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船”现象剖析、预防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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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霸船”现象剖析、预防与对策“霸船”现象剖析、预防与对策 摘 要:对非法留置船舶的“霸船”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预防手段、发生事件后的处置对策,以确保社会秩序稳定,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非法留置船舶 侵权行为 法律意识 2013年5月23日上海邮轮旅游节在“海洋航行者”和“歌诗达维多利亚”两艘大型豪华邮轮的同时靠泊下拉开帷幕。这是继去年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被国家批准为“国际邮轮发展实验区”后上海邮轮经济发展的又一盛事。由于上海市以及宝山区政府对邮轮经济的高度重视,上海邮轮产业发展迅速,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已成为目前亚太区域规模最大的专业邮轮码头,2012年到

2、港邮轮60余艘,2013年将达到160余艘,明年预计将达到256航次,出入境旅客可达60.8万人次。 水运与民航一样,给人们带来舒适便捷享受的同时,受天气、风浪等自然条件影响很大,这就使得船方有时不得不根据具体情况调整邮轮行程,于是境内特有的“霸船”事件频频上演,不断吸引着媒体以及公众的眼球,2012年发生“霸船”事件3起,今年截至目前不到5个月就已经发生3起。这其中有今年邮轮到港明显增多等客观原因,认真总结处置“霸船”事件的经验也很有必要。 “霸船”现象透视 首先“霸船”一说只是公众、媒体及相关人士对游客因对船方不满拒不下船现象的一种形象描述。“霸船”其实属于非法留置船舶,是一种海事侵权行为

3、。根据我国1994年即加入的雅典公约,以及2001年8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9项的规定,此类“霸船”行为属于较为特殊的非法留置船舶,应属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 水运领域中“霸船”事件并非少见,特别是船舶碰撞中被撞受损一方常常会聚集于肇事船舶并想法设法留置其船舶以求得到赔偿。邮轮中乘客“霸船”是否属于非法留置船舶当然也是个法律解释问题,由于邮轮在中国尚属新生事物,具体法律解释有待最高法院予以明确。从法理上讲,“霸船”者采取的手段、方式足以导致船舶无法行驶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留置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

4、,船舶被非法留置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强制解除非法留置。下面的案例即是例证: 案例一:2003年3月19日,武汉海事法院排除种种障碍,顺利执结一起在长江干线上引起较大震动的非法留置船舶纠纷案,使被非法留置达10天之久的“长航货运1号”轮得以放行。 2003年3月9日19:30时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长航货运1号”轮(2616总吨)下水航经长江下游凡家矶水道时,与上水航行的安徽省阜阳市个体船民程喜娃所属“阜阳货0177号”机船发生碰撞,导致两船不同程度受损,并造成程喜娃之妻马传娇落水失踪。事故发生后,程喜娃的哥哥纠集男女老少共计百余人强占“长航货运1号”轮,阻碍该轮正常

5、航行。 在说服工作无效的情况下,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于2003年3月15日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依法解除个体船民对“长航货运1号”轮的非法留置。3月17日,在武汉海事法院院领导直接指挥下,海事审判庭法官冒雨驱车赶至芜湖,连夜与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南京海事局和芜湖海事局就如何及时稳妥地解除对“长航货运1号”轮的非法留置问题进行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即先行对个体船民进行教育说服工作,若教育说服工作无效,则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同时调派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干警100人、监督艇和公安艇7艘,在说服教育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及时、果断地采

6、取强制措施。 案例二:2005年7月27日,“皖芜湖货0137”轮上水航行至长江下游63号黑浮附近水域时,与刘兴华所属“靖江挂00668”船发生碰撞,致“靖江挂00668”船沉没,船上2人落水,1人获救,1人失踪。事发后,海事部门对该纠纷进行调解,并于8月1日禁止“皖芜湖货0137”轮离港。8月9日,海事部门发出解除禁止离港通知,对“皖芜湖货0137”轮予以放行。刘兴华因赔偿纠纷未获解决,遂邀人占据“皖芜湖货0137”轮。长荣公司数次要求刘兴华放行船舶被拒。8月18日,刘兴华将“皖芜湖货0137”轮从江阴开至靖江五圩船舶修理厂,长荣公司船员被迫离船。后长荣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兴华返还船

