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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与医师职业道德修养资料第3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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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医学伦理学与医师职业道德修养相关知识讲座第三讲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是在具体的医疗行为中总结归纳出来的,它并不是先验地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而是对医疗行为不断反思的结果也就是说原则存在于实践之后,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基本原则是指人发出某行为的伦理依据,也是指评价某行为时所依据的价值理念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个人处事原则,但这不同于职业所要求的行为规范和原则,当两者冲突时,需以后者为准医德基本原则体现了医学道德的基本精神,它贯穿于医学发展的全过程一、不伤害原则(一)不伤害的涵义不伤害原则一直被视为医学首要的伦理原则,也是底线要求最早提出“不伤害原则”的是“西方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我国的《黄帝内经》中也有精彩的阐释不伤害原则是指所有的医疗行为不使病人的身心受到损伤把不伤害作为—个重要的原则是由医学的对象、内容和医学目的所决定的不伤害原则可以分解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医学实践的所有环节,都不要对病人造成伤害可以具体到每一个临床决策、每一种医学手段,以及医生对病人的态度等医学的一整套流程和系统第二,不伤害原则所指的伤害,既包括身体上的伤害,也包括精神和心理的伤害二)不伤害原则是相对的7不伤害不是绝对的,而是指不得故意伤害。

在临床医学中许多诊断和治疗都不可避免的要给病人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许多必须要做的侵入性检查会引起患者的不适甚至疼痛,一些医疗手段会给患者的身体以及心理造成不小的损伤采用这些检查和治疗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诊断或治疗疾病,其意义和价值是远远超过所造成的损伤的这种绝对没有任何伤害的行为在医学实践中是极其少见的以下是医学上可能发生的伤害:有意伤害,是指医生不负责的打击报复行为;无意伤害,是指非故意伤害;可知伤害,能够预先知晓的伤害;不可知伤害,医学无法预知的伤害;可控伤害,可降低或杜绝的伤害;不可控伤害,超出控制能力的伤害;责任伤害,能控制但未实施控制的伤害;非责任伤害,可知但不可控的伤害医学伦理学中的不伤害原则只能是相对的不伤害,即杜绝有意伤害、减少无意伤害和可知、可控伤害,把不可避免的伤害减少到最小强调不伤害原则能够更好的尊重和保护病人的权利,规范医护人员的行为,培养医护人员对病人的负责态度不伤害的实质是对患者的责任感可见,不伤害原则不仅需要医护人员有扎实过硬的技能,以尽量避免对患者可能的身体上的伤害,还需要有仁爱之心和责任感,才能在具体的工作中全面周到地考虑患者利益,做到不伤害二、行善原则行善原则也叫有利原则,是不伤害原则在内容上的进一步延伸,也是最能体现“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医学目的的原则,因为医学不可能以不伤害为目的。

健康所系,性命相托”决定了医学当以行善为目的医学实践不能仅仅停留在不伤害的层面,不伤害原则是为了限制医学知识和医学技术的消极作用,而行善原则是为了彰显医学知识和医学技术的积极作用,在限制和消除消极影响的同时充分发挥积极的作用才能真正实现医学的目的行善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做好事,不做坏事,即“诸恶莫做,诸善奉行”医乃仁术”界定了医学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的界限,决定了医学只能行善而不可以作恶希波克拉底誓言中“为病家谋利益”一语道出了医学的行善本质病人的利益理应是最高目标行善原则是医学伦理学中的最高道德原则行善原则在医学实践中遇到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判断“什么是对病人有利的”由于医疗行善是对病人有利并使其获得真正的福祉,这就不仅需要医生的医学专业素养,更需要医生有仁慈、善良、宽容的内在涵养,二者缺一不可才能成就行医即行善的医疗行善正因为医生的专业素养与“站在病床边”的视角,和“躺在病床上”的病人所看到的是完全不同的景象如果医生只是凭借一己之见做出判断和选择,难免“好心办坏事”因为医生面对的不仅是客观化的身体,更是独一无二的活体三、尊重原则(一)尊重原则的涵义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有得到尊重的需要”。

对病人来说,受到尊重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道德权利尊重原则是指医生对病人(包括家属等)的尊重广义的尊重包括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人的人格,此处的尊重是尊重人的特殊性,尊重人的自主性所以尊重原则也可称为尊重自主原则,或者简称自主原则在医学上,自主是病人自我选择、自我决策、自我管理、自由行动任何人都有自主的权利,然而并非每一个人都有自主能力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些人没有或缺乏行使自主权的能力,从而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实现自主的能力也就是说自主是建立在一定的理性基础上的,以理性为基础和前提的一般来说,判断具体的人是否有全部的自主能力或者具备何种自主能力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即是否达到一定的年龄,智力发育是否达到一定程度,精神状态是否清醒在年龄上,一般认为成年人才有足够的自主能力,各个国家对成年的具体年龄规定不同,我国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是成年人,另外,民法里还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所得为自己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里也可以视其为有完全自主能力的人在智力发育程度上,要达到医学上认为的正常的标准,即不能是医学上认为的智障在精神状态上,完全的自主能力不仅要排除发病期的精神病人,还要排除昏迷病人以及因情绪冲动而不够理智的人。

