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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2013版与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比解读报告国家住建部、工商总局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 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制定了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一、本次修订施工合同的缘由1999年12月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1999版施工合同以来,对于规范承发包双方行为、防止和解决纠纷以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规范的完善,1999版施工合同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以下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2、一是1999版施工合同与现行法律规范不相适应。从1999版施工合同颁布实施至今已有近14年时间,其间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大量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999版施工合同内容与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影响到施工合同管理以及合同风险控制等方面,尤其对于解决施工合同中暴露出来的典型问题显得乏力,比如招标发包的合同效力问题、转包挂靠问题、暂估价项目的管理问题、情势变更问题、迟延结算和支付问题、暂停施工问题、竣工验收与移交问题、缺陷责任问题、质量保证
3、金返还问题、合同解除问题。二是1999版施工合同结构和内容与建筑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1999版施工合同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建筑市场的专业化程度较低、行政管制较多,因此在合同条款设置上较为粗放,更多地体现了行政力量的介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的专业化、市场化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融合,对于合同文本的专业性和操作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1999版施工合同中没有考虑暂停施工的问题,而暂停施工作为目前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常见现象和纠纷争议事项,亟待予以规范。再如开工问题,1999版施工合同中没有对开工的程序进行约定。另外,1999版施工合同在结构和内容上存在条款设置
4、粗放、权利义务设置及风险分配不明确等问题,不能有效地指导复杂的工程活动。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因合同约定不明确产生纠纷的情况非常常见,有关各方呼吁应对1999版施工合同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二、2013版与1999版施工合同的变化比较整体结构来看,2013版与1999版施工合同一样,分为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大部分。2013版施工合同,更突出“合同”的概念,1999版前三大部分名称为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2013版均增加了“合同”二字,内容修改重点体现在通用合同条款上,主要结构和标题变化不大,但内容及文字表述上变化较多,因此,以下仅主要变化内容进行归纳和列举说明。(一
5、)合同协议书(原称:协议书)新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1999版本为10条),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新增内容)、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含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补充协议(新增内容)、合同生效、合同份数(新增内容)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变化有:1、将1999版 “二、工程承包范围”,并入了“一、工程概况”中;2、合同工期前增加了“计划”二字,更加严谨;3、将“五、合同价款”改成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规定更加详细,增加了“合同价格形式”;4、增加了“五、项目经理”,更好的保护发包人权益,强调了
6、项目经理的责任,尽量避免转包的情况;5、合同文件构成也有些许变化,将“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并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去掉了“洽商”字眼。协议书标题变化不大但内容及表述变化较多,内容更加完善。(二)通用合同条款1999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总共11章节47条177款,新通用合同条款共20条117款(不再分章节),虽然条款有所减少,但所包含的内容更加完善。通用合同条款具体20条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
7、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新版施工合同处处体现了合法性、适当的引导性、实践性、先进性原则。通用合同条款20条主要对比情况归纳列举如下:1、“1(条).一般约定”共包含13款,与1999版“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比较,有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并增加了很多内容。“(款)词语定义与解释条款”与1999版“1、词语定义”比较,新增了许多重要名词的定义,如:合同、分包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工程设备、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基准日期等,45个定义有27个为新增定义,其他18个也均进行了不同的定义修订。修改较大的如:将199
8、9版中的“工程师”分解为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二个方面的定义; 对“费用”的定义:1999版“”的定义为: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2013版“”的定义为: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2、“2(条).发包人”,与1999版本“8、发包人的工作”比较,对发包人的权力、责任,有了更加完善的规定。在本条中多处明确约定,由发包人未及时履职造成的损失,需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及工期的损失,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为了解决施工合同中的履约担保,尤其是为了有效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借鉴FIDIC合同,新版施工合同实行双向担
