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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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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几点思考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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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原则 例如在澳门,警察的工资系数高于同级别的 公 务 员 ,司 法 警 察 ( 从 事 刑 事 执 法 ) 的 工 资 系 数 又高于同级别的治安警察 为此,可以考虑参照公安机关 执 法 机 构 警 员 职 务 设 置 主 办 侦 查 员 职 务 序 列 , 分为:侦查员 、副科级主 办侦查员 、正 科 级 主 办 侦 查 员 、副处级 主办侦查员 、正处级主 办 侦 查 员 、副 厅 级 主 办 侦 查员、正厅级 主办侦查员 七个等 级 ,参 照 同 级 別 的点的省级公安机关、设区巿和县级公安机关 在试点中要重点解 决好以下问 题:(一 ) 侦 查 权 相 对 集 中 与侦查机构整 合问题 (二)侦 查 权 作 为 刑 事 司 法 权 相对 集 中 实 行 省 级 以 下 人 、 财 、 物 统 一 管 理 的 问 题 三)侦查权作 为中央事权 与治 安 行 政 管 理 权 作 为 地方事权如 何协同的 问题 (四)主 办 侦 查 员 的 办 案 主 体责任与侦 查机构内以 及公 安 机 关 领 导 审 批 把 关 的关系问题 (五)主办侦查员新的准入条件、资格认定 办法、职务序 列与现有队 伍人员 的 衔 接 与 进 入 问 题 。

六)主办侦查员晋升的考核与考试办法一项新制度 的确立 与 规 则 的 完 善 是 一 个 极 其 细腻与复杂的渐进的过程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 成功的制度 创新应当实 现使 受 制 度 影 响 的 各 方 都 能 从新的 制度安排 中受益,同时 ,还 应 当 实 现 制 度 实 施 成本的递减 只有这样,新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有关警员工资 确定高出的 系数,制 定 不 同 级 别 侦 查 员 的准入 标准与条件 , 侦查员资格 准 入 要 实 行 全 国 统 一考试,其水准 应与检察官 、法官 准 入 的 全 国 统 一 司 法考试的 水准相当 确 定在不 同 层 级 公 安 机 关 的 岗 位与员 额设置,如 在县级公安 机关,最 高 为 副 处 级 主 办侦查员,设区 巿公安机 关最高为 正 处 级 主 办 侦 查 员 、省级公 安公安机关 最高为副 厅 级 主 办 侦 查 员 、 公 安部 最高为正局 级主办侦查 员 另 外 制 定 考 核 与 考 试相结合的 晋升办法 ,为 侦查 员 职 业 发 展 提 供 制 度 空各方的支持 并能够持续 下去 和 推 广 开 来 ,形 成 新 的间, 从 而有利于建 立侦查职业 化 和 专 业 化 的 制 度 和机制。

