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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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3、心功能长期在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

2、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

3、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编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具体条例编辑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

4、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

5、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

6、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注: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1其他信息编辑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

7、知劳部发1995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1、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

8、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1劳动部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1. 1重大疾病保险的范围2. 2恶性肿瘤3. 3急性心肌梗塞4. 4脑中风后遗症5. 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6. 6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7. 7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8.

9、8多个肢体缺失9. 9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1. 10良性脑肿瘤2. 11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3. 12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4. 13深度昏迷5. 14双耳失聪6. 15双目失明7. 16瘫痪8. 17心脏瓣膜手术9. 18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0. 19严重脑损伤11. 20严重帕金森病12. 21严重度烧伤13. 22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1. 23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 24语言能力丧失3. 2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4. 26主动脉手术5. 27严重的多发性硬化6. 28严重的1型糖尿病7. 29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8. 30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9. 31严重的原发性心

10、肌病1. 32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 33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 34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4. 35意外伤害5. 3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6. 37遗传性疾病7. 3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不是所有的病都是“大病”,也不是全能给报销,我国保险行业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这25种疾病的名称如下: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

11、植手术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15、瘫痪永久完全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0、严重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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