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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反洗钱工作,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本行从事洗钱活动,保障本行资金安全,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名词定义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可疑交易包括涉嫌恐怖融
2、资交易。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外币支付交易,是指客户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外币资金收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及总行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第四条 总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行运营管理部门,由运营管理条线分管行长担任组长,并配备专人担任反洗钱工作联络员。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包括:(一)制定、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办法、工作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等;(二)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宣传活动和业
3、务培训;(三)负责本行大额和可疑交易资金的非现场监管,指导、督查各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四)建立反洗钱信息档案,统计本行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数据并做好资料保管;(五)对违反反洗钱制度的责任人问责;(六)向外部监管部门报送反洗钱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及信息资料,做好日常沟通协调工作;(七)协助公安、司法、海关、税务等部门进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提供、移送、账户查询、冻结、扣划等工作;(八)其他根据规定应由领导小组完成的工作。第五条 各机构成立相应的反洗钱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各机构负责人担任组长,原则上由内部主管担任反洗钱工作联络员。工作小组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一)按规定对客户开展身
4、份识别,包括查阅客户证件,记录客户身份信息,对客户作尽职调查;(二)建立反洗钱工作台账,对客户账户资料、交易记录等相关档案进行保存等;(三)向领导小组报送反洗钱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大额和可疑交易行为,做好日常沟通协调工作;(四)负责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参加反洗钱知识培训,在本机构反洗钱岗更换时应进行反洗钱培训,做好交接工作;(五)协助公安、司法、海关、税务等部门进行账户查询、冻结、扣划等工作。(六)其他根据规定应由工作小组完成的工作。第六条 总行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反洗钱相关审计制度的修订工作,并配备专人负责全行反洗钱审计工作。第七条 总行科技开发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反洗钱信息系统的升级
5、改造、运行维护、数据备份等工作。第八条 反洗钱工作岗位设置如下:(一)总行运营管理部门设业务监督岗,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各机构反洗钱业务实施、全行日常大额和可疑数据甄别审批报送、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审批、洗钱风险自评估规划落实、反洗钱报告报表报送、监管配合等;(二)总行科技开发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设系统管理与维护岗,主要负责反洗钱统一监管报送平台日常运行维护、反洗钱数据库管理等;(三)各机构设业务初审岗和业务复审岗,其中:业务初审岗主要负责大额可疑交易补录、可疑案例初步分析、客户风险等级初评等,业务复审岗主要负责大额可疑交易审核、可疑案例分析复核、客户风险等级复评等。第三章 基本规定第九条 本行反洗钱
6、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审慎原则:审慎识别可疑交易,不枉不纵,不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二)保密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三)合作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的反洗钱活动,并依法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第十条 本行应根据“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十一条 本行应筛选大额、可疑规则交易,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记录进行初审、复审,向监管部门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二条 本行应按照客户特性、所在地域、所在行业、客户使用的金融产品和享受的
7、金融服务等因素对客户洗钱风险进行等级分类,按年对反洗钱组织框架、内控制度、系统建设、高风险把控等方面在全行开展工作评价,并对各机构反洗钱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分,评分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第十三条 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两次反洗钱知识的业务培训,形式可包括:集中培训、案例分析和现场讨论等,培训人员应覆盖反洗钱工作管理人员、反洗钱业务一线处理人员及其他与反洗钱业务相关部门人员等。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应建立反洗钱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反洗钱培训时间、内容、签到、测试等情况,确保反洗钱工作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并妥善保管好反洗钱培训档案。第十四条 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面向全行和社会公众
8、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宣传形势包括网点宣传、广场集中宣传、社区深入宣传和网络宣传等,并应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组织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妥善保存反洗钱宣传资料。第十五条 各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记录的保管工作。第四章 信息保密第十六条 对以下反洗钱信息和资料,本行应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一)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包括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与客户首次建立业务关系、为客户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持续、重新识别客户时获得的身份、交易信息。(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信息。包括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的评定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三)报告大额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信息。包括报送的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可疑交易的
9、种类、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分析判断、报告机构、报告时间等信息。(四)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及协助有权机关对反洗钱案件侦查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的身份资料、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及可疑交易数据、调阅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调查活动的目的、调查活动的组织和人员安排、调查通知书内容、询问笔录内容、调查进度、调查报告等与调查活动有关的纸质、电子或音像形式的资料信息。(五)反洗钱报送信息。包括反洗钱年度报表、报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等资料。第十七条 对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恐怖融资交易报告涉及的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可疑交易类型、反洗钱工作人员分析判断等内容予以保密,可采取
10、的措施包括:(一)指定专人负责报送大额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报告;(二)信息报送人员对其使用的电脑设备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保密,定期更换;(三)设定本行反洗钱统一监管报送系统访问权限,限制该系统的使用人员范围;(四)通过纸质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由专人以密件方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严格控制知情范围。第十八条 对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获得的反洗钱工作档案、客户尽职调查结果等,可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一)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相关档案资料;(二)除在工作中必须接触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工作人员外,其他未经授权人员不得取得和使用上述材料;(三)按照工作内容和性质划分工作人员接触客
11、户资料的范围,分类限制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查询权限。第十九条 反洗钱业务人员有未尽职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不按规定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违规保管反洗钱工作信息资料、擅自将反洗钱调查事实告知相关客户和其他人员等行为的,本行将按照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第五章 配合调查及检查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职能部门和相关成员部门对各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予以整改。第二十一条 各级反洗钱监管、执法部门来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应在领导小组人员陪同下进行。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
12、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本行有权拒绝调查。第二十二条 各级反洗钱监管、执法部门来行调查询问时,被询问人应核对询问笔录,对记载有遗漏或错误的,可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人民银行或者其省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的,应由领导小组陪同人员查点清楚,调查人员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并签名或盖章。清单原件由总行留存,被查单位留存复印件。第二十四条 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本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监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尚未结束调查的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本行应当立即报告。第二十五条 执法部门以书面通知形式要求对所涉及账户资金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本行应予及时冻结。临时冻结48小时之内要求解冻的,由执法部门出具书面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临时冻结48小时后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临时冻结自行解除。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由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XX银发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