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企业“科技信用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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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银行小企业“科技信用贷”业务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四章 业务办理流程第五章 贷后管理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进一步满足科技型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根据xxxx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暂行规定(试行)(2013153号)、xxxx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5版)(2015295号)、xxxx银行小微企业“信用贷”业务管理办法(20141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科技信用贷”业务,是指xx银行对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科技型小企业发放的用于短期

2、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信用贷款业务。本办法所指科技型小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战略新兴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小企业。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三条客户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建总函201335号)划分标准和管理范围的小微企业。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型小企业:(一)国家、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认定并授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法人,以及股东或主要发起人具有国家、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认定并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新设项目法人;(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3、、计划单列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三)入选国家重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重点科研计划(项目),并获得资金支持;(四)符合区(县)级及以上政府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企业所处行业(主营业务范围)属于当地重点扶持的科技专项领域,入选政府科技部门重点支持企业名单(含各类人才企业名单)。第四条 贷款对象科技型小企业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可申请办理“科技信用贷”贷款:(一)符合xx银行小微企业信用贷、税易贷等现行信用贷款客户选择标准。(二)获得股权投资机构两轮及以上股权投资、且实际获得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三)获得专项科研经费、奖励、补贴。包括:1.列入国家自

4、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地和人才专项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承担省、市及以上政府重点科研任务,获得政府专项科研经费、研发资金支持。2.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各类科技专项奖励、补贴。3.入选县、区级及以上政府发放的创业、创新券企业名单。第五条准入条件(一)借款人基本条件:1.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从事符合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近2年无环保违法记录;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x银行信贷政策;3.企业成立且实际经营时间2年(含)以上,企业主从事本领域研究3年(含)以上;4.企业申请评分卡数据驱动评分结果在270分(含)以上或企业在xx银行信用等级

5、为12级(含)以上;5.已经或承诺授信有效期内在xx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企业承诺贷款期间在xx银行结算占比不低于50%或不低于在xx银行贷款占比;6.企业在xx银行无授信额度 (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除外),企业主及其配偶在xx银行无个人经营性借款。在其他银行有贷款的企业,有贷款余额的银行不超过1家(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除外);7.企业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8.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个人信用记录良好,近2年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个人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9.企业主及其配偶、企业主要股东同意提

6、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由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申请办理xx银行小微企业信用贷、税易贷等信用贷款产品的,按照现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二)投资机构准入条件根据本办法第四条(二)申请办理科技信用贷的,由一级分行对投资机构按以下标准准入,采用名单制管理,并上报总行备案:1.上年度“清科-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创业投资机构50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50强;2.由国家、省、市级政府科技创投类基金参股,且在股比例不低于20%;3.累计已募集金额不少于1亿元或累计已投资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4.主要投资方向或拟投资方向与建行信贷政策偏好匹配;5.投资经验丰富,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

7、上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能够为借款人提供管理咨询、财务咨询、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帮助企业上市等有价值的增值服务;有成功退出案例,具有较好的投资业绩和社会信誉,财务状况良好。股权投资机构需满足1或2,且同时满足3-5的条件。例外情况由一级分行准入。 (三)根据本办法第四条(三)申请办理科技信用贷的,借款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已获得政府专项科研经费、研发资金、专项奖励或补贴支持,但资金暂未到位;2.在xx银行开立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唯一的用于接收政府部门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的账户;相关政府部门确认将科技专项资金划入该专用账户。第六条贷款用途信贷资金仅用于企业短期的生产经营资金

8、周转或科研项目研发,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七条贷款额度贷款额度综合考虑科技型小企业经营能力、现金流等综合因素确定,不同类型的科技型企业可根据以下原则确定贷款额度。(一)按照信用贷、税易贷等现有信用贷款条件办理的,按照相应产品管理办法办理;(二)以股权投资机构出资作为贷款申请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企业最新一轮已获得股权投资金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以科技专项研发资金、奖励、补贴、创业(创新)券作为贷款申请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政府部门未拨付资

9、金金额的9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八条贷款期限科技信用贷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采用循环贷款方式办理的,循环额度有效期最长1年(含),在核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申请支用,单笔支用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且不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之日后的180天。第九条贷款定价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原则上,科技信用贷款单笔定价应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30%。第十条计息方式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第十一条还款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循环贷款在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其中,获得科技专项奖励、承担政府重点科研项目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应在政府专项资金到位后采用一

10、次性还款的方式。第四章 业务办理流程第十二条 受理准入经办机构受理目标客户的业务申请,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第十三条 客户调查经办机构依据xx银行有关信贷业务的要求,进行双人实地贷前调查,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等进行调查核实。经办人员须对借款人提供的已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获得科技专项奖励或科研任务项目经费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重点核实,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第十四条 评价申报对于符合xxxx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暂行规定(试行)(2013153号)适用范围的客户,运用申请评分卡进

11、行客户评价,按照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流程进行申报;采用一般额度授信的,纳入一般额度授信管理。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按照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与企业、实际控制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与企业主及配偶签署自然人保证合同。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信贷执行人员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条件、支用条件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后发放贷款。第十八条 系统录入及档案管理系统录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xx银行现行规定执行。第五章 贷后管理第十九条 贷款回收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对于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企业,在授信有效期内应关注其次轮融资动向,争取将企业再融资资金作为有效还款来源。对于获得科技专项奖励的科技型企业和承担政府重点科研项目的科技型企业,在资金拨付到位时,应锁定资金用途,尽快归还我行剩余贷款。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按照xxxx银行小企业信贷客户贷后管理办法(试行)(2014260号)相关要求,进行贷后管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xx银行现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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