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讲义及课后配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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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编第一专题 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平等诉讼权利的平等二、辩论原则 民诉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三、处分原则民诉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四、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法院调解)(一)法院调解的原则和性质(二)法院调解适用的范围1适用的程序和阶段2不适用的程序和案件3先行调解的案件(三)调解的程序(调解规定7、8条)(四)调解协议的内容(五)法院调解的后果1调解书的生效2调解失败(六)法律效力及其救济(七)诉讼和解 相关知识点1仲裁调解和仲裁和解2民事诉讼中的结案方式第二

2、专题 诉一、诉的概念二、诉的要素(一)诉的主体诉的当事人,原告及其相对人(二)诉的标的 注意诉的标的与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的区别(三)诉的理由当事人提出诉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三、诉的种类给案件,请确定有几个诉四、反诉(一)反诉的概念(二)反诉的条件1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2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3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4反诉请求需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1)反诉与本诉请求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2)反诉与本诉是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5反诉时间的特定性 6反诉与本诉适用的程序具有同一性(三)对反诉的处理 第三专题 主管与管辖第一节 主管一、法院主管的概念与范围(民诉法3条)主管:是指人民法院

3、与其他机关在解决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与权限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内容掌握:1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民法、婚姻法、经济法)2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产生的案件3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如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二、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1法院主管与商事仲裁的关系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

4、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举例)2法院主管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性程序。3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1)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要阶段,是否经过人民调解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确定;*(2)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4法院主管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第二节 级别管辖一、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力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19条)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

5、数众多的涉外案件。(意见1)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意见3)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意见2)(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只有最高院有权审理认为应当本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其他法院无 ()第三节 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法人:

6、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公民:有两个标准:一是住所地二是经常居住地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22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意见17)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23条、意见6、11)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公告送达)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

7、讼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但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几类特殊案件管辖的确定(1)追索赡养费的案件(2)公民离开住所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确定:(意见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意见13-16条)(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

8、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的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4)中国

9、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离婚案件的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和法律关系发生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确定规律: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的管辖权,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密切联系原则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诉法2428,意见1822、24)案例A区甲公司与B区乙公司签订一份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区甲公司向B区乙公司提供一批化工原料,交货地点为C区乙公司第一仓库;并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原告住所地法院和合

10、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1)合同签订后,由于A区甲公司未能及时向B区乙公司提供化工原料,致使B区乙公司因原料短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双方就B区乙公司的损失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乙公司决定起诉,哪个法院有管辖权?(2)合同签订后,B区乙公司与A区甲公司协商将交货地点改在乙公司在D区的第二仓库。交货后,乙公司发现该批原料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承担提供不合格原料的违约责任,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决定起诉,哪个法院有管辖权?1有效的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协议管辖有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2法定管辖:(民诉法24条)一般性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对合同履行地的

11、确定具体规定(1)对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参照最高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理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来确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

12、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参照最高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理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意见20)(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意见21)(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意见22) *(5)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第24条)3一些特殊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的确定(适

13、用密切联系原则):(1)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26条)*注意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27条)(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28条)(二)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民诉法29-33条,意见28、29)1特殊侵权案件的管辖1)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国内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14、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30条)。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意见30)2)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涉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主要针对外国船舶)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紧密接触原则)(民诉法31)3)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32)4)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与航运

15、有关)(民诉法33)2一般侵权案件的管辖3几类具体侵权案件的管辖*1) 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名誉权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3)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条)4)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三)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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