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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治疗效果评价规范制度 随着放射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从普通的外照射治疗发展到现在的调强放疗、图像引导调强放疗等等技术。放射治疗肿瘤靶区的准确度和杀伤效果都明显提高,同时对需要保护正常组织器官的损伤降低明显。为了更好的评价这些放疗技术的放射治疗效果,特制定本规范供临床医师参考,进行准确的疗效评估。1. 放射治疗效果评价的标准。采用1999年发布的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对可测量和不可测量病灶分类评价。依靠症状、临床查体、影像学检查和肿瘤标记物等方法进行评价疗效。评价标准分为完全缓解(CR)、部分缓解(PR)、病变稳定(SD)、病变进展(PD)四个标准,具体标准内容参照RECIS
2、T的评价标准。2. 放射治疗过程中的效果评价。在患者执行放射治疗期间,应及时观察记录患者症状、体征和治疗靶区的影像学变化,并做治疗期间的疗效评价。对可见治疗靶区进行肉眼观察及形态大小测量,并随时记录入病案,作为疗效评价标准的参考依据。对不可见治疗靶区必须行影像学检查,结合测量数据对照标准进行疗效评价。需要向患者告知的是,治疗过程中的效果差异与不同肿瘤对放射治疗的敏感性差异有关,也与患者的个体差异有关,不代表治疗后的总体疗效,需坚持完成放射治疗才能获得最终的疗效评价。3. 放射治疗后的短期效果评价。患者完成放射治疗后2-4周内,安排患者进行常规体检和放射治疗靶区的影像学检查,结合放射治疗前的同类
3、检查结果进行对比,参照效果评价标准进行短期疗效评价。短期效果评价应以放疗靶区的影像学检查对比结论为主,不能按照症状和整体病情变化作为评价标准,如果患者在放疗靶区之外的身体部位出现病情明显进展,将导致患者的全身症状体征加重,故无法作为放疗靶区的客观评价依据。4. 放射治疗后的长期效果评价。患者完成放射治疗后3个月即开始评价长期疗效。在患者继续生存的前提下,需每隔6-8周对放射治疗靶区进行影像学检查,与历次的检查结果进行对比评价,其他检查指标辅助判断疗效。在对长期疗效的判断过程中,需结合患者放疗后进行的其他常规肿瘤治疗方法的疗效结论,是否对放射治疗靶区的治疗效果有辅助增强作用,客观对放射治疗的长期
4、疗效做出准确评价。5. 放射治疗副反应的评价。患者放射治疗过程中,需特别注意对靶区周围重要组织器官的保护,减少正常组织器官的放射损伤。放射治疗计划设计和放射治疗计划执行的质量控制可以减轻放射治疗副反应的发生率。在放射治疗过程中,需严密观察急性放射反应的发生发展情况,要及时做临床干预治疗,并将副反应的评价和处理记录入病案中。在放射治疗完成后继续观察患者的近期和远期放射治疗副反应的发生发展,并做出副反应级别的评价,必要时需住院进行临床治疗,避免放射治疗副反应对患者的生命造成威胁。6. 放射治疗效果评价的记录保存。患者在住院执行放射治疗期间,所有的治疗中和治疗后的效果评价均要详细记录入病案之中,同时放射治疗副反应的观察处理也要详细记录。患者放射治疗后的长期疗效评价,要根据需要分别详细记录入门诊病历和住院病案之中,同时记录放疗副反应的发生发展情况及治疗措施。所有的记录均要保存良好,可以备查调阅。放射治疗效果评价流程放疗后的副反应评价放疗后的远期疗效评价记录放疗后的近期疗效评价记录放疗过程中的副反应评价患者实施放射治疗放疗过程中的效果评价记录放疗计划实施的QA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