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建设〔2012〕72号 南海基坑限制打锚索;》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建设〔2012〕72号 南海基坑限制打锚索;(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南建设201272号关于加强基坑支护锚索工程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目前我区有较多的深基坑工程,部分基坑支护结构锚索(包括锚杆、土钉等,下同)施工时发生涌砂、涌水险情,直接影响到毗邻建筑物和重要道路、管线的安全。为加强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避免发生恶劣社会影响事件,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
2、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二、严格限制使用锚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使用锚索:(一)锚索长度超出用地红线范围的;(二)毗邻重要道路和管线,可能会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三)毗邻重要建筑物,可能会严重影响其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三、深基坑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报监理企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四、基坑支护结构计算和锚索的使用情况要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专家组必须对锚索使用提出明确的意见。五、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程自身结构稳定及周边相关环境变形的动态监测结果,必须及时作出分析,并按监测方案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出具监测报告。监测数据接近或超过报警值时,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时处置,排除险情。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管理 通知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建设综合室 2012年4月20日印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