9、保制度。“(款)资金来源及支付担保”规定了发包人的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工程款担保。以其合同义务向对方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工程款支付担保,督促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款)履约担保”则规定了承包人的履约担保。要求承包人以其合同义务和约定,向对方提供保证工期和质量等约定目标完成的履约担保。3、“3(条).承包人”与1999版本“8、承包人的工作”比较,还新增了许多具体实施中与承包人相关的内容,包括承包人人员、承包人现场查勘、分包、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履约担保、联合体等,并将1999版“7、项目经理”并入了本条款。如:“(款)项目经理”条款,对项目经理相关权责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项目经理
10、为承包人的正式聘用员工,并在合同中提供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对项目经理的更换有了明确规定和要求;“(款)分包”条款,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方,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4、“4(条).监理人”与1999版本“5、工程师”中的监理相关内容比较,新版监理人只有审查的权利,没有批准的权利;但可以作为第三方,负责商定或确定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估价、索赔等有关事项,引入了商定或确定制度。新版施工合同借鉴了FIDIC合同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的做法,如:“(款)商定或确定”条款,明确由总监理工程
11、师承担商定与确定的组织和实施责任,并明确了该项制度起动的前提条件。5、“5(条).工程质量”与1999版本“15、工程质量”比较,将质量要求、质量保证措施、隐蔽工程检查、不合格工程的处理、质量争议检查都列入了该条中。在本条款中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反之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及工期损失。6、“6(条).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与1999版本“五、安全施工”比较:新增了“”、“”等内容,明确了安全文明施工费,强调了安全文明施工工作。7、“7(条).工期和进度”与1999版本“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比较,对
12、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进行了规定。新增了“(款)测量放线”“(款)不利物质条件”、“(款)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款)提前竣工”等内容。新条款中多处明确规定,发包人违约,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的,发包人仅承担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不负责支付利润。8、“8(条).材料与设备”与1999版本“七、材料设备供应”比较,对材料的各种规定进行了细化,细分为如下条款:“(款)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款)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款)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款)样品”、“(款)材料与工程设备
13、的替代”、“(款)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等。9、“9(条).试验与检验” 与1999版中“七、材料设备供应”比较:增加了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现场工艺试验等内容。并对材料、工程设备的试验与检验内容进行了细化。10、“10(条).变更”与1999版本“八、工程变更”比较,细化了很多内容。如:1999版简单分为“29、工程设计变更”、“30、其他变更”、“31、确定变更价款”;新版则细化为“(款)变更的范围”、“(款)变更权”、“(款)变更程序”、“(款)变更估计”、“(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款)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款)暂估价”、“(款)暂列金额”、“(款)计
14、日工”。并明确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进行计价的约定。11、“11(条).价格调整”与1999版本“23、合同价款及调整”比较:为解决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履行的风险问题,新版施工合同中引入了适度风险,适度调价的制度,亦称之为合理调价制度,其法律基础是合同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原则。此条款在1999版施工合同中也有规定,但没有新版具体及可操作性。12、“12(条).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与1999版本“六、合同价款与支付”比较:1999版合同价款方式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新版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总价
15、合同及其他价格形式三种模式。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归入其他方式合同,其他方式合同中还包含了采用定额计价的合同,还原了上述计价方式的真实含义,并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以满足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便于合同双方的实践操作。此外,在总价合同的计量环节,新版施工合同还引入了支付分解表,有利于提高总价合同计价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还增加了“(款)计量”条款,对计量原则、周期及计量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13、“13(条).验收和工程试车”与1999版本“九、竣工验收与结算”比较:增加了“(款)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款)工程试车”、“(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款)施工期运行”、“(款)竣工退场”等内容。本条增设
16、了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制度。14、“14(条).竣工结算”与1999版本“33、竣工结算”比较,为了解决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问题,从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出发。在新版施工合同中设立了迟延支付工程价款的双倍赔偿制度,该制度中包括了通知、合理期限改正等程序性规定,最终仍不履约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该规定在“14.2(款)竣工结算审核”、“14.4(款)最终结清”两个对应条款中均有体现。15、“15(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与1999版本“34、质量保修”比较:为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合同当事人约定“保修期满返还保修金”的争议,引入了缺陷责任与保修制度,明确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