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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彬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规定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市范围内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及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社)。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农村
2、集体资产所有权,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务,代表全体成员(股东)行使集体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经营管理权,定期向村党组织汇报工作,支持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和经费支持。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管理集体资产权利。第四条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村、组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小组)代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限期向集体
3、经济组织移交集体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组织选举、罢免管
4、理人员。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7个工作日。2/3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应当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代表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具体人数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
5、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组成人员为3人以上奇数人数,理事长由理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理事长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第十二条 监事会是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组成员人数3至5人(应为奇数),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第十三条 理事会
6、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理事会成员近亲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第十四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到期应及时组织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成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3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理事会、监事会不召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会同村党组织组织召集。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7、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职责范围;(三)资产情况;(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包括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七)收益分配制度;(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妥善认定
8、成员身份,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提交已明确身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公积金,用于兴办公益事业等。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颁证工作。对于符合赋码登记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
9、对于不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批准成立的文件;(三)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四)成员名册;(五)组织章程;(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所证明等材料;(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报告和成员身份认定结果公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登记内容,按照登记程序,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审核后,报送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定变更登记,并发放新的登记证书。 申请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变更报
10、告和变更登记申请表;(二)原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三)变更事项证明材料。理事长、监事长等变更的会议记录及新的章程。新当选理事长、监事长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变更组织地址的证明等。(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在有关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按照登记程序向市登记机关申请补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应当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一)组织合并、分立及资产处置的会议记录材料;(二)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审核意见;(三)依法清理债权债务的方案及决议。
11、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年度报备制度。于次年1月31日前应向登记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总结;(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表;(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盈余分配表;(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三章 资产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责:(一)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有关的决议、决定;(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
12、值;(三)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本组织集体资产的权利;(四)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五)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有关工作;(六)管理上级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有关生产经营的资产和资金;(七)定期公布集体资产运营状况,接受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市审计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八)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党组织、村监委会及成员的监督;(九)负责集体资产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
13、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二)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三)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四)决定重大生产投资或者大额举债;(五)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六)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七)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的方式经营。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责任,制定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照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合理确定承包金或者租金。
14、禁止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规定程序,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指定承包人、承租人等行为。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与合作方签订经营合同,明确资产份额,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一)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二)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三)拍卖、转让集体资产的;(四)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设的;(五)以集体资产抵押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六)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资
15、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结果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第三十四条 土地和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不得非法处分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第四章 财务管理及监督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章程的前提下,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处置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设立专职会计,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理记账。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国家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审核批准或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实行公开招投标。不能进行公开招投标的,经村党组织研究同意,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劳动报酬,由成员大会研究确定标准,在本年度盈余分配中予以支付,具体由章程或者成员(户代表)大会确定。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觉接受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党委和纪检机关监督,接受项目主管单位的监督,接受监事会日常监督。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机制,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流程。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逐项逐笔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