞合犯的特征;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1、简述想象竞合犯的概念特征及其处断原则?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 数个罪名的情况。其特征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想像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断。2、想像竞合犯的常见例子及情形例如,窃取属于国家秘密的国有档案,成立窃取国有档案罪与非法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 择一重罪处罚。再如,用人单位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成立强迫职工劳动罪与 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

9、择一重罪处罚。又如,行为人从窗外扔西瓜,砸死一人、重伤一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 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四、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结果加重犯的特征;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1、简述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特征及其处断原则?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 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其特征为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结果。(如:强奸之被害人重伤、死 亡,该重伤、死亡结果不在强奸基本构成范围内),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 重法定刑。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即具有故意或过失。 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以一罪处罚,不

10、实行数罪并罚。因为该结果已经作为适用较重法定刑的依据。第三节法定的一罪一、法定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二、结合犯结合犯的概念;结合犯的特征;结合犯的处断原则。1、(2012年新增)简述结合犯的概念特征及其处断原则?结合犯I,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 情况。 结合犯具有以下特征:(1)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根据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数个独立的犯罪,是指数个各自具有自己罪 名的犯罪;新罪是指区别于被结合之罪的、具有自己的独立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数个独立 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的方式是,甲罪十乙罪=丙罪(

11、或甲乙罪)。此外,还有一种形式的 结合,即甲罪+乙罪=甲罪(或乙罪),这是否属于结合犯,我国通说持否定意见,所以认为我 国刑法中尚无结合犯。但有观点认为可将这种情形作为结合犯理解.据此, (刑法第 239条 中存在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第240条第 1款中存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的结 合。(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例如在日本,行为 人实施强盗之际又强奸了受害人,依日本刑法不是分别构成强盗罪和强奸罪,而是构成强盗 强奸罪。 结合犯的处断原则由于结合犯是法定的一罪,所以,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2、总结:结合犯常见的情形有:1绑架杀害被绑架

12、人的,成立绑架罪。2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罪。 3拐卖妇女、儿童又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4为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成立抢劫罪。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剥夺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成立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7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成立走私、贩卖、制造 运输毒品罪。8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 9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三、集合犯集合犯的概念;集合

13、犯的特征;集合犯的处断原则。1、(2012年新增)简述集合犯的概念特征及其处断原则?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 犯。常习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犯罪,我国现行刑法 没有规定常习犯。职业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犯罪,例如非法行医 罪。营业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行为,例如赌博罪中“以赌 博为业的”的规定。注意营业犯与职业犯的关键区别,在于刑法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营利目的,要求 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营业犯,不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职业犯。 集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

14、(1)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例如刑法)第33d条规定的非法 行医罪,行为人就是意图实施不定次数的非法行医行为。这是集合犯的主观方面的特征。(2)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既刑法要求行为人具有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意 图。并且行为人一般也是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的。所谓同种犯罪行为”,是指数个行 为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如数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数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 为;数个非法组织卖血的行为;数个非法行医的行为等。集合犯的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必须 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3)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即集合犯是法律规定的一罪。 集合犯的处断原则由于

15、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所以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第四节处断的一罪大纲要求一、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二、连续犯 连续犯的概念;连续犯的特征;连续犯的法律后果;连续犯的处断原则。三、牵连犯 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的特征;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四、吸收犯 吸收犯的概念;吸收犯的特征;吸收犯的形式;吸收犯的处断原则;几个界限考点解读一、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二、连续犯连续犯的概念;连续犯的特征;连续犯的法律后果;连续犯的处断原则。1、简述想连续犯的概念特征及其处断原则?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 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其特征:(1)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包括徐行犯,即数次行为单独都不成立犯罪,但其 总合成立犯罪的情形);(2)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3)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连续性的判断);(4)连续犯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确定连续犯的实际意义(连续犯的法律后果)(1)追诉时效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2)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1997)年刑法生效前连续到 刑法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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