7、舶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99045元。 以上2例虽都是货船,法律适用上亦有一定参考价值。问题是客轮尤其是邮轮靠港时间较短,后续客人很快要上船,若船方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则周期较长,难以迅速解决问题,也不适应邮轮的经营节奏,且大量游客滞留船上,致使更多游客不能上船而滞留港口,势必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政府出面调处自然成为首选方式。 “霸船”现象为何频频上演并似有愈演愈烈之势?其一,“霸船”与堵马路等群体行为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游客“霸船”维权然后政府相关部门出面干预,最后游客迅速拿钱走人,与到法院打官司相比效率高得多,何乐而不为?于是“霸船”现象增多就不奇怪了。其二,从法律上

8、讲,“霸船”现象充分说明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同时也说明我国公民维权意识虽强但依法维权意识弱,或者说个人权利意识很强但法治意识特别是公民守法观念依然不强甚至很弱。其三是从众心里作祟,人都有从众心理,我国公民尤其明显。只要有人从中召集,就可能会有人跟从,况且微信等现代联络方式使得一切变得即简单又神速。其四是怕麻烦的心理作怪。邮轮的乘客来自四面八方,一旦离开上海再想维权会很麻烦,即使家在上海的游客也会有这种怕麻烦的心理,不论是投诉、交涉都担心自己处于劣势,难以预知会有什么结果,到法院打官司更是被视为畏途,人们不到万不得已都不愿去法院,于是“霸船”维权、迫使政府出面干预解决纠纷就成了最简单且很有效

9、的解决方式。 实际上从法律上分析,无论乘客是否有一定依据与理由,“霸船”毫无疑问都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既侵犯了承运人正常的运输经营权利,也侵犯了后续旅客登船入住客房的权利。一旦游客拒不下船,船方不会贸然开船,因为邮轮不同于货轮,特别是外籍邮轮,航行于不同国家,我国游客办理了相应证照,如不按时下船入境不仅会造成再次入境等次生问题,数量较大的游客拒不下船自然会影响船上的秩序与乘客的舒适体验,从而引发新的纠纷与矛盾。因此“霸船”一旦发生,承运人往往只好继续靠泊,这一点与国内水域航行的一般货轮明显不同。同时如拒不办理退房手续也会影响后续上船乘客的入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这显然是违法的。 游客如此“维

10、权”,不仅有损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法治建设的形象,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合法途径,对我国公民素质也有一定负面影响,值得高度关注,认真研究解决。邮轮航行在世界各地,无疑是各国文明与文化的窗口,邮轮延误、变更航线不可能仅仅是我们中国游客会遇到,其他国家游客也一定会遇到,但鲜有听说“霸船”维权的。因此,依法解决纠纷,依法维权,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 “霸船”原因及预防 从已经发生的“霸船”事件,大多是由于天气原因,如2012年9月20日,“歌诗达维多利亚”号邮轮因受台风“三巴”影响,未能按计划停靠日本神户,到沪后70余名游客就赔偿等问题与船方发生争执不肯下船,同时影响近1500名候船旅客无法按时登

11、船。也有极少数是因为其他原因,如2012年7月1日,在“歌诗达维多利亚”邮轮航行途中,有中国旅客在餐厅用餐时,为餐位安排同船方发生争执,并投诉船方歧视中国人,要求精神赔偿,并扬言在邮轮靠泊后,拒不下船以示抗议。 从承运人船方来讲,因为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合理改变航程并无问题,问题是要合理处置。首先要保证乘客的知情权,及时发布信息,取得理解与谅解;第二要及时与乘客沟通协商,拿出合理合法、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譬如因天气原因不能靠港,那么预收的港务费显然要退还给乘客等等;第三要建议相关旅行社在签订协议时将相关可能出现的情况及解决方法定在合同中,预防发生纠纷与争议;第四是解决问题要合理合法,一视同仁。譬

