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工程项目施工劳务(专业)分包招标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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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招标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工程施 工劳务(专业)分包招标管理工作,规范股份公司招标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 障施工安全,提高工程项目组织管理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要求, 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 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劳务企业施工的活动 ;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 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

2、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施工的活 动。第三条 劳务(专业 )分包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国家的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劳务(专业)分包招标活动。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施工企业境内各类劳务 (专业 )分 包招标管理工作。第二章 招标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股份公司、二级公司、三级公司及项目部劳务 (专业 )分包招标活动 实行分级管理。第六条 各级要成立劳务 (专业 )分包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是负责招标日常工作的机构。第七条 股份公司成本管理部是劳务(专业)分包招标管理专项工作的主 责部门。负责贯

3、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相关规定; 指导 二级公司劳务(专业)分包招标工作,对劳务(专业)分包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第八条 二级公司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工作的法律法规 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制定劳务(专业)分包招标管理办法;负责建设用于二级 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劳务(专业)分包招标的招标平台;指导、监督所属各单 位劳务(专业)分包招标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三级公司负责执行国家有关招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相关 规定;负责收集、 汇总所属单位招标计划; 组织制定责任范围内招标方案并组织 实施;指导所属单位及项目部劳务(专业)分包招标的有关工作;开展劳务(专 业)分

4、包招标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项目部负责执行上级有关招标工作的制度和规定, 编制本项目的劳 务(专业)分包招标工作计划并上报;参加公司组织的本项目的劳务(专业)分 包的招标并配合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组织项目部权限范围内的劳务 (专业) 分包 的招标工作。第十一条 二级公司应建立供全公司招标使用的评标专家库; 各级招标工作 由相应的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行组织相关人员 (以下简称评标人员) 成立评标 小组,开展评标工作。第三章 招标范围 组织形式 方式第十二条 招标范围是指对股份公司以及所属各级企业承揽到的施工项目 , 对公司以外单位进行劳务(专业)分包的内容。第十三条 三级公司原则上负责组织劳务

5、(专业) 分包单项合同额万元(含 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标工作;项目部原则上负责组织劳务(专业)分包单项 合同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招标工作; 二级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本部组织 招标的原则和规模标准。第十四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原则上自行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 可以根据实施主体法人单位的授权, 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且具有独立承担招标任务的能 力。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通过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来确定 分包方。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 是指公司、 项目部在公司招标平台上公开发布招标公 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

6、其他组织进行的招标活动。第十七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三家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施工能 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书面投标邀请书而开展的招标活动。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 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第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 是指参加公开招标报名的企业或组织少于两家、 特 殊紧急的抢险救援任务, 经上报上级单位批准后, 招标人可以从符合相应资格条 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供应商参加谈判,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与劳务(专业) 分包

7、企业商议合同事项,签订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指导意见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 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章 招 标第二十条 项目部应制定整个项目工程劳务(专业) 分包策划方案, 将制定 的招标工作计划报三级公司审核批准。 招标工作计划应包含本项目拟分包项目的 单元划分及其招标实施时间、工作内容、工程数量、招标方式等。第二十一条 属三级公司权限范围内的招标工作, 原则上要提前个工作日将 招标计划上报二级公司备案; 属项目部权限范围内的招标工作, 原则上实行集中 招标,要提前个工作日将招标计划上报三级公司审批, 必要时三级公司应派人去 现场进行招标指导和监

8、督。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业绩等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原则等所有实质性要求、 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简单易行,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度。第二十四条 招标应设有标底或控制价,编制标底或控制价应遵循下列原 则:(一)根据图纸、施工方案、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等,

9、参照企业定额、限 价等综合编制; 同一项目中施工难易程度相当的专业工程, 其标底或控制价要保 持相对一致;(二)一个分包单元只编制一个标底或控制价;(三)标底属于商业秘密,开标前严格保密。第二十五条 资格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能够证明投标人具备承担分 包任务的资质、能力、实力、信誉等有关的证明材料。(一)具有分包方资格准入证;(二)履约代理人相关资料;(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破产 等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载明的时间、地点发 售

10、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原则上不少于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 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少于个工作日。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 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 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间至少个工作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不足个工作日的, 招标人应当 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个工作日 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

11、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 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 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或限额控制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 期一致。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准许, 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个工作 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签 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 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

12、密封情况,存档 备查,在开标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 应当拒收。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地点、方式等公 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第三十五条 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一)宣布开标纪律;(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确认投标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场;(三)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和监督人的 联系电话;(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通报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 情况,对未缴纳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密封不完整的投标文件

13、,不予开启;(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六)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 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七)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 上签字确认。第三十六条 属三级公司招标的内容,由三级公司组织人员评标;属项目 部招标的内容, 由项目部组织人员评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 暗示等任 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的成员。第三十七条 评标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三)曾因在招标、评

14、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而 受过处罚的。第三十八条 评标时间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各种因素合理 确定。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评标时间应当适当延长。第三十九条 评标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有关制度, 按照招标 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独立评标和无记名打分。第四十条 评标人员应按照资格审查的内容严格审查各投标人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 评标人员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 说明的, 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 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

15、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原则上从公司最新发布的 合格分包方名录 中选择分 包方,或选择已办理准入的施工企业。 合格分包方名录中的不同等级分包方 (包 含:优秀、良好、合格 )参加同一施工内容的竞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高等级 的分包方。第四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须有参加评审人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评审报告。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 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人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评标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 还要有 以下明确结论:(一)投标人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

16、包合同有关工 程专业或劳务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二)经评审的各投标人的价格比较以及与施工成本的比较;(三)经评审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招标平台上 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 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 异议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活动。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 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或者被查实存在 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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