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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建筑结构安全性与可靠性评价4.1.1适用范围1本细则适用于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的可靠性评定,评定对象可为建筑结构、桥涵结构、水利水运构筑物结构与城市构筑物(广告牌、城市装饰物、高耸构筑物、市政桥涵、给排水工程)和工业构筑物(水塔、烟囱、蓄水池)等。2本细则可用于结构设计质量(可靠性)评定、工程施工质量对结构可靠性影响的评定和已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不得用于设计图纸的审查和工程结构的设计。4.1.2.依据标准本作业指导书依据下列标准编制:(1)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J 50068);(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
2、00);(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5)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9)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10)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11)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J135);(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3)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14)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 (15)混凝土电视塔结构技术规范(GB50342);(16)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17)民用建筑可靠性鉴
3、定标准(GB50292);(18)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4.1.3.鉴定程序4.4.3.1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及危险房屋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受理委托初步调查,确定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成立鉴定组详细调查补充调查结构验算鉴定评级出具报告资料归档 4.1.3.2 受理委托:查验委托人合法证件、且其房屋是否属于鉴定的范围,指导委托人填写房屋质量/可靠性/安全鉴定委托书,与委托人约定现场查勘日期,并交待准备事项,确定收费标准,签订委托合同。4.1.3.3 初步调查:选派持有结构检查资质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向委托人调阅被鉴定房屋的历史和现状等技术档案资料,并进行现场初步调查,制定现场
4、检查方案,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等。4.1.3.4 详细调查:仔细调查鉴定委托中提出和初始调查中确定的重点检查项目;绘制房屋平面图,并在平面图上标明各种损坏构件的部位,对损坏程度及数量作详细记录,必要时进行录像、拍照。4.1.3.5 补充调查:在现场时,有目的地对损坏构件进行检测。必要时应有选择地对损坏构件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钢筋强度进行现场检测或取样测试,或进行结构现场荷载试验、砌体强度原位试验;当结构损坏与地基基础不良反应有关时,在审查原地基勘探资料无法判断的情况下,可进行开挖检查,必要时专门委托进行地基的补充勘探。将检测数据资料整理汇列成文字图表,对检测结果的描述要准确具体。4.1.
5、3.6 结构验算:根据现行有关设计标准和常用的结构分析方法,进行结构的承载力验算,优先选用PKPM标准正版设计软件进行验算,将检验算结果绘图或列表说明。4.1.3.7 鉴定评级:对初始调查、详细调查、专项检测、承载力验算获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分别按鉴定的类型(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危险房屋鉴定)进行综合评定。按判定的鉴定结论,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4.1.3.8 出具报告:检测鉴定报告由鉴定人员编写并签字,审核人审签,并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签同意后,加盖鉴定专用章。4.1.3.9 资料归档备案:所有调查、检测、试验、计算原始记录、数据资料应与鉴定报告一并归档。4.1.4一
6、般规定4.1.4.1 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分为结构安全性评定、结构耐久性评定和结构适用性能评定;结构的抗灾害能力(防火、抗震、抗爆炸倒塌等)可依据相应情况,分别按结构安全性和结构适用性能评定。4.1.4.2 结构的可靠性评定时,应对设计质量评定、施工质量对结构可靠性影响评定、已有结构评定和灾害损伤评定区别对待。4.1.4.3 结构可靠性评定的依据应为下述文件或标准: 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行业或地方的规范和标准; 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标准图; 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的相关标准; 工程建设的合法文件,设计图、竣工图; 本中心相应的检查细则;
7、相关的企业标准。4.1.4.4 结构可靠性评定时应注意建筑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的时效性。4.1.4.5 结构可靠性评定所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应通过专门的技术鉴定。4.1.5抽样规定结构可靠性评定,应根据建筑结构状况和相关资料,判断关键受力结构体系和构件,并确定检查项和相应抽样方案。抽样应符合以下原则:1.检查样本应具备代表性、均匀性和可靠性,抽样原则宜符合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 50344)相关规定要求。2.检查抽样方案宜与委托方沟通协商,并由委托方确认后实施。3.在委托方指定检查对象和范围时,抽样位置应在指定检查范围内,且检查结果不得扩大到未检查的构件或范围。4.4.6.检查工作内容与方法4