12、如“维多利亚号”遭200多游客“霸船”9小时事件中,就曾经出现过对先下船的人赔的少,“霸船”不下者反而赔得多的情况。据媒体报道“维多利亚号”一名乘客就收到携程旅行网发的短信:“4月5日歌诗达邮轮行程因为天气原因延误,取消停靠济州岛,旅行社将代邮轮公司退还港务费193元/人。”而参与“霸船”的游客中就有这名乘客的朋友,从那位朋友那里得知参与“霸船”的游客最后拿到了1000多元的现金赔偿。这无形中也会对“霸船”现象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另外,从最近发生的7次乘客扬言“霸船”事件来看,有6次发生在“歌诗达维多利亚”号邮轮,仅有一次涉及“海洋航行者”号。2012年8月29日,“海洋航行者”邮轮由于台风

13、影响,未停靠计划靠泊的韩国济州岛,在其靠泊后,由于船方和船方代理公司与旅客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取得了旅客谅解,并未发生“霸船”事件。这就很值得关注与分析,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也要建议船方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这种情况下,要慎用公权力干预,以免进一步激化矛盾。 从乘客方来讲,一是要理性维权、合法维权,可以派代表主动与船方交涉,主张自己的合理诉求,而不要以违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应当寻求诸如购买相关保险等方式规避风险。我国游客购买邮轮保险的意识确实相对较弱。国外游客乘邮轮通常会花钱购买邮轮保险,发生任何问题,都有相应的保险赔付;据说国内目前只有部分旅行社有出售邮轮旅游综合险,售

14、价仅3050元人民币,即便如此,购买的人依然很少。另外,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先多阅读了解相关邮轮旅游的知识,将可能出现的问题考虑周全,在合同里予以明确,以避免纠纷。 外国游客乘邮轮,都是以邮轮本身为目的地,尽情享受船上的各类设施,吃美食看日出日落,我国游客尚且缺乏这种休闲旅游的概念,仍以岸上观光旅游为主,过于看重船舶靠港上岸,仅仅把邮轮作为交通工具,难以尽情体验乘邮轮出行带来的特有乐趣。 从政府角度来看,“霸船”事件的一再发生显然会影响邮轮产业的健康发展,政府要发挥积极作用,引导邮轮企业、公民合理协商解决相关纠纷,要坚持依法行政,既不能逾越公权力的界限,又不能无所作为

15、;既要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邮轮企业的合法权益。要研究制定相关预案,妥善处理化解矛盾,立足于积极预防,防患于未然。 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媒体正面报道,倡导做文明、守法游客。要让乘客知道,“霸船”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可能因无法出示有效签证和旅行文件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法律法规,遭到出入境管理机关的处罚;还有可能会面临船方的侵权起诉与巨额索赔,很可能使有理的变无理,得不偿失;二是要引导旅行社规范经营,利用旅游合同约定相关事项,预先避免纠纷;三是积极建议船方及时发布相关变更信息,并努力寻求妥善解决矛盾的途径,用多种补偿方式安抚乘客,最大限度取得乘客的理解与谅解;四是要引导保险企业开

16、发、推广新的险种,方便游客购买,积极规避各种风险。 “霸船”发生事件后的处置对策 发生“霸船”事件后,要依据事先制定的预案迅速启动相关政府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联动机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置。首先要以离船进港、有序协商为基本原则。针对游客不愿去法院维权的心理,要尽快研究建立现场纠纷调处机制。因为游客“霸船”终究还是为了解决问题获得相应赔补偿,因此政府主管部门或法院要在邮轮港设立专门的旅游纠纷调处中心,使旅客有对话维权的正当渠道。因为大部分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是境内的旅行社与游客,他们之间的旅游合同纠纷相关法院也可以管辖。 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其核心在于通过目的与手段间的衡量,兼顾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同时又不妨害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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