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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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级) 2.2 重大事故(级) 2.3 较大事故(级) 2.4 一般事故(级) 3 组织体系 3.1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3.2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3.3 现场指挥部 3.4 地方政府组织机构 4 预警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预防行动 4.3 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2 分级响应 5.3 先期处置 5.4 现场紧急处置 5.5 信息发布 5.6 应急结束 6 保障措施 6.1

2、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装备与物质保障 6.4 医疗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通信保障 6.8 技术保障 6.9 人员防护 6.10社会力量动员 6.11演习演练 6.12教育培训 7 后期处理 7.1 恢复与重启 7.2 调查分析 7.3 工作总结 8 奖惩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本县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灾害,提高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3、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徐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徐州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 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理,主要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理及救援。其中特

4、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应同时按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徐州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映灵敏、运转高效。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级)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事故。 2.2 重大事故(级)

5、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2.3 较大事故(级)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4 一般事故(级) 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

6、00万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县政府成立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县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县质监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公安局、安监局、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督局、气象局、海事处、县消防大队、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局、县人武部等。 主要职责: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具体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

7、故应急处置工作。 3.2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县质监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督查落实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重大决定;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及时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和市质监局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理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3.3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级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现场指挥由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委派,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

8、县质监局牵头,县有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调配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交通、通讯、装备等救援资源,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抢险救助组:由县质监局牵头,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气象局、海事处、县消防中队、事发地镇政府、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经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疏散事故人员和物资。下设抢险救灾、技术处理和现场施救三个小组,开展相关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保卫机构组成,负责现场警戒保卫,维护治

9、安和交通秩序。 (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县卫生防疫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组成,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电信局、供电公司、海事处等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及装备。组织力量抢修电力、通讯设施,保证应急救援信息和交通畅通,提供后勤保障。 (6)次生灾害源防治组:由事发地镇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气象局、海事处、电力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处在事故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确定需要疏散人群的范围,并负责组织实施

10、疏散工作。 (7)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质监局、安监局和新闻媒体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事故有关信息,负责回答有关事故情况的询问。 (8)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镇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县总工会、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保险公司组成,负责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4 地方政府组织机构 各镇政府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 预警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县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三个层次:即各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企业)、镇政府、县质监局,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

11、,遇到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审核后及时上报县政府。企业对列入县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要及时上报;特种设备处于异常和事故状态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辩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

12、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和高效。 4.2 预警预防行动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接警单位,接受群众、事故单位、镇政府(街道、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报告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同时对接警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并报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定期进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得到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及时整治特种设备隐患。

13、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各级政府应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

14、事故。 4.3 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件分级标准相对应,按下列权限发布: (1)级(红色)预警、级(橙色)预警,按照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权限发布; (2)级(黄色)预警,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请示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级(蓝色)预警,由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县政府和质监部门。县政府和质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迅速报告上级政府和质监部门,2小时内报至省政府。 5.2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级)、重大(级)事故按照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由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较大(级)事故,一般( 级)事故由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发生涉外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对外协调工作按有关规定实施。 5.3 先期处置 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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