激励与约 束机制,产 生新的制度 均 衡 ,使 社 会 保 持 连续的稳定态 主办侦查员制度在 2005 年制订试点方 案,用两年左 右的时间进 行授权 试 点 ,试 点 的 结 果 可能会涉及 刑事诉讼 法、人民警察 法 等 法 律 的 修 订 ,然 后再 依法推进 ,做 到改革于 法有据 ,使 侦 查 工 作 在 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面运行与发展 四、主办侦查 员 制 度 需 要 在 积 极 稳 妥 的 改 革 试点中推进并对其成果进行法制化党中央从刑 事司法 改 革 全 局 的 高 度 提 出 了 主 办 侦查员的制 度架构, 公 安部 应 该 在 这 个 制 度 架 构 中关于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几点思考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研究处副处长宋阳何谓“主办侦 查 员 ”?主 办 侦 查 员 制 度 应 当 包 括经说得很清 楚了——严 格 落 实 办 案 责 任 制 ,谁 办 案哪些 内容,如何实 行? 全国公 安 系 统 尚 无 统 一 、成 熟的规定与做法 笔者仅针对几个具体问题,谈些粗浅认识一、主办侦查员制度的主要目的谁 负 责 从 四 中 全 会 《 决 定 》 看 , 除 主 办 侦 查 员 制 度外 ,还 要 求 “ 建 立 领 导 干 部 干 预 司 法 活 动 、 插 手 具 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司法机关 内部人员不 得违反规定 干预 其 他 人 员 正 在 办 理 的 案为什么要实 行主 办 侦 查 员 制 度 ?这 事 关 主 办 侦件,建立 司法机关 内部人员 过 问 案 件 的 记 录 制 度 和查 员制度的发 展方向 , 是 设计 该 制 度 前 必 须 要 想 清楚的问题 有同志认为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侦 查员的职级 待遇、物质待 遇,从 而 提 高 他 们 的 社 会 地 位和职业自豪感,调动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应当说, 主办 侦 查 员 制 度 确 实 能 够 在 此 方 面 发 挥一定作用 但这绝不是、也不应当成为该制度的主要目的,否则 容易将这项 重要制 度 异 化 为 、误 读 为 广大公安民警向党和人民“要待遇、要官帽” 实行主办侦 查 员 制 度 的 主 要 目 的 ,四 中 全 会 《 决 定 》 等 文 件 已责任追究制度 ”这些都是为了突出侦查员的办案主体地位,强化办案责任二、“主办侦查员”的涵义“主办侦查员 ”一词 究 竟 代 表 什 么 ?是 公 安 机 关侦查部门的 某种“职务”? 是 代 表 侦 查 人 员 业 务 能 力的“资格”、“资质”? 还是仅为若干名办案民警进行的“角色分工”?笔者认为,既 然 主 办 侦 查 员 制 度 旨 在 强 化 办 案责 任,那么,“主办 侦查员”一 词的重点 应 在 “主 办 ”二· 7 ·字 ,首 先 体 现 的 是 办 案 中 的 “ 角 色 分 工 ”; 其 次 , 为 了能 够 胜 任 “ 主 办 ” 工 作 , 需 要 侦 查 员 具 备 一 定 的 能 力水平,从这个 角度说,其也 应代 表 一 定 的 “资 质 ”。

但如 将 其 变 相 演 化 为 某 种 “ 职 务 ”, 则 意 义 不 大 ——— 如果 由 主 办 侦 查 员 与 若 干 名 固 定 的 助 手 组 成 探 组 、 办案组 ,由主办侦查 员牵头负责 ,这样 的 “主 办 侦 查 员 ”不过 是“探长”、“办 案组长”的代 名 词 而 已 ,无 非 是 在“支队 ”、“大队”等公安 机关正式 内 设 机 构 之 下 ,又 增他部门审改 ,重大、疑难、复 杂案件 等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对于其他事 项,由主办 侦查员自 行 决 定 未 来 ,随 着主办侦查 员制度逐步 成熟和 完 善 , 还 可 以 考 虑 修 改法律 (规章),将一些 目前需经公 安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但 确与当事人 权益牵涉不 大的 事 项 ,查员自行决定放 权 给 主 办 侦显然,这样改 革以后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主 办 侦 查 员的领导、指挥 权将受到极 大削弱 ,如 何 处 理 二 者 的 关系? 笔者认为,主办侦查员还是应当由所属侦查部门的负责人领 导, 只不过这 种 领 导 更 多 的 应 该 是 组 织人事、行政 事务等方 面的领导 ,而 不 是 对 办 案 过 程 的干预。