8、.4.6.1初步调查1 查阅图纸资料如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记录等;2调查建筑物历史,如原始施工、历次修缮、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3 考察现场,按资料核对实物,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4 填写初步调查表;5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准备需要的仪器设备,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 4.4.6.2 详细调查应进行下列结构基本情况的调查: 1结构布置及结构形
9、式; 2砌体房屋圈梁,支撑或其他抗侧力系统布置; 3 结构及其支承构造;构件及其连接构造; 4 结构及其细部尺寸,其他有关的几何参数。应对结构使用条件进行调查核实:1 结构上的作用;2 建筑物内外环境;3 使用史(含荷载史);应进行下列项目的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检查:1 场地类别与地基土(包括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2 地基稳定性(斜坡);3 地基变形,或其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4 评估地基承载力的原位测试及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5 基础和桩的工作状态(包括开裂、腐蚀和其它损坏的检查);6 其它因素(如地下水抽降、地基浸水、水质、土壤腐蚀等)的影响或作用。当发现结构材料劣化或对设计图纸标明的材
10、料性能怀疑时,宜采用无损检测法取样法进行下列材料的检测分析: 1结构构件材料; 2连接材料; 3 其它材料。应对承重结构及围护结构承重部分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1 构件及其连接工作情况;2 结构支承工作情况;3 建筑物的裂缝分布;。4 结构整体性;5 建筑物侧向位移(包括基础转动)和局部变形;6 构件、结构或连接部位的施工缺陷、破损和腐蚀老化;7 必要时做结构动力特性的测试。应进行围护系统使用功能的检查: 1 屋盖的保温性能和防水性能; 2 维护墙体的裂缝、老化、保温性能、防水性能; 3 门窗的工作状态。应进行易受结构位移影响的管道系统检查。4.4.6.3检查方法1 结构工作状态(1)结构工作状
11、态检查,应包括构件连接状态,结构施工缺陷、裂缝、腐蚀老化检测;(2)采用观察法,要求有经验的检查人员系统、全面、细致地观察和记录;(3)配合使用钢尺、放大镜、度数显微镜、超声波检测仪、钢筋锈蚀检测仪、雷达扫描仪等检测仪器;2 结构尺寸变位检测(1)结构尺寸采用钢尺和水准仪、经纬仪测量;(2)层间柱子垂直度,采用工程检测尺检测;结构的垂直度和挠度采用水准仪、经纬仪测量,垂直度也可采用垂线法测量;(3)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钢筋位置采用磁性钢筋探测仪测量,必要时打开保护层进行直接测量;3 材料性能检测(1)若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设计、施工偏差,可采用原设计的材料性能标准值,否
12、则需进行现场检测;(2)混凝土强度在其龄期在141000天时采用回弹法检测,龄期超过1000天可采用钻心取样法检测;(3)砌体砂浆强度可采用回弹法或惯入法检测,必要时采用原位法检测砌体强度或取样试验砌体强度;(4)钢筋强度可在构件上钢筋受力较小部位取样检验;4 地基基础检查(1)地基基础检查,首先进行基础变位观测和观察上部结构是否有因地基不良反应产生的变位和裂缝,当不怀疑地基基础有问题且原工程地质勘探资料有效时,可进一步审查原地勘资料,查看场地类别与地基土(包括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地基稳定性(斜坡),评估地基承载力的原位测试及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资料,确认地基无问题;(2) 当对原地看资料
13、有怀疑或发现建筑有因地基不良反应产生的变位和裂缝时,应对地基基础作专门检查,对暴露部分详细观察,并可挖开怀疑有问题位置进行检查,结合原地勘资料进行判断,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地质勘探。5 维护结构检查(1)维护结构检查应包括维护墙体检查、屋面防水检查和维护结构保温性能检查,采用观察法,用户调查法;(2) 保温性能可采用结合测量数据的计算方法,必要时进行热工性能的现场测试。6 结构动力特性测试当结构承受动力荷载、有防振要求、承受强烈机械振动、爆破震动或因抗震设计需对动力特性进行检测时,应采用专门的结构动态测试分析仪进行现场结构原形动态特性测试。7 检查工作的环境条件和安全要求(1)检查用测试仪器的工作
14、条件应满足仪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条件,所采用的仪器应符合计量检定的要求;(2)检查工作应指定一名检查人员负责现场安全工作;(3)检查工作开始前应学习受检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守则和本检查机构的安全操作规则,检测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的用电、防火、起重吊装、登高、仪器设备操作等项的安全规则。4.1.7结构验算4.4.7.1 一般规定1 结构构件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2结构构件验算使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3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作用标准值的取值。4 当鉴定涉及设计责任时,应对原设计计算书、施工图及竣工图,重新进行一次复
15、核。1.4.7.2 作用效应1 作用的组合、作用的分项系数及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的规定执行。2 当结构受到温度、变形等作用,且对其承载有显著影响时,应计入由之产生的附加内力。4.4.7.3 构件材料强度1若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设计、施工偏差,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2若调查表明实际情况不符合上款的要求,应进行现场检测,并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强度标准值的取值。4.4.7.4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腐蚀、冻融损坏,风化、老化损坏,局部缺陷或缺损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 4.1.8检查结果评定标准4.1.8.1按GB 501442008的规定进行结果评定1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应按子项、项目及组合项目和鉴定单元评定;2子项评级分为a、b、c、d四级,项目及组合项目评级分为A、B、C、D四级,单元评级分为一、二、三、四级;3 据(GB50144)有关规定,按厂房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