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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实现企业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企业利润最大化,特制订此制度。第二条 企业管理制度的制定权、修订权、解释权和财务检查监督权在企业总部,所有子公司财务人员的任命权在企业总部,有关财务事项的审批权在企业总部。第三条 本制度适合于企业所有部门在办理财会事务时所遇到的所有情况。二、财务工作管理第四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第五条 财务人员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会计电算化所体现的会计数据必须与纸质会计账簿相符。第六条 财务人员在填写记账凭证时,必须根据已审核的原始凭证进行填写;财务人
2、员根据记账凭证录入账簿时,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第七条 财务人员对企业实行会计监督。费用报销前,财务人员必须对予以报销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整改。第八条 会计应根据账簿记录情况,每月定期的编制会计报表,签名盖章后,送达相关部门。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做好内部审计,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如发现不相符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财务经理,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第十条 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十一条 财务审计每季度进行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
3、计事项进行审计,并做好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离职或调动,必须做好财务交接手续,填写交接表;办理交接手续时,由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进行监交,交接人和监交人都必须在交接表上签字。三、支票管理第十三条 支票由出纳人员或总经理指定的财务人员保管。第十四条 支票领用时,需填写支票领用单,由总经理审核签字,并在支票领用登记录上签字备档。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和指定财务人员应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财务专用章,填写日期,用途,并登记支票号码备档。第十六条 支票领用人销账时,应备好支票存根、发票及相关单据,由会计审核、总经理签字后,到出纳处销账,销账后注销原支票领用单。第十七条 出纳人员根据销账后
4、的单据,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支付任何一笔款项,无论个人借款还是企业用款,都必须由总经理签字审批。总经理出差到异地的,应电话沟通,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付款,事后补签。四、现金管理第十九条 企业现金由出纳人员管理,企业库存现金应不超过2000元。第二十条 企业使用现金的范围包括:差旅费、员工奖金津贴、零星费用支出和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超出以上范围的,应使用银行转账或支票支付。第二十一条 发票、差旅费及报销单(包括借款单),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财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办理会计核算。第二十二条 库存现金应与现金收入分开保管,不得混入一起。财务人员在
5、支付现金时,库存现金不够的,不得使用现金收入坐支,应从银行存款中提取。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批准。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前,应填写现金领用单,标明用途与金额,报总经理批准后提取。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根据总经理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员工工资资料,每月编制员工工资表,交总经理签字,按时发放工资,做好记账凭证。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该按时填写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情况,做到日结日清,每日核算,账款相符。五、会计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经营证等会计文件,应由财务人员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其他有价值的会计资料,均应归档
6、妥善保存。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每月应整理会计凭证,按时间、序号编排好,在封面上标明起止时间、序号数、单据张数,并由会计和出纳签名盖章后装订成册,归档保管。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和会计资料不得携带外出,凡需查阅、复制或摘录会计档案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六、处罚措施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的,对财务人员进行警告处分,并扣发一个月工资:1.未经批准坐支或未经批准超过坐支范围和坐支限额的;坐支现金收入的;2.库存现金超过规定限额的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和额度使用现金的;3.将企业款项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或保留帐外款的;4.将未经审核、未经批准或不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凭证入账的;5.未经批准或审核擅自借款、挪用企业财务的,或未经批准支付款项的;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的, 应解雇、开除或辞退财务人员:1.违反财务制度,使企业财务工作和财务账目混乱的;2.伪造、篡改、毁灭、变更或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应妥善保管的会计资料的;3.不能提供或拒绝为企业提供有效的财务信息,或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和财务资料的;4.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非法侵占、冒领、挪用、骗取、谋私或贪污企业财务的;5.因玩忽职守或重大失误,操场企业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6.存在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的过错,应当予以辞退的。七、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布之日起生效。 1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