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犯罪案件论文:论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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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票犯罪案件论文:论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摘 要: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本文介绍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分析了司法实践中该罪的主要特点和犯罪手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对于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侦查措施的建议,以求教于同行。关键词: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 构成要件 案件特点 侦查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的概念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修正案中新增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根据法条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对于发票的管理制度,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2、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在涉及发票的犯罪中规定持有型犯罪,有效弥补了现行刑事法律在规制发票犯罪时存在的立法“盲点”,有助于加大对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范围和力度,体现了对发票犯罪从严打击的立法倾向,适应目前发票犯罪形势严峻、屡禁不止的现实情况。(二)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立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查获的假发票犯罪往往涉及单位较多,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中的发票管理制度。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的行为,滋长了假发票的泛滥,扰乱了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的正常秩序,还为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败坏了社

3、会风气,社会影响恶劣。特别要注意的是,本罪中持有伪造的发票,不仅包括伪造的普通发票,而且还包括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即各种类型的伪造发票都包含在内。3、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所持有的伪造的发票必须以明知为前提,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是伪造的发票,而是受欺骗、蒙蔽,误以为是真发票而持有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当然,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行为人本人的辩解或供述,应当依据案件的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全面分析,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综合判断。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这里的“持

4、有”,是指行为人对伪造的发票处于占有、支配、控制的一种状态。这种“持有”是广义上的,不仅行为人随身携带的伪造的发票可以认定为持有,而且在其家中或者住所、驾驶的运输工具上发现的、存放在亲戚朋友处或者其他隐秘地方,或者行为人邮寄的伪造的发票也同样可以认定为持有。本罪为结果犯,持有伪造的发票必须达到数量较大,才构成犯罪。至于何谓“数量较大”,目前法律尚未对其具体标准作出规定,应在总结司法办案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形式,尽快予以明确。在适用本罪名时还应注意,在认定本罪之前,应当首先尽力查清嫌疑人所持有的伪造发票的真正来源,如果有伪造、出售伪造等其他行为的,以伪造、出售伪造等行为进行认定。

5、只有当相关证据确实无法获取的情况下,即无法以其他犯罪“行为”认定时,才以“持有”这一状态进行认定,按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定罪处罚嫌疑人,这样才不至于放纵犯罪分子。二、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案件的特点(一)假发票制作水平高,数量大、种类多。不法分子利用电脑、扫描仪、晒版机、印刷机专业设备及专业绘图软件伪造发票,仿真度极高,真伪难辨,有些克隆真票号码印制的假票,不仅消费者肉眼难辨,就是在网上查询比对中也不易甄别。并且,假发票数量大,涵盖面广。据统计,2010年,全国共查处各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或取得发票案件44362起,捣毁发票犯罪窝点3291个,打掉作案团伙1593个,缴获假发票6.6亿余份。在假发票

6、窝点中,假发票种类应有尽有,涵盖各行各业,建筑安装、加工制造、商业零售、餐饮服务、交通运输等各类发票五花八门,国税部门的、地税部门的,手写的、定额的,天南地北、全国各地,一应俱全。(二)团伙作业,家族化、地域化明显,职业化突出。从各地侦办的发票犯罪案件来看,多数为集团性质,团伙作案突出。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各司其责,在发票犯罪的不同环节相互协作,共同完成。一些不法分子以家族、朋友、地缘关系为纽带,家族式、地域化明显,抱团性紧。犯罪分子常年盘踞在各大中城市,形成了组织严密的假发票的职业犯罪网络,不断向周边地区蔓延,犯罪主体职业化。(三)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强,作案手段隐蔽狡猾。多次的联合“打假”,犯

7、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升级,更加隐蔽狡猾,反侦查能力明显增强。制假分子精心选择制假窝点,或为闲弃民房,或在城乡接合部,对发票印制过程中的噪声处理,电路设计、逃跑线路等计划周密。而在批发和销售环节,交易中犯罪分子谨慎地实行“零接触”:分工明确,各环节之间单线联系,联系人互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住址、身份等情况;交易全程电话联系、手机不登记机主身份资料;用他人身份证登记传真机,以传真接收开票信息,以特快专递邮寄发票,以银行卡收款。在销售贩卖环节,不同于以往的车站、市场公开兜售,现在主要通过网络、手机短信、飞信等现代通讯方式推销;现场交易减少,随身携带的假发票份数少,即使被抓,也因达不到立案标准无法定罪

8、。一些案件中,还出现雇佣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甚至怀孕妇女送票的情况,送票人员群众化。(四)多为串案,侦查取证、法律适用难度大。从犯罪流程看,发票犯罪各罪名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虚开、非法持有等一系列前后连接、相互衔接的犯罪行为。而且,行为人制造、购买、使用假发票,往往是逃税、骗税等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是出于用假发票冲抵私设的“小金库”、违规公款消费、出差人员虚报开支等不法目的,还可能是为走私、洗钱、贪污贿赂等其他犯罪提供条件。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发票犯罪一般都表现为串案,有着一系列的上、下游犯罪,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案件的侦查取

9、证、法律适用、行为定性难度较大。(五)跨省市作案频繁,查案、根治困难。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范围广泛,许多案件中假发票的制售使用都涉及多个省(市),且遍布各行各业,销售对象随意性大,逐个查实困难,缺乏某些情节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犯罪分子还多采用甲地生产、乙地销售,或者流窜作案的方式,给进一步深挖源头工作带来困难。作为发票零散销售地的执法机关,仅凭自身的侦破能力和整治措施,很难将其一网打尽。三、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案件的犯罪方法(一)伪造发票而持有。伪造,是指无权印制发票的行为人仿照真实的发票,印制假发票冒充真发票的行为。行为人大量伪造发票,基本上是用于销售以非法牟利。此时,伪造行为虽已完成但

