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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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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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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为规范病案调阅、复印管理,合理利用病案资源,特制订如下规定:一、 院外人员调阅病案1、 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委托人、保险机构、公检法机关调阅、复印病案资料时,应向信息处提交申请,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1)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得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公检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调阅、复印病案的,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2、 调阅人持上述有效证件至信息处办理《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 ;3、 信息处查验证件后,填写《病案调阅复印登记本》并签发《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 ;4、 调阅人持《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至病案室调阅病案;5、 病案室根据《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批准范围给予调阅(复印)病案;6、 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范围仅限于:出院录、住院病史录、特殊检查单、一般检查单、医嘱单、手术记录、麻醉单、体温单、护理记录;7、 信息处负责复印件的审核、盖章;8、 病案室每月将《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汇总统计后上报信息处;二、 院内人员调阅借出病案1、 可调阅病案的院内人员仅限于临床医师、院感人员及经医务处批准的人员;2、 调阅者一般情况下只能在病案阅览室利用病历档案,不得随意将病历档案带出病案调阅室。

教学、科研工作利用病历档案,一次可调阅 20 份;3、 将病案带出病案调阅室,必须办理借出手续;4、 调阅借出本科室病案,需经科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阅借出科主任不在,可由副主任代签;每次借用病历档案不得超过 5 份,借出病历档案时间不得超过 5 天,超过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5、 调阅借出非本科室病案,需经医务处签字后,方可借阅借出;每次借用病历档案不得超过 3 份,借出病历档案时间不得超过 3 天,超过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6、 因教学、科研工作调阅借出大量病案,须注明预计借出天数,并经科室、医教处共同签字后,方可借出;超过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7、 医务人员晋升专业职务调阅接触大量病案,需注明预计借出天数,并经科室、人事部门共同签字后,方可借出;超过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8、 办理续借手续时,要注明续借原因,并由首次借出签字科室签字;9、 借出、调阅的病历档案出现拆散、涂改、损坏(含污染) ,过期不办续借手续,抽走页面,丢失等现象,根据情节按《违反病历档案管理规定处罚制度》给予必要的处罚10、 其他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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