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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 目: 关于行政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综述 姓 名: 马云豪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42 学 号: 2264201 指导教师: 杨钦 职称: 助教 200 7 年5 月 30 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关于行政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综述法学专业学生 马云豪指导老师 杨钦摘要 我国的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为核心,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构成了行政法的理论体系,而行政责任是行政救济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理论界对行政责任这一领域还没有广泛、深入而系统地探讨。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为追究行政主体行政责任的根本规则,它是行政责任理论的核心问题,在整个行政法学中
2、占据重要地位。对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通说,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违法责任原则。由于引起行政责任的原因具有多样性,因此一些学者主张行政责任归责原则的多元化、体系化。关键词 行政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The Reseach Summary of Criterion of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Student majoring in law MA-Yunhao Tutor YANG-QinAbstract:In china,administrative act is the core of administrative ju
3、risprudence, The principal administrative, executive and administrative acts relief constitutes a theoretical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is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administrative remedy. At present, our country theoretical circles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in thi
4、s area has not been extensive, in-depth and systematic study. Criterion of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is the fundamental rule that investigates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of administrative subject.It is the core problem of the theory of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whole
5、 subject of administrative law.There are three normal doctrines oncriterion of administrativeliability,principle of liability with fault,principle ofliability without fault,and principle of liability malfeasance.But the reasons that cause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are diverse,so some experts advocate
6、 the criterion of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should be multiple or systematic.Key words:administrative liability;criterion of liability;liability for fault;liability for risk;liability for illegal.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近年来不断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理念。行政法学作为法学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其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而关于行政责任问题更是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国行政法
7、学兴起较之民法、刑法要晚,对于行政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也大多间接体现在对国家赔偿制度的研究中,国家赔偿包括了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其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后,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相对人以经济赔偿的一种救济制度。因此,这种赔偿应该是行政责任的一种较为直观的承担方式,从这一意义上说,它的归责原则也就与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了一致性。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行政责任理论的核心,对它的探讨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有利于完善行政责任理论。1 一、 行政责任归责原则概述对行政责任归责原则的探讨,应首先对行政责任、归责原则在概念上作必要的了解。对行政责任的理解,学者有不同的看
8、法。根据法学大辞典的解释,行政责任(有的学者也用行政法律责任来表述)是指因行政违法以及部分不当行政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大部分学者的观点虽不同,但本质上与这一解释是一致的。从这一定义出发,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并列的法律责任,它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所负的责任,其目的在于给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补救,处罚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教育相关行为人。对于归责原则,重在“归责”,何为“归责”?德国学者拉伦茨指其为“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2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认为,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3这一理
9、解得到了很多学者的支持。因此,归责原则即归责的根本准则,它要解决的是行为人为什么或者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问题。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不难得出行政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即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公务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由于行政违法或部分行政不当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以后,应承担行政责任所依据的准则。 行政责任归责原则建立的目的在于制裁行政违法人员,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从而有利于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促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进程。二、 关于行政责任归责原则的几种代表性学说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由于社会制度,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特别是法律发展及完善程
10、度上的不同,比如有的国家专门设立行政法院来处理相关案件,有的国家则是在法院中设立行政庭予以解决,因而对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各国存在差异,也各有特点,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因其行政行为存在过错而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应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归责原则。支持这一原则的学者从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出发,但不论要件如何安排,都强调了过错这一要件,4即认为“无过错即无责任”,行政主体只有在其行政行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行政责任。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实现了规范与救济的有机统一,并可以从理论上合理解决共同侵权行为和混合过错的责任承担
11、问题。5对过错的否定与惩戒,有助于促使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模式或标准行使职权,从而达到规范政府行为的目的,从受害人角度而言,过错原则为受害人界定了一定的救济范围,以避免国库负担过重。6 在法国、美国、德国、英国,都包含了这一原则的适用。在过错中,又有主观过错与公务过错之区别。主观过错指致害行为具有的一种应受责难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主观过错观点奠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基础,也便于分清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公务过错指公务行为欠缺正常的标准,它以公务活动是否达到中等公务活动水准为客观标准来衡量公务活动是否存在过错,以判断实施公务的机关的责任。7公务过错理论避免了主观
12、过错理论在主观方面的判断困难,为受害人提供了较多的救济机会。尽管过错责任原则有其适用空间,也有许多学者坚持其为行政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或主要归责原则。但也有学者提出过错责任原则不能作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8其理由是行政法领域的过错责任原则说可以分为狭义的过错原则和广义的过错责任原则。广义的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推定、严格责任、违法责任和行政不当责任原则视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转化和体现而统统纳入过错责任原则,明显缺乏合理性,是站不住脚的;狭义的过错责任原则所对应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在行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两者不一致,行政主体属于法人,与自然人不同,它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格主体,
13、并不是现实的人,法人的过错标准与自然人的过错标准是不同的,不能用仅能适用于自然人的主观过错标准看待法人。也有学者从国家赔偿角度说明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下列缺陷:9第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国家机关,民事侵权责任、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自然人;第二,过错责任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容易导致法官的“自由心证”。另外,也有学者认为行政赔偿以国家为赔偿责任主体,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要在每一赔偿案件中确定责任主体的主观要件显然不利于解决赔偿问题,也不便于受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达到受偿目的。由于过错原则在救济上恪守“无过失则无责任”的信条,但随着行政危险的剧增和民权理念的勃兴,严守过错原
14、则确易导致救济的不周全。10(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中,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国家行政机关就应承担行政责任,而无须考虑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是否具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学者也称为危险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它不评判侵权行为引起的原因、性质与内容,不问其是否违法或存在过错,而是从侵权行为的结果着眼,从结果责任出发,实行客观归责。11但有学者认为严格责任是指当被告造成了对原告的某种明显的损害,应对此受害负责,它实际上是界于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责任形式。12也有学者提出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是不同的,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非绝对,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加害人
15、就其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它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过错推定的办法,允许加害人通过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第三人的过失和因自然原因造成的而减轻或免除其责任,从法律功能上看,严格责任保留了法律责任的惩罚、教育功能,又具有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而无过错责任已丧失了惩罚、教育功能。13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时代背景为19世纪下半叶,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及政府权力的不断扩张,公务活动造成危险的情况剧增,在许多情况下,公务人员即使不存在过错或违法,亦可能导致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它的理论基础为社会连带主义与公共负担人人平等原则。将公务危险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个人承担转而由社会的全体人员承担,以实现责任的社会化。法国最早将其引入公法领域。国家行为应该以整个社会的利益为前提,不应该是某些人承担的义务多,而某些人承担的义务少。当国家行为引起了对特定公民的个人损害时,不管政府官员是否有过错,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