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的六大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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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的六大对策建议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生活于社会的最底层, 他们风餐露宿、缺少关爱,时刻面 临各种疾病和安全的威胁,甚至沦为乞讨的工具,其生存权、受教育权与发展权 遭到漠视,这表明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与权益保护问题的严重性和任务的艰巨 性,客观上需要政府和社会力量对这类人员进行分类救助和干预,在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中寻找某种平衡。对此,应采取预防和救助相结合的方针。一方面从源 头治理,减少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一方面加强救助保护工作,努力实现应救尽救。统一认识,增强紧迫性现在减少一名流浪儿,将来就可能多一名合格公民;现在建一所流浪未成年 人救助中心,将来就可能少建一座监狱。各级领导应转变观念

2、,站在关心祖国未 来、体现执政为民、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和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守土安民的责任,协调各方面的力 量,切实做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外出流浪未成年人较多的地方政府应以预防 为主,明确各方面的责任,建立必要的通报、检查、督办制度,重点做好集中外 出流浪地区和多次外出流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工作,有效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 浪。中心城市应以大局为重,多承担一些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成本, 以救助保护 为主。要对救助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和部署,建立以救助中心为平台,以社区救助 网点为依托,以社会联动救助为补充的救助体系,形成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 长效

3、机制。完善法律制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要以立法形式对未成年乞讨者实行“强制性”救助。救助管理办法规定,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采取“自愿原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指出: 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等发现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引导、护送到临时救助场所,但规定流浪乞讨儿童只有在单独乞讨的情况下才会被公安机关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送往未成年人救助场所。而对于以家庭为组织、以亲人为名义控制未 成人乞讨的行为,目前从法律上难以进行有效的鉴别与控制, 这是当前对未成年 乞讨者实施救助与权益保障的法律盲点。 因此,对待新情况新问题,均需要有更 完整的立法应对。为此,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乞讨行为在立法上理应禁止,在

4、救 助服务上应当履行义务,救助制度上应强调公安、城管等协助民政部门对未成年 人实施“强制性”的救助。加重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借鉴国外经验,对严 重不履行监护义务的父母可以剥夺其监护资格, 委托他人照管,在法规中加入“未 成年人监护委托制度”,明确受委托监护人的职责,以保护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 的根本权益。同时,对贩卖、租用、拐骗、组织、教唆、胁迫未成年人行乞的不 法分子进行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还应建立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情况通报制度。 在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责 任的前提下,定期通报各地救助站救助流浪未成年人的信息, 包括流出地、流浪 原因、救助护送接收等情况,对重点流出地区、重要案例进行

5、跟踪监督和必要的 检查,督促各级政府部门做好预防工作和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工作。同时, 还应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纳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对欠发达地区开展救助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加强救助基础条件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投入,改善救助环境和条 件。一是针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心与救助站“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实际, 在对救助站房屋设施进行必要改造的基础上,尽快实行“分区管理、专人专职管 理”。二是将救助流浪未成年人的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三是适当配套专业人 员,如特教、心理教师等。考虑到编制限制,可以采用“聘用制”,但应适当提高聘用人员的待遇。四是整合资源,调动党政机构

6、、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 慈善机构等各方面的积极性,通过无偿提供闲置房屋设备、捐资捐物等,加强救 助中心、网点、救助学校的建设,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共同改善救助条件,提 高救助能力。创新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基于未成年人身心未成熟、自理能力较弱、非独立自主性等特点前提,应采 取主动发现、即时甄别、强制护送、立即救助的手段。相关部门在对成年人乞讨 者采取引导救助、即时救助、昼夜救助和流动救助等积极救助方式的同时, 应创 新对未成年人救助的方式,做到主动出击、及时发现、即时甄别、强制护送至救助站或儿童保护中心进行救助, 实行一步到位的救助。 救助要根据不同的受助对 象需要,做到分类救助: 1、对于具备

7、物质生活条件而脱离(主要是离家出走或 被拐骗行乞的未成年人) 原有生活环境和人际网络、 存在心理障碍的受助者, 需 要救助人员进行科学的心理救助、 精神引导, 帮助他们逐渐摆脱沟通障碍, 实现 社会回归。 2、对于长期被控制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而言, 则通过文化知识教育、 行为矫治、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救助内容进行挽救和关爱。 3、对于户口所在 地不详、原籍亲属或单位不愿接回的残疾、痴呆、重病的未成年乞讨者,由民政 部门联系福利院、 精神病院等进行安置。 条件成熟的城市, 还可逐步发展寄养制 度,将这部分无家可归、无人认领的未成年人委托符合条件的志愿家庭代养。 转变救助工作方式方法各级救助站(中

8、心)要尽快转变角色、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在提高救助服务 质量上下功夫。 一是完善人性化管理的规章制度, 规范救助工作人员的行为, 增 强他们的爱心和工作责任感。 二是开展主动救助。 组织救助工作人员、 社区工作 者、志愿者等,建立救助队伍,实行流动救助服务,努力实现应救尽救。三是生 活救助和思想救助相结合, 加强教育疏导, 开展必要的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正, 促 进流浪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四是灵活运用信息网络等技术, 加强信息沟通和交 流。如通过网络发布交流信息,实行双向查找,提高了工作效率。当然,对流浪 乞讨未成年人救助做到 “分类救助, 按需施救” 是以救助站工作人员的素质为前 提的。为此必须

9、拥有一批合资格的救助人员, 救助人员必须进行社会工作专业的 系统学习, 具备与救助对象建立专业关系的能力, 包括良好的沟通能力、 对服务 对象处境的个别化的同感能力、 对服务对象无条件的真诚、 接纳、关怀的价值度 等;对服务对象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计划、干预和评估的能力。此外,救助 队伍还应广泛吸纳卫生、 法律、心理等专业人士的加入, 以提高救助人员的整体 水平,获得良好的救助效果。源头治理,健全农村社保体系对未成年流浪乞讨者的救助真正产生长远的效果, 实现保障民权、 民生的根 本目的,还必须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为未成年流浪乞讨者的救助提供连 续性的制度链条。 “返乡就等同于死路一条” ,使未成年人流浪街头,以行乞的 手段维持生计。 为此,对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 就必须建立基本统一的 全国性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教育保障、养 老保障等制度,使农村弱有所保,痛有所医,幼有所学,以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 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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