10、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证实,而销售行为又尚未实施,处于伪造与出售假发票的中间环节。(二)购买伪造的发票而持有。购买,是指通过给付金钱或者其他物质性利益将伪造的发票购入的行为。行为人购买伪造发票的目的,要么是为了销售他人牟利,要么是为了自己使用。单纯的购买行为,除了购买对象是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购买其他假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此时,购买行为已完成但不构成或无法证实为犯罪,而销售或者使用假发票行为尚未实施。(三)运输伪造的发票而持有。行为人既未制造假发票,也未购买假发票,其所持有的假发票是替他人运输或捎带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所持有的是伪造的发票,不论其运输行为是否收取了费用,均可能构成本罪。四、持有伪造的发

11、票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一)广辟案源,加强阵地布控。公安机关获取发票犯罪案源的线索较广,主要有知情群众举报、机关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中发现假发票报案、税务、审计等行政机关移送、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公安机关查处其他案件时破案带发等。公安机关要密切联系税务、工商、审计等行政执法部门,畅通协调机制,积极开拓案源。此外,发票交易必须向不确定的多数人扩散,犯罪嫌疑人才能大量印制、大量出售牟取暴利。因而犯罪嫌疑人不得不在人流量大的场所,如车站、码头、商场等处向行人兜售,这些地方治安管理工作难度较大的特点也使得嫌疑人在暴露时能顺利脱逃。这些地方因此成为假发票交易的“传统”场所,同时也是经侦部门防范、发现、打击发

12、票犯罪的重要阵地,加强重点场所的阵地布控是发现案源的一条有效途径。(二)长线经营,全面彻底打击发票犯罪。发票犯罪多为串案,侦查人员在办案时,一定要有案件经营的意识。发票犯罪案件中,最早出现在侦查员视线的往往是零碎、小额的贩卖假发票犯罪线索,涉案人员仅为外围的二道贩、三道贩。侦查人员如果简单地就案办案,就此扣人罚款、搜查住所进行处理,必然陷入打不胜打、治标不治本的被动局面,起不到根本打击的作用。要善于从小线索中发现大案件,贯彻“打源头、捣窝点、除恶务尽”的指导思想,要追根溯源、顺藤摸瓜,通过建立秘密力量、采取跟踪、秘照、监控等多种侦查手段,加强与技术侦查部门的合作,情报导侦,深挖背后的犯罪嫌疑人

13、,查清整个犯罪网络集团后,再适时破案,快速行动,精确打击,统一收网,彻底摧毁假发票的制造窝点和销售网络。(三)强化证据意识,及时、全面、规范收集证据。本罪属于持有型犯罪,这样的犯罪规定降低了控方的举证责任,控方只要证实行为人明知仍持有假发票即可,但侦查人员仍应强化证据意识,及时、全面、规范地收集证据。证据收集时要注意三点:一是不能过分看重和依赖言词证据。由于犯罪嫌疑人流动性大,单线联系多,比较隐秘,这些特点决定了供述“一对一”的情形比较多,知情人少,易形成孤证。而且犯罪过程中每个参与者在不同目的的支配下,供述或者证言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很多。如果缺乏其他证据的支持,言词证据上略有瑕疵,就会导致证据

14、链条的缺口,给被告人、证人翻供提供可乘之机。二是固定现场物证要规范操作。发票犯罪的现场,通常有大量的实物证据,在固定这些证据时不可草率,侦查人员要列出详细的扣押清单,清单记录的假发票编号必须与实物相符。抽样鉴定发票的,要有抽样规则,抽样时要有案外证明人。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不得销毁假发票,并要对假发票进行拍照或录像。对电脑、扫描仪等制假设备,扣押后要及时固定电子信息内容等。这些实物证据是案件定罪处罚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切不可因操作不规范降低了其证明力,甚至丧失证据的价值。三是注意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间接证据。在制售假发票犯罪中,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的制裁,经常采取流动、多次、多人的手段进行犯罪活动。

15、实践中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中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书证、物证,如联络用的名片、电话清单、电话录音、网络记录、制售假发票样票都要引起重视,及时细致收集,以免时过境迁后无从获取。(四)审查、鉴定发票。审查发票是经济法律监督的经常性工作,审查发票要有深入细致的精神和高度的责任感,对发票的形式和内容、现象和本质,要认真分析,辨伪析疑,见微知著。通过发票审查,还可能发现相似案件,进行串并案处理,便于案件侦破。侦查人员先要自己审查查获的发票,判断真伪。必要时可聘请税务机关的专业人员,对发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之一,其客观性强,对于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查明案件事实意义重大。(五)现场犯罪,选择时机,妥善处理。对于物建特情获取的“交易”线索,应及时对交易地点进行周密布控。对于现场犯罪,要选择适当时机实施抓捕。过早介入,交易尚未完成,无法掌握买卖发票的证据。虽然现在可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定罪处罚,但由于该罪更轻,仍然放纵了犯罪行为。过晚介入,又可能交易结束,嫌疑人逃脱。作者单位:江西警察学院侦查系作者单位:1黄太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理解与适用j.刑法罪名适用指南.2007.2戴蓬.发票犯罪案件侦查方法初探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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