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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局附件 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1第一章总 则 3第二章无人机系统 4第三章无人机驾驶员 7第四章飞行空域 8第五章飞行运行 1 3第六章法律责任 1 8第七章附 则 2 12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相关活动, 保障 飞行管理工作顺利高效开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辖有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的单位、个人和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相关活 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军民
2、融合、 管放结合、空地联 合,实施全生命周期设计、全类别覆盖、全链条管理,维护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飞行安全, 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及相关领 域健康有序发展。第四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为要, 降低 飞行活动风险;坚持需求牵引,适应行业创新发展; 坚持分类施 策,统筹资源配置利用;坚持齐抓共管,形成严密管控格局。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 是指机上没有驾驶员 进行操作的航空器, 包括遥控驾驶航空器、 自主航空器、模型航 空器等。遥控驾驶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统称无人机。第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无3 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 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
3、部际联席 工作机制, 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单位各部门 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模型航空器管理规则, 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 空军、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国务院公安部门等单位参照本 条例另行制定。第二章 无人机系统第八条 无人机分为国家无人机和民用无人机。民用无人 机,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无人机; 国家无人机, 指用于民用航 空活动之外的无人机,包括用于执行军事、 海关、 警察等飞行任 务的无人机。根据运行风险大小,民用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 型、大型。其中: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 0.25 千克,设计性能同时 满足飞行真高不超
4、过 50 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 40 千米 / 小时、 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 遥控驾驶航空器。轻型无人机, 是指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 4 千克, 最大起 飞重量不超过 7 千克,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 100 千米/ 小时,具 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遥控4 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机。小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 15 千克或者最大起飞重 量不超过 25 千克的无人机,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机。中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 25 千克不超过 150 千克,且空机重量超过 15 千克的无人机。大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
5、 150 千克的无人机。 第九条 无人机生产企业规范、 产品制造标准、 产品安全性, 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中型、大型无人机,应当进行适航管理。 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投放市场前,应当完成产品认证; 投放市场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其生产者、进口商应当依法实施 召回。第十条 销售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民用无人机的单位、 个人 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并核实记录购买单位、个人的相关信息, 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备。购买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民用无人机的单位、 个人应当通过 实名认证,配合做好相关信息核实。第十一条 民用无人机登记管理包括实名注册登记、 国籍登 记。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民用无人机应当向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实名注
6、册登记,根据有关规则进行国籍登记。登记管理相关信息,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与军民航空管、5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共享民用无人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变更; 发生遗失、被盗、报废时,应当及时申请注销。第十二条 使用民用无人机从事商业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 可。第十三条 民用无人机应当具有唯一身份标识编码; 除微型 无人机以外的民用无人机飞行, 应当按照要求自动报送身份标识 编码或者其他身份标识。第十四条 具备遥测、 遥控和信息传输等功能的民用无人机 无线电发射设备, 其工作频率、 功率等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无 线电管理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民用无人机生产者应当在微型、 轻型无人机的外 包
7、装显著标明守法运行说明和防范风险提示, 在机体标注无人机 类别。第十六条 从事小型、 中型、 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和利用轻 型无人机从事商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强制投保第三者责 任险。第十七条 国家无人机的分类、定型、登记、识别、保险等 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八条 无人机、无人机系统技术的进出口应当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个人携带或者寄递民用无人机入境,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 第十九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飞行安全, 保障重大任务,处置突发事件,军队、武警部队、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配备和依法使用无人机反制设备。 无线电技术性阻断反 制设备的使用,需经无线电管
8、理机构批准。第三章 无人机驾驶员第二十条 轻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 14 周岁,未满 14 周岁应当有成年人现场监护;小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 16 周 岁;中型、大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 18 周岁。第二十一条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培训包括安全操作培训和 行业培训。安全操作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 理论培训包含航空 法律法规和相关理论知识,操作培训包含基本操作和应急操作。 安全操作培训管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对民用无人机行业应用有特殊要求的, 可实施 行业培训, 行业培训包括任务特点、 任务要求和特殊操控等培训。 培训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二条 操控微型无人机的