因此,未成年人、智障的人、精神病人、昏迷病人因为不具有足够的自主能力,其自主权应该由其代理人代理其实现而有些人因为情绪冲动可能会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和选择,此时应该允分考虑其选择和决定是否以理性为基础,由此判断该决定是否是自主决定二)尊重原则对医生的要求首先,尊重要求医生先学做人做人做好了才能把病人当做人来尊重尊重不应是表面的,更不仅仅是面部表情和身体动作,而是发自内心的,是体现,是修养第二,要有足够的判断能力;尊重并不等于完全“听命”于患者;第三,要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尊重原则在实践中最直接的体现是“知情同意”知情同意”既是患者的权利,也是实现权利的手段四、公正原则(一)公正原则的涵义公正是古老的伦理学范畴正即公平或正义,包括形式上的公正和实质上的公正最美的是健康,最好的是公正”有几种伦理学就有几种公正观道义论认为人是平等的,利益分配也应相同,功利论认为人是不同的,人的地位、努力、成就不同,应不同对待医疗公正原则主要是指卫生资源分配上的公正和对待不同病患时的公平在医疗实践中,形式上的公正是指类似的个案分配收益与负担时以同样的准则处理,不同的个案以不同的准则处理,在我国仅限于基本的医疗和护理;实质上的公正是根据患者的需要、个人的能力、对社会的贡献、在家庭中的角色地位等分配收益和负担,在现阶段我国稀有贵重卫生资源的分配只能根据实质上的公正。

在卫生资源分配方面,既包括宏观卫生资源的分配,也包括微观资源的分配所谓宏观卫生资源的分配是指如何将社会资源分配于各种不同的公益事业上,例如卫生资源在GDP所占的比例,其中用于临床医疗、基础研究、预防保健等各自所占的比例,以及在不同的地区的具体分配等所谓微观卫生资源分配指具体的医疗机构如何将稀少的卫生资源分配给具体的病人比如器官移植、ICU等都涉及更多的微观卫生资源分配的问题二)公正原则对医务人员的要求:第一,公正地分配卫生资源医务人员既有宏观分配卫生资源的建议权,又有参与微观分配卫生资源的权利,那么应根据公正的形式和实质原则,运用自己的权利,尽力实现患者基本医疗和护理的平等;第二,不仅在卫生资源分配上,而且态度上能够公正地对待患者,特别是老年患者、精神病患者、残疾患者、年幼患者等;第三,在医患纠纷、医护差错事故的处理中,要实事求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四、案例:案例:智障女孩被摘除子宫案情介绍:2005年4月14日,南通市某儿童福利院的两位智障女孩兰兰(14岁)和琳琳(13岁),在南通某医院接受了子宫切除手术两人都是该福利院捡来的遗弃孤儿,由于智障,他们不能生活自理,不知道如何处理经期卫生。

据福利院工作人员说,在月经期间由于痛经,她们除了知道疼,疼得满地打滚外什么也不懂在该福利院的工作人员看来,她们是痴呆女孩,不能结婚、生育,留着子宫也没有意义,不如把子宫切了,这样也省得以后出事(指受到性侵害后怀孕)因此,后经福利院领导研究,集体决定为二人切除了子宫,“以提高她们的生活质量”南方周末,2005年06月09日切除智障少女兰兰、琳琳子宫的医疗方案是否是最佳选择?是否符合患者的最大利益?是否符合生命伦理学的行善原则?参考文献:1]何裕民.从心治癌[M].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 2]王海明.新伦理学[M].商务印书馆,2001.3]邱仁宗.生命伦理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4]孙慕义.后现代卫生经济伦理学[M].人民出版社,1999.5]杜治政.医学伦理学探新[M].河南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6]丛亚丽.护理伦理学[M].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2.7]孙福川.医学伦理教程[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8]刘俊荣.医患冲突的沟通与解决[M].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9]姜学林.病房警示录[M].人民军医出版社,2005.10]丛亚丽.护理伦理学[M].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8.11]孙福川.医学伦理学[M].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 12]王彩霞.医学伦理学[M].人民卫生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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