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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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印发江苏省粮食局安全生产责任制(试行) 2006年07月0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粮食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江苏粮食行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粮食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粮食购销企业、米厂、面粉厂、油厂以及为粮食行业服务宾馆、饭店等(下称:涉粮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对安

2、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鼓励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涉粮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并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组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队伍,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涉粮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

3、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安全事故和隐患;有权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 第二章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 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本地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三)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列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

4、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根据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予以排除;情况紧急的,为了保证安全,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五)制定本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六)本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及时组织抢救,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七)支持、督促下级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

5、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面了解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状况,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定辖区内本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所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 第十

6、一条 各级粮食行业管理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全面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五)所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粮食行业管理部门分管其它工作的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

7、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五)所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

8、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条令、条例、法律和法规,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针对本行业安全生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主持制定和完善本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 (三)根据国家粮食局及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督促本行业认真落实。 (四)研究部署本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重大节日、署、汛期、安全周、安全月等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五)督促本行业完善安全生产运行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时督促检查整改安全生产隐患,责令有关部门落实防范措施。 (六)根据安全生产事故

9、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对突发重、特大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七)组织交流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加大宣传力度、加深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措施,加固安全堤坝。 第十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机构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条令、条例、法律和法规,落实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制定本行业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实行“行业管理”,定期检查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研究解决劳动安全、卫生等重大问题。协同处理本

10、行业因工伤亡事故,做好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三)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制定预防伤亡事故、职业性危害的措施,提高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文明程度,增强本行业安全生产防范能力。 (四)督促本行业有关单位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做好安全隐患整改跟综,并协调处理本行业重大安全事项。 (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交流劳动保护先进经验。 (六)会同技术监督、劳动等有关部门,搞好本行业特殊工种的培训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七)根据安全目标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对有关单位的考核,及时做好总结评比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

11、管理部门业务部门负责人在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抓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检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实工作。 (三)对部门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内容进行部署、检查。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

12、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 (二)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组织和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工作,依法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投入,保证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四)新建、改建、

13、扩建工程,应做到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定期分析、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及时按规定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抢救。 (七)组织调查、分析、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拟定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并列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所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

14、十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按下列规定实施分级考核: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或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考核。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考核。 第二十二条 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部门应当在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被考核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定,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和部门,由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通报表彰,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

15、上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通报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级粮食行业管理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事故调查等,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粮食行业管理人员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作出批准的,或者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不予以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对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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