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合作协议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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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好资料学习推荐合伙人合作协议书合伙人:合伙人数: 个甲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 甲乙三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伙人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共同经营,共同协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同心同德,共谋大业。 第二条: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合伙人名即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大写: ),占 ; 乙方: 以 方式出资, 计

2、人民币 元(大写: ),占 ;(一)合伙人出资比例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提的基础。(二)合伙人的出资按其承担的出资额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三)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四) 、 二人负责合作运营资金,运营资金作为其投资, 以人工和技术等作为其投资。(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合伙人所有投资为三人共有财产,即各拥有三分之一,利润分配各三分之一,风险承担各三分之一,以后正常经营费用,厂内统一支配。(六)债务分配: 、 二人的投资债务由其二

3、人各自承担,以后在正常经营中的债务、风险等由三人共同承担。(七)所有合伙人不得擅自抽取、挪用合伙资金他用或还自身债务,否则,因其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合伙人所投资的款项必须按时投入,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八)三个合伙人,各担其职,各负其责。第六条:经营方式,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盈余分配,以个人占有合伙股份为依据,按比例分配。(二)债务承担:对于合伙经营的负债优先以合伙营业收入偿还,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进行负担,但是对外,均具连带责任。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清偿的金额超出自己应负比例的则有权向其他应承担清偿义务的合伙人

4、追偿。 (三)如出现亏损时,也按照占有合伙股份比例承担风险。 第七条:合伙人的权力和义务: (一)合伙人都有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每个人都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合伙人都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累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三)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决定、做出对企业不利的事。(四)禁止合伙人本人(合伙人可以委托一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合伙人的家人)参事、议事。 第八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承认

5、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

6、力。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其他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

7、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九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同时作如下分工:(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的合伙负责人 ,其权限为: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4. 支付合伙债务。5. 。 第十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按多数

8、服从少数决定。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二)合伙人的义务: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超出权限进行业务活动;(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第十二条: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也可依照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三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

9、 合伙期限届满;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 被依法撤销;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3.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入股比例进行分配。4.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应按入股比例承担清偿责任。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二)合伙

10、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伙损失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合伙人如发生纠纷,应以宽宏、忍让、包容的思想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于法院。 第十六条: 其他。(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需要制定有关财务管理、营销或其他具体制度的,在本协议的约束下,另行协商制定。(三)本协议不全的其他补充协议,有同等法律效益。(四)本合同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五)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签字:甲方姓名 ,电话: 乙方姓名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日 日 签约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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