四、主办侦查员制度的适用范围 实行主办侦 查员 制 度 后 , 是 不 是 所 有 的 刑 事 案件 都要适用这 一模式,由 一名侦查 员 主 办 、若 干 名 民 警协助配 合呢? 笔者认 为既毫无 必 要 、也 难 以 实 现 对 于 一 些 重 大 、 复 杂 案 件 , 例 如 有 组 织 犯 罪 案 件 、 重 大经 济犯罪案件 以及其他集 团性 、系 列 性 、跨 区 域 性 重大犯罪案 件 ,工作量之 大、需 要 调 动 的 侦 查 资 源 之多,绝非寥寥数人的主办侦查员探组所能胜任 从近 年来经侦工 作实践看,侦 办非法 集 资 、传 销 等 涉 众 型 经济犯罪 ,证券犯罪 ,重大金融、财 税 犯 罪 ,牵 涉 知 名 企业、腐 败官员的犯 罪等案件 ,几 乎 都 要 抽 调 数 十 甚 至 数百人组成 专案组 ,集中 办公,耗 时 数 月 甚 至 数 年设 了 “探 组 ”、“办 案 组 ” 等 “ 编 外 机 构 ”而 已 这 样 改革 ,未 必 能 凸 显 办 案 责 任 , 反 而 会 使 机 构 层 级 更 多 、更臃肿笔 者 心 目 中 的 “ 主 办 侦 查 员 ”, 类 似 于 住 院 病 人 的“主 治医生”(注意 不是“主治 医师”,“主 治 医 师 ”是 职 称 )。

医 院 对 每 名 住 院 病 人 都 要 明 确 一 名 主 治 医 生,主 治医生是病 人的“第一责 任 人 ”;主 治 医 生 需 要 一 定 的 资 质 , 必 须 “ 主 治 医 师 ”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生 才 能 担 任 ,普 通 医 师 不 能 担 任 ; 主 治 医 生 不 是 职 务 , 没 有 固定的下级 或助手, 值 班护 士 及 住 院 医 师 根 据 需 要 配合主 治医生工作 ,病情复杂 时 ,其 他 医 生 或 专 家 还 会 与 主 治 医 生 会 诊 ; 主 治 医 生 没 有 严 格 的 “ 比 例 ” 或 “名 额 ”限 制 ,具 备 条 件 的 医 生 均 可 担 任 ; 院 长 、 科 室 主任等担任 行政职务的 医生 , 也 可 能 担 任 某 位 病 人 的主治医生三、主办侦查员的权力、责任与监督在现行工作 模式 下 ,侦 查 员 对 案 件 的 决 定 权 是时间方能 侦结 如果一 定要 在 这 样 的 专 案 组 中 明 确有 限 的 ,更 多 的 是 执 行 上 级 命 令 ; 相 应 地 ,由 其 承 担的办案责任也是有限的 。

如果实行主办侦查员制度,一位 “主办”侦查员 ,那只能是专 案 组 长 ,但 这 显 然 不是 真正意义上 的主办侦查 员 所 以 ,应 当 在 以 “主 办侦 查员”作为 侦查工作主 要模式的 基 础 上 ,允 许 部 分特殊案件以“专案组”等模式开展侦查还有同志认 为,需要 集 体 研 究 讨 论 的 案 件 ,也 不应适用主办侦查员模式 笔者认为,主办侦查员模式 不应绝对排 斥集体议案 ,当遇到 疑 难 问 题 时 ,主 办 侦查员完全 可以邀请 同事 (不限于 协 办 侦 查 员 )共 同 研 究讨 论,只不过无 论怎样研 究 ,最 终 决 策 仍 要 由 主 办 侦查员做出 ,责任也应由 主办侦 查 员 承 担 ,其 他 人 的 意见仅供其参考强化主办侦 查员的办案 责任 ,从 权 责 一 致 的 角 度 考虑,就必须 扩大主办 侦查员的办 案 权 但 是 ,不 受 制约 的 权 力 必 然 产 生 腐 败 , 制 度 设 计 必 须 在 “ 放 权 ” 与“制约”之间寻找平衡点 因此,对主办侦查员“放权”的方向应是减少审批环节而不是完全取消审批 依此思路,对 于依《刑事 诉 讼 法 》和 《公 安 机 关 办理刑 事案件程序 规定 》 应由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或 决定的事项 ,主办侦查员 提出拟 办 意 见 后 ,原 则 上 应直报公 安机关负责 人审批,无 需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或 其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初步探讨江西警察学院副院长蒋熙辉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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