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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落实“以疗养员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质量,构建职业道德教育、治理商业贿赂的常态长效机制。根据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建设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守则的有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职工医德档案工作实施细则。第二条 医德档案工作由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党委办公室和文明办负责落实和进行日常管理,实行院、处(科)两级管理。第三条 各处(科)负责做好本部门的医德档案材料收集、记录和基础管理工作。党委办公室和文明办负责做好全院医德档案材
2、料的收集、汇总和医德档案的建立、完善等日常工作。第四条 医德档案工作实行两级管理责任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第五条 建立医德档案的对象为医院全体在职医务人员。为全面推进我院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建设,医德档案的实施同时涵盖全体行政与后勤在职职工。第六条 职工医德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接受职业道德规范和医学伦理知识培训情况。(二)开展文明规范服务、改善服务态度、使用文明语言、尊重病人权益等情况。(三)各级奖励荣誉及先进事迹和病人表扬。(四)病人投诉及核查情况。(五)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情况。(六)收受或拒收“红包”和商业贿赂情况。(七)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情况。(八)其它能够
3、反映本人医德状况的材料。第七条 院文明办每月对全院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医德医风、患者意见反馈情况等进行抽查,并记录汇总。第八条 各职能处室每月对本部门医德医风、病人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第九条 党办、文明办、 医务、护理、院务、人事、总务等部门,每季度对所属处科室医德医风工作进行一次考评考核,并记录在案。如需奖罚,提请院精神文明考核小组讨论决定。第十条 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每年2次对全院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进行综合检查与考核,院文明办记录在案。第十一条 通过落实医德医风各项规定及院内外其他相关监督措施,为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提供可靠依据。(一)院内监督措施:1、门诊大厅、餐厅设立举
4、报电话、意见箱。2、院BBS网系统设立书记、院长信箱及职工论坛。3、设立院长接待日制度。4、其他渠道的监督。(二)院外监督措施:1、聘请医德医风社会监督员。2、对出院病人发放征求意见表。3、每季度召开工休座谈会或主动到区以上单位征求意见1次。4、每年到市卫生系统纠风办征求意见1次。5、其他渠道的监督。第十二条 建立职工医德档案是深化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有效抓手,是推进医德医风教育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有形载体,是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促进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单位内都管理的重要条件,是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岗位聘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每年度由院精神文明领导小组在处(
5、科)考核的基础上对职工医德情况进行评定,医德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连续两次基本合格将被评定为不合格)四个等次。第十四条 文明办在每年职工年度考核时,将已汇总的职工个人医德档案反馈给各处科室,并同时向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院考核小组提供相关材料,为职工年度考核等次的评定及文明科室评选提供依据。第十五条 医德评定统一纳入对职工的年度考核。职工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医务人员,其医德评定必须为优秀者。第十六条 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者前一年度医德评定必须达到合格以上,岗位聘用、职称晋升时,在同等条件下医德评定为优秀等次者具有优先权。年度医德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受到2次以上处罚者,取消当年职称晋
6、升、提干资格,同时在下一年度岗位聘用中将低聘一级。第十七条 年度医德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受到2次以上处罚者,将影响当年所在部门先进科室的评选。第十八条 对收受“红包”、商业贿赂等行风问题,经查实者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评职称资格或者缓聘、解职待聘,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对严格遵守医德规范、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文明办记录在案)第二十条 对评出的先进集体、优秀职工、文明职工,予以表彰奖励。(文明办记录在案)第二十一条 有关奖励标准(文明办记录在案)(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奖20500元:1、科室或个人受到病人及家属好
7、评,获得锦旗或牌匾者。2、主动为病人、集体做好事及拾金不昧等事例突出者,经院考核小组讨论同意。3、凡遇患者无理取闹,仍能以礼相待,冷静对待,坚持工作,事例典型者。(二)拒收红包者及将难以谢绝的礼品、钱物按时上交者,按院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三)在医德医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由院考核小组研究决定奖励标准。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医德规范、廉洁行医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人员,按照医院精神文明考核奖惩条例处罚。(文明办记录在案)第二十三条 附职工行为规范(见附件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the provisions of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quality . 2.4.1.1 the unit works acceptance rate of 100%, the quality evaluation of a total score of 95 or above; 2.4.1.2 regulated Welding NDT inspection 100%, regulated welding a passing rate of 99%, and weld bead appearance; 2.4.1.3 boiler hydraul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