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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华峰超纤材料有限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第一条 目的为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激发科研潜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公司技术中心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第二条 基本原则2.1 公司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提供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资源予以支持,鼓励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2.2 本制度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公司承担国家、地方,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或利用公司的技术、人力以及其他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我公司对其拥有完全的或者部分的知识产权。2.3 本制度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技术、生产力,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
2、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2.4 本制度所指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2.5 公司鼓励科技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对于参与产品开发的各个项目小组,根据承担科研任务的币种及对科技成果的贡献程度,合理分配科技成果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组织实施和管理3.1 技术中心负责公司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的发布和需求信息的收集和沟通,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者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
3、协助财务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效益或者收益的管理相关工作。3.2 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3.3 建立创新创业平台,根据科技成果情况,针对企业人员通过自主组织团队,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进行实施成果转化。企业提供一定的场地、设备等资源进行支持,转化成果所获得的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折股或者技术入股与企业进行利益分配。3.4 科技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可自行进行成果转化,但应事先向公司进行宝贝,并且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转化工作和后续的相关工作。3.5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成果转化的
4、要求进行设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转化:(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3)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其他项目组)共同实施转化;(4)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3.6 公司董事会、财务部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审查和跟踪,其他项目组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各项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各项科技成果(技术)的转化合同(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董事会和财务部审核方可生效。3.7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组织或者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
5、供技术资料)时,应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3.8 公司鼓励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积极发挥自主能动性和技术经验,促进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并获得良好的效果。第四条 技术权益4.1 与其他单位、公司或组织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办理:(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本公司所有;(2)在合作转化中有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方所有;(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合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4.2 公司与其他公司或组织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方应当就技术
6、秘密签订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结构在为我公司从事技术代理或者服务中,对知悉的有关技术有保密义务。第五条 权益分配5.1 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进入公司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本制度进行收益分配。5.2 收益分配按如下办法执行:成果收益的人员分配主要依据研究人员承担科研任务情况,采用“事先认定、事后调整”的方式进行,承担任务比重及对科研成果的贡献程度。(1)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成果完成人(项目组)获得所得收益的10%。若项目组有多个人,项目组长有权制定和实施项目奖励的分配分案;(
7、2)科技成果在企业内部转化和实施的,奖励方式按照公司的奖励制度进行。公司对项目成果的实施情况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评估,给予一定的奖励金额,项目组长有权按照项目组成员在项目转化过程中负担的工作制定和实施奖励分配方案。5.3 在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奖励的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 法律责任6.1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视影响的大小和损失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赔偿;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对当事人追求法律责任。6.2 对违反本规定及知识产权保密的相关管理规定,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公司技术成果,或者以技术指导等其他方式损害公司知识产权权益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其他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人力资源部协同技术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自动废止。二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