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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会诊制度一、院内一般会诊(一)主管医师评估患者病情后,认为需要请其他科室协助处理 时,发出会诊申请单并确认签名,并在会诊申请单上选择”慢会诊。(二)邀请高级职称医师会诊的,需有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字确认。(三)会诊医师接到会诊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完成会诊工作。(四)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当写明会诊意见并签名。二、院内急会诊(一)凡由于各种疾病发作或加重、突然外伤及异物侵入体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患者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状态,急需相关 科室协助诊疗。(二)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患者,由住院总或 以上医师提出急会诊申请,一般紧急情况下应先电话联系会诊医师。(三)急会诊需按常规填写
2、会诊申请单并签名,并在会诊申请单 上选择”急会诊。(四)会诊医师接到紧急会诊申请后,应在10分钟内到达申请 科室进行会诊。(五)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当写明会诊意见并签名。(六)抢救会诊:按照全院急救及处理作业标准规范执行, 急诊小区会诊属于抢救会诊。三、院内多学科会诊(一)疑难、危重病例如需多学科会诊者,由科室提出会诊申请, 医务部负责组织实施。(二)申请科室需填写全院病例讨论申请单,经主治或以上 医师签字确认,并提前一天将会诊申请单送至医务部和受邀科室。(三)会诊讨论由申请科室副主任或以上医师主持。主管医师汇 报病情,并将会诊过程记录于疑难危重病历讨论登记本和病程记 录中。(四)医务部参加会
3、诊并做好登记和录音。(五)各被邀请科室会诊医师参与会诊讨论,主持人进行小结, 最终综合会诊意见决定诊疗方案。四、医师外出会诊(一)医师未经医务部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二)医务部接到外院会诊邀请(会诊单、电话等)后,在不影 响本院正常医疗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安排医师外出会诊。外出 会诊影响本院正常医疗工作时,应报分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接受会诊邀请1.会诊邀请 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不具备相应诊疗资质的。2. 邀请会诊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 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3.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4.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四)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在外出会诊前,应当到医务部登记备案。(五)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评估患者的病情,严格按照诊疗规范 或手术操作流程完成会诊任务。(六)医师在会诊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级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和诊疗常规、规范。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 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七)会诊结束后,外出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两个工作日内将 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A)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 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九)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各级卫生 行政部门的指令性任务不收会诊费。医师外出会诊按规
5、定收取会诊费, 由邀请医疗机构统一支付给医院,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由医院 年终按规定统一支付给会诊医师。差旅费由邀请会诊医疗机构或会诊 患者承担。(十)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 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十一)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 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五、邀请院外专家会诊(一)因患者病情需要,经科室主任同意邀请院外专家来院会诊, 会诊范围参照院内急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参考范围,主管医 师需同患者及家属沟通,向家属说明会诊目的、必要性、来院会诊专 家的背景、会诊有关程序、会诊的费用。(二)邀请会诊医师
6、填写院外专家会诊申请单。经科主任审 核、签字后报医务部审批、备案。医务部向对方医院发出会诊邀请并 核实,确认后将会诊单返回邀请会诊科室。(三)邀请会诊科室应做好接待及会诊相关准备工作。(四)会诊医师填写院外专家会诊记录单,或由邀请科室录 音并记录。手术、操作记录需由院外专家审核、签名。(五)邀请省外专家来院从事诊疗活动,应将该专家的执业证书 复印件交医务部备案。六、远程会诊(一)本制度所涉及的远程会诊是指本院作为地方医院,对方医 院作为专家医院。(二)专家医院需与本院或本院相关科室之间签订远程会诊协议。(三)申请远程会诊的科室需要提前3天填写远程会诊申请单 并准备好相关病历资料,经科主任签字确认后交医务部审批备案。(四)经专家医院审核通过后,双方医院确定好会诊时间。(五)远程会诊时,会诊可由申请科室负责人(诊疗组长)主持, 必要时由医务部主任或分管院领导主持。(六)会诊结束后,专家会诊意见书由专家医院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发送医院申请会诊科室,医务部留存1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