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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业计量站是承担授权的专业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方便生产、利于管理、择优选定的原则,授权建立专业计量站。第四条 专业计量站的建立、监督管理及执行授权任务,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五条 专业计量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在专业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二)有与开展的专业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备;(三)有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
2、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四)有能保证专业计量检定、测试工作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房屋设施;(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第六条 建立专业计量站,应当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由申请授权任务的主管部门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经审核同意建站的机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公布,并颁发证书和印章。第七条 国家专业计量站的职责:(一)负责保存、维护和使用本专业项目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提出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四)开展计量检测
3、手段和检定方法的研究;(五)组织或参加专业计量技术法规的制定;(六)培训计量检定人员,组织经验交流,参加国内外有关的学术活动;(七)负责授权范围内专业项目的计量管理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第八条 地方专业计量站的职责:(一)负责保存、维护和使用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提出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四)开展计量检测手段和检定方法的研究;(五)负责授权范围内专业项目的计量管理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第九条 专业计量站业务上接受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领导。专业计量站站长由其主管部门商得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
4、意后任免,并报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专业计量站的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其量值必须溯源于国家计量基准。第十一条 专业计量站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中止工作。新增加的专业计量检定、测试任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授权。第十二条 建立国家专业计量站,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考核发证。建立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由国家专业计量站进行考核,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证。分站在业务上接受国家专业计量站指导。第十三条 建立地方专业计量站,应当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其中,建立与国家专业计量站授
5、权项目相同的地方专业计量站,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专业计量站或分站进行考核,由受理申请的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专业计量站应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专业计量站执行授权任务的监督。第十五条 国家专业计量站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发证;分站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由国家专业计量站进行考核,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发证。地方专业计量站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发证。地方专业计量站建立与国家专业计量站授权项目相同的最
6、高计量标准,由国家专业计量站或分站进行考核,由受理申请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证。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专业计量站设置专业计量监督员。专业计量监督员在授权区域内执行规定的计量监督任务,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执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专业计量站。第十七条 专业计量站的专业计量监督员、计量管理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必须执行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违法失职的,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计量站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会同专业计量站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吊销其授权证书和印章。第十九条 本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