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教育部取消29项证明事项是真的吗?具体有哪些证明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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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教育部取消29项证明事项是真的吗?具体有哪些证明被取消? 教育部取消29项证明事项是真的吗?具体有哪些证明被取消? 近日,教育部网站获悉,为减证便民,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教育部公布取消一批证明事项,即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以及无明文规定但在部分地区或学校实施的7项证明事项。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 (一)取消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小学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二)取消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

2、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三)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七)取消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3、(教育部令第3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高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非职务专利证明。 (八)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的验资证明(针对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九)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的评估报告(针对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 (十)取消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令第17号)第五条规定的,学校刻制印章时由教育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 二、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

4、2项证明事项 (一)取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238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236号)规定的,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二)取消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34号)第七条规定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申请合理便利时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扫描件)。 (三)取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2310号)

5、规定的,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区、市)转学时提交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改为内部核查。 (四)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237号)第七条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延期报到时提交的延误事由证明,改为延误说明。 (五)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237号)第十六条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病转专业时提交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六)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237号)第十七条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提交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七)取

6、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2346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公派研究生向留学目的地使领馆提交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改为网上留存电子证照。 (八)取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234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派研究生申请提前回国时向使领馆提交的相关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九)取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234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派研究生因病休学康复后申请返回留学国继续完成学业时提交的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

7、院病历。 (十)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234号)附件第四条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2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改为居住证。 (十一)取消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232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十二)取消教育部 人

8、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232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除上述两类证明事项,经地方、基层反映,实践中还存在无明文规定但在部分地区或学校实施的以下7项证明事项,按照国办文件要求,予以取消: (一)取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因遗失、损坏学历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申请补办相应证明书时提交的登报遗失证明。 (二)取消中小学生转学或升学时提交的学籍证明,改为学校通过统一电子平台核验。 (三)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四)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五)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并提交个人简历向社会公示。 (六)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七)取消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信用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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