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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村级民事代办点服务制度一、全县各行政村设立民事代办服务点,村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两委”干部或大学生村官担任代办员。各服务点同时配备一名有一定文化程度的民事收集员。负责受理、收集,限期赴乡(镇、街道)代办本村村民有关事项。二、村委在便捷处设立民事代办服务点,统一挂牌服务。代办点必须遵循“便民、公开、依法、高效、无偿、自愿”和“只要方便群众就办,只要群众授权就代”的原则代办,代办过程中严禁向代办对象“索、拿、卡、要”。三、代办点代办范围:一是证照代办服务。主要代办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各种证件,包括身份证、生育证、残疾证、低保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房屋建设许可证、营业证、工
2、商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件。二是公共事业服务。主要代办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各种发票报销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农医保发票报销、大病补助发票报销、种粮补贴、农机补贴、证件核对、党组织关系转接、户口迁移、计生证明等。如群众有需要,也可适当增加代办服务项目。四、民事收集员要认真受理群众的代办申请,接收群众提交的代办资料,建立受理工作台帐,资料齐全的要当场受理、登记,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补充资料清单,对不属于代办服务范围的事项要明确告知申请人有关政策要求。五、代办员受理代办事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便民服务中心及时办理,需到县及以上有关部门办理的,由民事代办员报便民服务中心统一分类汇总,由乡镇站所进行对口
3、代办。 事项办结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取回并通知办事群众领取。六、村级民事代办点实行首问责任制。凡本村村民、企业法人到代办点申办或询问服务事项,第一个被问及的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认真负责地给予答复、受理和解决;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及时落实民事收集员等代为接待。首问责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辞受理办事申请和答复服务对象的询问。七、村级民事代办点实行公开办事制。代办点必须制作便民服务手册,同时对服务事项实行信息公开,即将服务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所需材料、服务电话等在办公场所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村民要求民事收集员或代办员对
4、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八、村级民事代办点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各民事代办点要印制并摆放一次性告知单,群众来办事时,民事收集员除发放一次性告知单外,还应口头一次性向办事群众告知相关事项的办事流程、需提供的书面材料清单和具体要求。九、村级民事代办点实行服务承诺制。村民向代办点提出申请后,民事收集员应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相应的代办时限;申请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充的材料,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代办员应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将相关材料提交便民服务中心或县行政服务中心相关业务窗口。对提前办结的事项,代办点要主动通知村民。村民可在承诺时限,到代办点查询办理结果。十、严肃代办纪律。各代办点建立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箱、意见簿。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工作纪律,不允许民事代办相关人员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收取群众任何财物或接受当事人吃请,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民事代办员代办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