9、人员需掌握运行守法要求。驾驶轻型无人机在相应适飞空域飞行, 需掌握运行守法要求 和风险警示,熟悉操作说明; 超出适飞空域飞行, 需参加安全操7作培训的理论培训部分,并通过考试取得理论培训合格证独立操作的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其驾驶员应当取得安 全操作执照。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 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 安全操作执照, 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管理体系应当 接受安全审查并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第二十三条 国家无人机驾驶员管理办法, 由相关部门另行 制定。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应当接受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飞行管制 部门以及公安机关进行的身份和资质查验。第二十五条 因故意犯罪曾经受到刑事处
10、罚的人员, 不得担 任中型、大型无人机驾驶员。第四章 飞行空域第二十六条 无人机飞行空域划设应当遵循统筹配置、 灵活 使用、安全高效原则, 充分考虑国家安全、 社会效益和公众利益, 科学区分不同类型无人机飞行特点, 以隔离运行为主、 兼顾部分 混合飞行需求,明确飞行空域的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限。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微型无人机禁止在以下空域飞行:(一)真高 50 米以上空域;(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 2000 米范围;(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 1000 米范围;(四)机场、临时起降点围界内以及周边 2000 米范围的上 方;(五)国界线、边境线到我方一侧 2000 米范围的上方;(六)军事禁区
11、以及周边 500 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 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 100 米范 围的上方;(七)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 3000 米范围的上方, 卫星地面 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 设施以及周边 1000 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 500 米范围的上方;(八)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 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 100 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 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 边 50 米范围的上方, 高速铁路以及两侧 100 米范围的上方, 普 通铁路和省级以上公路以及两侧 50
12、 米范围的上方;(九)军航超低空飞行空域。 上述微型无人机禁止飞行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会同战区确 定具体范围,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公开相应 范围。警示标志设计,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八条 划设以下空域为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一)真高 120 米以上空域;9(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 5000 米范围;(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 2000 米范围;(四)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 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 影范围的上方;(五)有人驾驶航空器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 2000 米范围的 上方;(六)国界线到我方一侧 5000 米范围的上方, 边境线到我 方一侧 2000 米范围的上方
13、;(七)军事禁区以及周边 1000 米范围的上方, 军事管理区、 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核电站、监管场所以及周边 200 米范围的上方;(八)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 5000 米范围的上方, 卫星地面 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 设施以及周边 2000 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 1000 米范围的上方;(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 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 150 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 变电站、加油站和中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 周边 100 米范围的上方, 高速铁路以及两侧 200 米范围的上方, 普通铁
14、路和国道以及两侧 100 米范围的上方;(十)军航低空、超低空飞行空域;(十一)省级人民政府会同战区确定的管控空域。10未经批准, 轻型无人机禁止在上述管控空域飞行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 位于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内, 真高不 超过 30 米,且在农林牧区域的上方。第二十九条 每年 10 月 31 日前,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各方 需求并商所在战区后, 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轻型无人机空域 划设申请; 11 月 30 日前,负责审批的飞行管制部门应予批复, 并通报相关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12 月 15 日前,省级人民 政府发布行政管辖范围内空域划设信息
15、,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 门收集并统一发布全国空域划设信息;翌年 1 月 1 日起,发布 的空域生效,有效期 1 年。临时关闭部分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 由省级 (含)以上人民 政府或者军级(含)以上单位提出申请,飞行管制部门根据权限 进行审批, 并通报相关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临时关闭期限通 常不超过 72 小时,由省级人民政府于关闭生效时刻 24 小时前 发布。 遇有重大活动和紧急突发情况时, 飞行管制部门根据需要 可以临时关闭部分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通常在生效时刻前 1 小时发布。第三十条 无人机通常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运行, 划设隔 离空域, 并保持一定间隔。 已发布的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不影响 隔离空域的划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划设隔离空域:(一)执行特殊任务的国家无人机飞行;11(二)经过充分安全认证的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三)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飞行安全高度飞 行;(四)具备可靠被监视和空域保持能力的小型无人机在轻型 无人机适飞空域及上方不超过飞行安全高度飞行。第三十一条 飞行安全高度及以上、 跨越飞行安全高度的隔 离空域间隔, 应当高于现行空域间隔规定; 低于飞行安全高度的 隔离空域间隔,可以适当低于现行空域间隔规定。第三十二条 隔离空域申请, 由申请人在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