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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与对象(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
2、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三)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岗位类别设置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
3、素综合确定我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四)事业单位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标准范围内。(五)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
4、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现行的单位规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3.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福州市及各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以下(不含中
5、层)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福州市及各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及其以下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研究确定,事业单位按规定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中层领导岗位数的,按照核定数执行。(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
6、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出台后,按新办法实施。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要求、任职条件、程序规定、总量控制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福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市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2.6:4.1:3.3
7、,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和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0.9:3.6:5.5。其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见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件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中,正、副高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参照福建省市(地)、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暂行规定(闽人发200080号)执行,其中对于高层次人才比较密集的单位,正、副高比例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突破3.5:6.5。5.福州市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国家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制定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专业技术水平和人
8、员结构现状,按照各类事业单位高、中级岗位比例不超出福州市市直分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件二)的原则,确定本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6.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行业指导意见和市实施意见制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岗位及岗位等级的具体结构比例。(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事
9、业单位设置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3.全市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数量之和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数量之和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市属事业单位和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结构比例具体的控制目标见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件一)。公路、林场、园林、市政等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三级结构比例适当增加。(四)特设岗位设置1.特设岗位是事业单
10、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2.特设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福州市人事局核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四、岗位基本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1.职员岗位一般
11、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4)取得博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具备七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具备八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具备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应届毕业生和中专应届毕业生,具备十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
12、件。从十级职员岗位竞聘到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除了符合各类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2)省内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或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3)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4.各主管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
13、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5.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的行业指导意见、本实施意见及本单位的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综合因素,拟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报主管部门审定。6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逐级晋升。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内部细分等级之间岗位聘期未满两年的,原则上不能晋升岗位等级。7.通过公开招考或人才引进等新聘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可视同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时间。(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五、岗位设置权限(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1. 福州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直接报福州市人事局核准;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福州市人事局核准。2.各县(市)区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由各县(市)区人
15、事局审核后,报福州市人事局核准。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由市直事业单位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福州市人事局核准。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的总量,由福州市人事局汇总报福建省人事厅核准;各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由各县(市)区人事局提出,经福州市人事局审核后报福建省人事厅核准。二级岗位聘用后,聘用人员名单由福州市人事局汇总报福建省人事厅备案。(二)事业单位岗位变更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单位确需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须按规定程序向福州市人事局申请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申请变更: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2.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或变动机构规格的;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六、实施步骤与方法(一)岗位设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事业单位应在岗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