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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年 月 日第三次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团的名称为江北区慈城镇 村计划生育协会。第二条本协会是在村委员会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由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群众组成的群众团体。第三条本协会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环境和资源利用相协调。第四条本协会为非营利性组织,协会的全部收入、物资和财产只用于实现本协会的目标。第五条 本协会不以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性别、残疾、年龄和财产状况为由存在歧视。第六条本协会接受慈城镇计划生育协会、慈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本协
2、会的地址:江北区慈城镇 村内。第二章宗旨、目标和任务第八条本协会坚持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第九条 本协会在维护全村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目标是:(一)协助村委会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二)依法维护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三)向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提高他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 (四)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五)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不因服务对象无
3、支付能力而拒绝服务。 第十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二)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科普知识; (三)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第十一条本协会坚持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本协会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
4、,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 (一)接受捐赠或资助; (二)借款、贷款或开展有偿服务; (三)进行广告、募捐等活动; (四)开展慈善事业;(五)开展实现协会目标所必需的其它活动。第三章会员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员凡承认、拥护我国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愿意和支持实行计划生育,志愿参加本协会组织和活动的,可成为协会会员。计划生育协会的会员具有广泛性,不分性别、职业等。第十四条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个人,须向当地村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协会会员,并建立会员档案。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个人会员的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听取和审议协会工
5、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3、享受协会有关福利待遇,以及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4、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第十六条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和任务;(三)按规定酌情缴纳会费;(四)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五)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要求退会的会员应向所在协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通过除名。被除名的个人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会。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 村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修
6、改计划生育协会章程;(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协会换届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村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分配,由理事会根据会议的规模和村计生协会的会员总数及分布,综合考虑确定。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五)决定理事的更换、增补事宜;(六)决定其它
7、重大事项。理事缺额或需更换时,由村协会提出替补或更换人选,报村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由村理事会确认。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会员小组长每两月召开一次。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村有一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
8、)履行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领导执行机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助会长召开理事会等重要会议;(三) 批准并签署本协会的合同、文本、文件;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的职责:(一)协助副会长处理协会日常事务;(二)制定工作计划;(三)督促和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四)指导业务培训;(五)加强制度建设及协会的内部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协会会员活动小组,按照“便于组织,方便活动”的原则划分。本协会会员小组长的职责:(一) 联系和组织本组会员开展活动。(二) 指导会员做好联系户的工作。(三) 收集、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四)
9、 掌握本组区域内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情况。第二十九条村计生协会要建立健全会员小组和会员联系户等活动网络,建立活动阵地开展活动。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一)村委会资助;(二)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三)团体会员缴纳会费;(四)依法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用于完成协会的工作任务及发展计划生育和人口福利事业。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和捐赠协议,接受上级部门审计。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三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村协会理事会。第三十五条
10、本章程自 村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江北区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村级民主法制建设,规范村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轨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结合本村本民自治章程,制订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参照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村计划生育民主监督小组负责监督。第四条本细则是全体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
11、规范,必须自觉遵守。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五条本村居民在计划生育中享有以下权利: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2、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有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6、有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有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8、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第六条村民在享受计划生育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1、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2、有夫妻双方共
12、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村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5、有协助村两委会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生育与节育第七条未婚掌握晚婚晚育和优生优育知识,鼓励晚婚晚育,严禁未到法定年龄非法生育第八条村民依法登记结婚后,可自行安排生育第一个孩子。孕妇凭结婚证、身份证、医院怀孕诊断书及时到镇计生办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同时凭生殖健康服务证到慈城镇卫生院建立围产期保健卡。第九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夫妇,必须向村民委
13、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并在村政务公开栏公示,群众无异议的,镇政府审核后,报上级计生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生育。第十条村民领养子女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条件,并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否则按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处理。第十一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国家指导,引导长效”的原则下开展知情选择,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第十二条广大群众应当自觉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第四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第十三条外出一个月以上的本村1849周岁的育龄人员,外出前必须到镇计生办凭身份证、有效婚育状况证明、照片(单人外出1寸免冠照1张,夫妇双方外出2寸合影照1张)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已婚妇女每半年
14、一次向村反馈由现居住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孕环情检查证明。第十四条凡本村区域内企业或个体业主招用外来育龄人员、村民房屋出租给外来育龄人员时,必须做到:1、领取房屋出租许可证,并查验外来人员的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督促外来人员及时办理暂住证。对三证不全者不得出租房屋;2、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3、协助宣传本地计划生育政策,并发放有关计划生育宣传资料;4、发现务工者或承租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或生育的,及时报告村委会,并协助落实补救措施。第十五条企业招用外来育龄人员时,要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暂住证;招用10名以上外来育龄妇女的用工单位,需建档立卡,并为外来育龄人员提供一年四次的计生服务。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具有本村户籍生育一个子女,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下,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享受每年不低于1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14周岁为止。第十七条对独生子女残疾三级以下且不再生育,并未领养子女的,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享受区计划生育公益金每月100元,年限为10年。第十八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对象:1、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49周岁以下,每人每月补助100元;49周岁到59周岁每人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