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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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江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柳州市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规定,为加强我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结合我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三江县水利局主管三江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三江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是三江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监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

2、单位应负的质量与安全管理职责。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江县质监站受理监督的水利建设工程,接受柳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监督指导;柳州市直辖的水利建设工程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在三江县水利局主管的水利水电工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由三江县质监站负责监督管理。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水库枢纽工程(新建):小(2)型水库并经县级以上招标平台公开招投标的项目;(二)水库枢纽工程(除险加固):坝高15m的小(2)型水库并经县级以上招标平台公开招投标的项目;(三)水闸工程:小型水闸工程经县级以上招标平台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四)

3、引调水工程:小型引调水工程经县级以上招标平台公开招投标的项目;(五)灌溉排涝工程:概算批复投资1000万元并经县级以上招标平台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六)农村人饮工程:设计供水能力1000t/d或设计供水人口10000人的人饮工程;(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单个项目概算投资1000万元或高效节水单个项目灌溉面积0.1万亩;(八)水力发电工程(新建):总装机容量2MW;(九)水力发电工程(技改工程):总装机容量1MW;(十)送变电工程:10kV及以下;(十一)水土保持生态工程: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十二)其他:上级主管部门明确需由质监站监督的项目。第五条在三江县水利局主管的水利建设工程,经县级以上

4、招标平台公开招投标中标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工程项目,必须履行报监手续。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依据为: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第七条 水利工程在阶段(中途)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必须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或核备,并提出工程质量等级意见。未经质量等级核定、核备,或核定、核备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不能组织验收并不得投入使用。第八条监督机构应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人员依法监督检查。任何单

5、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进行检举、投诉和控告。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权限第九条 三江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自治区和柳州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二)归口管理和三江县水利局主管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三)负责辖区内由上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委托或授权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四)协助配合由自治区或市监督站组织监督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五)参与受监督项目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审查;(六)参加受监督水利水电工程的阶段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并分别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报

6、告和工程安全监督报告;(七)组织三江县水利局主管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处理;(八)掌握三江县水利局主管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动态和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向三江县水利局和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报告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活动。第十条 三江县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的权限:(一)对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发现越级承包工程任务、能力明显不足、质量与安全管理混乱的单位,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向三江县水利局报告;(二)对伪造现场施工记录与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记录、隐瞒工程质量事故真相的施工单位,应视其情节轻重,建议有关

7、部门给予批评、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要求或设计文件的,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责令责任单位采取措施纠正;(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五)对检查中发现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令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并同时向三江县水利局提出整顿意见;(六)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时,有权调阅项目法人、监理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

8、质量评定记录和施工记录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等;(七)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第三章质量与安全监督程序第十一条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手续:(一)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三江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申请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书,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填报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年度计划批准文件或立项批准文件、工程设计说明及主要图纸;(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与检测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合同中承诺

9、的上岗人员证件复印报监备案,同时带上招标文件核查;(3)成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文件;(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同时带上原件检查)。(二)项目法人未按规定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并责令其限期办理受监手续,已开工的工程质量与安全责任和停工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法人承担。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中对受监前施工部分不予质量评价。(三)如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没能按规定时限申报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必须如实填报有关情况说明表。第十二条 质量与安全监督期从开工前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小组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10、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期(含合同保修期)。第十三条监督方式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以日常巡查、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监督模式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分两种模式:一是符合基建程序和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条件的工程,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和程序对工程质量进行核定,出具质量与安全监督报告。二是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要求,基本符合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条件的工程结合实际制定质量控制要求,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质量控制要求和其他相关标准确定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报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核备。第四章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内容第十五条质量、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复核监理、设计、施

11、工、检测单位和有关产品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二)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三)核定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划分,抽查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检查质量评定资料的准确、完整情况;(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五)抽查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质量;(六)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措施;(七)检查阶段验收的质量评定资料和质量检验资料,参加工程阶段验收;(八)参与审查竣工报告中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资料;(九)核定(或核备)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项目工程的质量等级,参加工程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十)参

12、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处理。第五章质量检测第十六条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并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通过监督机构备案,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十七条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根据监督机构的要求对受监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提出检测报告;(二)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三)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第十八条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责。第十九条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

13、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第六章有关责任追究第二十条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予以通报批评或建议其主管部门按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未按规定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的;(二)向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阶段(中途)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验收而将工程投入使用的;(四)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第二十一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办理;

14、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机构监督的;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工程规模或设计标准的;施工图设计不能满足工程质量、进度要求的;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不到位的;(四)未向项目法人提交竣工工程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的;(五)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擅自修改施工图,或在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和质量评定成果的;(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未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工程未按规定进行质量保修的;(七)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要加固或拆除的。第二十二条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监督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事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暂行)由三江县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暂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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