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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编制说明一、出台办法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从2007年开始,环境保护部组织各地系统地实施了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全国各地相继建成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通过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现了对重点污染源现场端排放情况的实时监控,利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环境监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环保部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奠定了基础。但现行的办法对于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行政执法中的适用范围、数据认定、数据替代、超标界定、具体实施
2、办法等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规定的缺失不利于环境监管的实际操作,难以达到有效运用自动监控系统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为解决存在的问题,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中的适用,遏制超标排污行为,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二、数据认定说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规定,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自动监
3、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均是确保自动监控设施能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本办法明确通过责任环保部门数据有效性审核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备所产生的实时监测数据及其统计数据。可更便于行政处罚的取证。三、数据替代说明部分污染源责任单位为了逃避监管,非法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作假,而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最高只能处罚五万元;参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最高只能处罚十万元。本办法规定“出现数据作假情况,使用一年内出现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最高值替换作假数据。”同时明确修补、替换后的数据及其统计数据可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4、。有了该规定,不但可对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罚,还可以就作假造成的数据缺失时段作出超标排污行政处罚。有效解决了数据作假违法行为成本低问题。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因种种原因会出现相当数据缺失的情况,应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的要求进行处理补充。本办法规定处理补充的数据及其统计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但对于数据缺失时段超过24小时的烟气污染源,行业标准(HJ/T 75-2007)只要求对缺失时间段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补遗,而明确其浓度值不需补遗。此规定不利于超
5、标行政处罚实施。建议进一步明确提出缺失浓度值的补遗方法(本办法对此未作规定)。四、超标界定说明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规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废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小时均值计算。五、具体实施说明(一)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替代数据的统计数据界定污染物超标排放,并且情况不在不予处罚情形之列,应对责任人实施超标排污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兼顾违法行为处罚及纠正本办
6、法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作出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通过责令改正通知书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并限制改正期间排放总量的行政命令。”该规定兼顾了处罚违法与纠正违法,强调执法效果。既要求惩罚违法行为人,以儆效尤;又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回归合法状态。(三)限期改正与新的环境违法行为认定本办法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作出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通过责令改正通知书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并限制改正期间排放总量的行政命令。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新的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应当对当事人再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一)被
7、责令改正期间,当事人排污量超出行政命令限制的排放总量的。(二)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的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执法者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生产状况、工艺,环保治理状况、工艺,确定违法行为的改正期限,从而科学确认再次环境违法的始止。(四)防止当事人在限期改正期间肆意排污本办法的规定,执法者可以根据当事人污染治理设施完成整改前的状况、改正时间长度、环境容量等情况,通过行政命令手段,合理地制定改正期间的临时允许排放总量。改正期间,一旦出现当事人排污超出限制排放总量的情形,应对当事人再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以设施整改为借口肆意排污。(五)有效遏
8、制超标排污,合理控制工作强度综上,在自动监测数据界定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是否轻微并及时纠正,是否造成危害后果,来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并且通过限期改正的行政命令,依法、科学、合理地掌握好处罚工作的节奏,最终做到既有效遏制了超标排污,还合理控制了工作强度。六、实施程序说明本办法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一般程序的规定,并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特点,规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既有针对性,还不乏前瞻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中的适用,遏制超标排污行为,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
9、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量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监测数据】本办法所指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指验收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经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环境保护部门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或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产生的实时监测数据及其统计数据。第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10、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控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第五条【数据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产生、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出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或者缺失的情况,可以按有关规定对数据进行处理补充;出现数据作假情况,使用一年内出现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最高值替换作假数据。处理补充、替换后的数据及其统计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第六条【超标界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水污染物排放
11、浓度日均值大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界定为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或者小时排放量大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界定为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第七条【超总量界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污染物排放量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界定为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第八条【免于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污染防治设施启动、检修、维护、调试将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界定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排污者应该提前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得同意后,排污者按要求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恢复达标排
12、放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九条【责令改正与再次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通过责令改正通知书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并限制改正期间排放总量的行政命令。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新的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应当对当事人再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一)被责令改正期间,当事人排污量超出行政命令限制的排放总量的。(二)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的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第十条【立案】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界定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第十一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
13、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第十二条【先行调查取证】可以先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调查取证,再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第十三条【自动监测数据取证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可以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自动监控设备或环保部门管理的监控中心存储的自动监测数据中进行取证,调查取证人员可直接或监督系统管理人员以统计、报表、打印、拷贝等方式实施自动监测数据取证。第十四条【适用证据】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的证据主要包括:(一)由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文件(报
14、告)或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检定合格文件(报告);(二)说明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情况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报表;(三)由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合格文件;(四)调查取证笔录;(五)能证明责任单位弄虚作假的证据。第十五条【证据的备份保存】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可以采取先行备份保存措施。第十六条【调查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一)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界定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不能界定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超过总量
15、控制指标排放;(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五)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六)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终结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第十七条 【案件审查】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否界定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三)证据是否确凿;(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第十八条【补充或者重新调查取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未界定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第十九条【处罚告知和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可以通过电子媒介告知。在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通过电子媒介告知。第二十条【当事人申辩的处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