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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在中国境内与国外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B5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6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7保险法律制度是调整
2、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8保险公司保证金除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外,非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9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10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设立的从事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活动的一种公司。11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决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还是解除保险合同。12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13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4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15保险欺诈行为指当
3、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做出错误判断的行为;16保险人依法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17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18保险危险指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各种火灾、爆炸、水灾、坍塌、山崩、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与人为灾难事故的总称。 19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0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21被聘任
4、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23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24本票的出票人资格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25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26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C27财产保险的对象是指投保人投保的财产和相关的利益。28财产保险合同,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
5、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9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30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3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34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
6、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35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 37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8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F39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
7、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40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4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42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43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44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
8、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4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47凡是从事商行为的人都是商人。 48非票据关系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49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设立
9、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G51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5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5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54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55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56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
10、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57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58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公司日常管理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59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60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6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11、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62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63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64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65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66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67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68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69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也可以低于票面金额。 70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
12、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71管理人经债权人会议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7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73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74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75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6管理人依照中华人
13、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77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78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指定。 79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80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81管理人主持债权人会议。 82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8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84国务院证券监督
14、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85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H86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87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88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89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
15、别缴纳所得税。 90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9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2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93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94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95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96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97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98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99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100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101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102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是不可以用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