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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为加强新形势下因私出国(境)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党员管理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由于学习、就业、探亲、求医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出国(境),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二、处理办法:(一)因私出国(境)党组织关系的处理办法:1、因私出国(境)党员和预备党员,在回国前,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党组织。2、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出国(境)后停止党籍。3、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4、
2、经批准出国(境)的党员,本人提出要求退党,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二)因私出国(境)党员回国后党组织关系的处理:(1)因私出国(境)党员,如期回国,经党组织了解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关系。无故超起6个月,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2)经批准已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的,可以重新入党。(3)因私出国(境)的预备党员,经党组织了解,表现良好,回国后可以按期转正。三、办理程序:(1)党员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境外邀请
3、信、入学通知、护照、迁证等复印件。(2)所在党支部对书面申请和有关附件进行初审后,请党员填写中国共产党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3)所在党支部在审批表上填写书面意见,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4)上一级党委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四、其他事项:(1)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期限是:出境留学的,以其入学通知说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出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去港澳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去台湾探亲的3至6个月;去国外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半年(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一年)。(2)党员虽已批准保留党籍,但在等待签证或因其他原因尚未出境期间,仍应按规定向
4、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3)党员因私出国(境)应按期返回。保留党籍期满,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期满前由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党委批准后方可续假。(4)党员因私临时出境返回后,应在3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申请。返回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的,作自行脱党处理。 (5)党员未经所在党组织批准出境的,超过6个月,作自行脱党处理。(6)保留党籍的党员,在国外要热爱祖国,关心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并按期返回。(7)保留党籍的党员,在境外应通过书信或家属转达等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一定的联系,期满返回时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有关情况。(8)党员因私出境期间暂不交纳党费。返回后,经审查恢复组织关系的,按照交纳党费的有关规定,补交出境期间的党费。附件:1、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 2、党员因私出国(境)停止党籍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