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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X月X日精品范文-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_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3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3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1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xx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市某某农工贸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陈书法,公司经理。住所:xx市东郊十里庙。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x某某设施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某某万泰(xx)置业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xx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xx市某某农工贸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农工贸基地)、xxxx某某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设施公司)、原审被告某某万泰(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
2、简称某某万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对xx省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2xx)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67号民事xx(附件1)、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xx)南民申字第01号(附件2)不服,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再审。申请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分述如下: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xx省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2xx)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67号民事xx及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xx)南民申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进行再审。(2)、依法判决由二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所有诉讼费、保全费。(3)、依法判决由二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再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第一部分
3、 原审判决存在重大程序错误。(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受理、审判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七十九条(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有关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情形。第(一)、从地域管辖方面讲,本案应由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某某公司)和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xx省辖区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而非由再审被申请人农工贸基地所在地的xx省辖区内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无权受理审判本案。本案有关事实是:2xx年3月24日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就长乐桥以北浐河河道治理合作事宜达成合同书(
4、附件3),第一条约定:甲方(某某公司)在开发征用的灞桥区辖区内浐河河道以东,长乐路以北1800-2xx亩土地中给予乙方(某某设施公司)200亩土地的开发使用权;乙方在此地域的开发使用必须符合甲方的总体规划,其征地、办理土地证和拆迁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具体地理位置由灞桥区政府协调确定。结合相关事实:(1)、原审二被告(即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和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的住所地均在xx省xx市。(2)、上述两份合同的签订地、实际履行地、双方所在地均在xx省xx市,从合同类型上讲,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其签订地和实际履行地也均在xx省xx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
5、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对本案享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只能是xx省辖区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从级别管辖方面讲,本案应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非xx省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xx省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审判明显属于级别管辖错误。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以下简称级别管辖标准)之规定: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
6、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仅有权管辖标的额500万元以下案件,而二再审被申请人在原审中主张4672万元经济损失,其数额已远远超过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另根据级别管辖之规定: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本案应有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原审期间,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及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并没有收到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书,且某某区人民法院也未将该传票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某某区人民法院在明显
7、存在程序疏漏的情况下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判决,其审判程序违法。故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七十九条(七):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有关再审申请的情形。本案自2xx年1月15日由二再审申请人向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至2xx年8月30日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第一审民事判决。整个诉讼过程中,在长达7个多月的时间里,某某区人民法院没有给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送达过任何诉讼文书包括传票,也没有将有关传票予以公告送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而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并没有收到某某区法院的传票。另依据民
8、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而某某区人民法院也未将传票予以公告送达。在此种情况下,原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经该院合法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认定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审结案件做出了缺席判决。此诉讼审判程序明显存在错误。(三)、二再审被申请人主张200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后再原审诉讼中更为4672万元经济损失)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在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与二再审被申请人整个合作过程当中,只有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仅仅于2xx年12月10日致函灞桥区人民政府、灞桥区浐河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9、请求抓紧协调,尽快确定长乐桥以北某某设施公司享有的200亩开发用地的具体地理位置。自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2xx年12月10日致函灞桥区政府至2xx年1月15日二再审被申请人在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在长达6年有余的时间里,二再审被申请人既未向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主张要求划拨200亩土地使用权,也未向当时参与审批该项目的xx市、xx省有关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要求落实其200亩用地的事宜,更未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用地批准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助费、有关税金。基于此,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从2xx年12月1
10、0日之后就实际放弃了其对200亩土地使用权的可期待、附条件之合同权利。二再审被申请人不但没有积极促成200亩土地划拨条件的成就,而是主动放弃该可期待权利,在长达6年之久的时间里,二再审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已经表明其已主动放弃该权利。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二再审被申请人于2xx年1月15日向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再审被申请人主张200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后在诉讼中变更为4672万元损失)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二部分 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严重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主要体现
11、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在与二再审被申请人合作过程中,没有履行划拨200亩土地的义务,存在过错责任,并构成违约。故原审判决认定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且缺乏必要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第23页(一)认定:原告农工贸基地、原告某某设施公司与被告某某万泰公司、被告某某公司,为开发浐河长乐桥以北的二期项目,所签订的治理工程合同和项目结算书及纪要等来往文件等,均属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无违法之处,应为有效合同。原审判决第23页(二)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双方理应积极、全面地履行。二被告在将所欠原告工程款结清后,没有将200亩土地的开发使用权交
12、付给原告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二被告所开发使用的土地已申请xx市土地储备中心收缴,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过错责任在二被告,故二被告应当对二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再审申请人认为:第(一)、要认定再审申请人是否违约,首要的问题是要先确认涉及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公司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本案中是指:2xx年3月24日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就长乐桥以北浐河河道治理合作事宜达成合同书和2xx年7月7日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农工贸基地签订xx市浐河综合治理开发委托代建合同。现就该两份合同的效力问题分别分析如下:首先,合同主体资格的问题。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系一家在xx市工商
13、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等,经xx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登记,其拥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公司自成立以来,连续年检,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系一家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灞桥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某某设施开发、某某工艺品开发、花卉、苗圃的种植、园林绿化。该公司并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结合本案,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虽然有关于划拨200亩土地使用权的书面合同,但是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 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
14、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同时在整个事实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并不是浐河2xx亩土地项目的投资商,其没有权利处分2xx亩中的任何土地份额。而某某设施公司也不是200亩土地的权利承受主体,其无权签订有关受让200亩土地的合同。同时 ,在该合同签订的当时,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也没有向再审申请人提供过如何可以证明其有权签署该合同并有权受让200亩土地使用权的书面证明文件 或相关权利主体给其的授权委托书。因此,再审申请人认为:该合同中的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其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其次,合同内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15、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某某万泰公司最终都没有取得2xx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从法律意义上讲,再审申请人根本没有权利将200亩土地划拨给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双方之间的约定实质上属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国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并履行法定的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否则,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擅自使用、处分土地。该等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此,再审申请人认为:本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6、,应当依法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综上,2xx年3月24日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某某设施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不论从合同主体, 还是从合同内容上看 ,都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审法院仅以该合同为双方签订就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第二,即使该合同被原审法院错误地认定为双方均有适当主体资格且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该合同书为附生效条件合同,且条件并未成就,因此不存在违约。合同书第一条约定:甲方(某某公司)在开发征用的灞桥区辖区内浐河河道以东,长乐路以北1800-2xx亩土地中给予乙方(某某设施公司)200亩土地的开发使用权;乙方在此地域的开发使用必须符合甲方的总体规划,其征地、办理土地证和拆迁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具体地理位置由灞桥区政府协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