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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制度汇编篇一:某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内部管理制度目录 综合管理类(7 个)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农村合作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农村合作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共农村合作银行委员会工作制度 农村合作银行行长经营班子工作规程 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 信贷管理类(14 个) 农村合作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合作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大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农村合作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客户(内部)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授信管理实施细则农村合作银行与
2、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经理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现金管理制度 农村合作银行资金调剂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 个人业务类(6 个) 农村合作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验资资金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内部职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风险管理类(4 个) 农村合作银行风险管理制度56 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合作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会计财务类(20 个) 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审
3、批委员会工 作制度80 农村合作银行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代签银行汇票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代签银行汇票会计核算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代签工行汇票操作说明 农村合作银行股金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及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联行往来业务编押机管理和使用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电子联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电子联行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农村合作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柜员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会计检查辅导员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综合业
4、务信息系统账务组管理规范 农村合作银行会计检查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辅导检查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合作银行财务费用管理办法(暂行) 内部审计类(4 个) 农村合作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55 农村合作银行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审计处罚暂行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要害岗位人员离岗审计暂行办法 安全保卫类(7 个) 农村合作银行中心库安全管理办法180 农村合作银行运钞车管理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制度 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及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营业、守库、押运期间安全管理操作规程 农村合作银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科技信息类(4 个) 农村合作银行发电
5、机使用管理规定210 农村合作银行离行式自动柜员机加钞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自动柜员机管理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计算机管理制度 员工管理类(12 个) 市农村合作银行营业窗口规范化服务实施细则243 农村合作银行员工招聘暂行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关于强制休假的实施意见 农村合作银行重要岗位轮岗试行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员工薪酬绩效挂钩试行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员工末位淘汰制度 农村合作银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农村合作银行退休(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中层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农村合作银行员工聘任聘用暂行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股
6、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代表大会议事程序规范化、决策民主化,保证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到位,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东代表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对本行所有股东都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分为股东代表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必须有 50以上的股东代表出席时方可召开。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两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本行章程规定的
7、三分之二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到本行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经半数以上股东代表请求时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六条 股东代表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向本行提交股东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代表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代表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代表大会议程的每一事项是否有表决权,如果
8、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代表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于会议召开 30 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代表。股东代表大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代表有权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股东; 四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临时股东代表大会不得对
9、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二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选举(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制定和修改本行章程;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股东代表大会年会还应当将下列事项列入审议范围: 一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执行整改情况; 二报告董事会对董事
10、、独立董事的评价结果; 三报告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结果。 第十条 会议程序 一提交大会工作报告或议案; 二出席会议代表讨论或发表意见; 三对所提议案进行表决; 四形成会议决议; 五董事签名。 第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一般采取不记名方式进行举手或投票表决,对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决议应实行记名投票表决,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应实行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二条 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含代理人)所持投票权的半数通过。篇二:XX年银监会发布监管制度汇编目录 XX年银行业监管制度汇编目录 1.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银监发XX1号)2 2
11、.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监会XX年第1号令)5 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监会XX年第2号令)10 4.关于做好XX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XX42号)22 5.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XX年第3号令)26 6.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XX年第4号令)35 7.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XX年第5号令)62 8.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XX 10号)67 9.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银监发XX12号)69 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发XX 140)7
12、1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 评估指标披露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XX?1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年1月6日 _ 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下列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
13、息: (一)上一年度被巴塞尔委员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 (二)上一年年末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为万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是指商业银行由于在全球金融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承担关键功能,其破产、倒闭可能会对全球金融体系和经济活动造成损害的程度。 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是指巴塞尔委员会用于评估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的指标。 第五条 本指引规定为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息披露银行可以自行披露更多信息。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对本指引所规定的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的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
14、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信息披露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披露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金融机构间资产、金融机构间负债、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 托管资产、有价证券承销额、场外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证券、第三层次资产、跨境债权和跨境负债等12个指标。 第八条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是指作为杠杆率分母的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之和,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规定的口径计算。 第九条 金融机构间资产是指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 第十条 金融机构间负债是指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负债余额。 第十一条 发行证券和其他融
15、资工具是指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市场发行的债券、股票和其他融资工具余额。 第十二条 通过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支付额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支付系统成员,通过国内外大额支付系统或代理行结算的上一年度支付总额。 第十三条 托管资产是指商业银行托管的资产余额。 第十四条 有价证券承销额是指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在境内外承销的债券、股票等各类有价证券总额。 第十五条 场外衍生产品名义本金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名义本金。 第十六条 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证券是指商业银行为交易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证券余额和可供出售证券余额之和。 第十七条 第三层次资产是指商业银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运用非市场可观察参数计算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余额。 第十八条 跨境债权是指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