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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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中小学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中小学档案工作,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小学档案是指学校在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学校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中小学、职业学校。私立(民营)学校、幼儿园(幼稚园)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中小学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中小学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第五条 学校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

2、理,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校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第六条 中小学应确定校级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和档案工作承办部门,建立综合档案室,实现对档案和档案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第七条 中小学档案室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统筹规划全校档案工作;制定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学校档案的接收、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和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工作。第八条 中小学对保管条件要求特殊或利用比较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档案分室管理。第九条 中小学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

3、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第十条 中小学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第十一条 中小学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享受与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第十二条 中小学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其编制人数由学校根据本校规模及档案室藏数量等确定。第十三条 中小学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各部门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将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第十四条 中小学档案人员应参加科研成果、基建工程的鉴定、验收,重要设备仪器的开箱验收及重要业务会议。档案室与有关业务部门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签署意见,对没有完整、准确、系统文

4、件材料的项目,不予验收,不上报成果。第十五条 保管期限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10年、30年。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应定期保存,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第十六条 归档范围(一)党政管理类主要包括在党务工作、团队工作、工会工作、行政事务、人事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二)教育教学类指在教务工作、德育工作、智育工作、文体卫生教育及学籍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三)教师业务类主要包括教师个人在校内外从事教学、教学研究、教学改革中形成的能够反映个人教学业务水平、教学工作能力和教学劳动成果的文件材料。(四)教育

5、科研类包括教师在国家、省、市立项的课题研究及校本研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五)会计档案包括会计财簿类、财务报告类、会计凭证类、其他类。(六)基建档案指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入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图纸、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文件材料。(七)设备设施类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八)声像档案指光盘档案、图片档案、录音录像档案。(九)实物档案指本校教职工、学生获得的各种奖牌、奖杯、锦旗、证书及其他有纪念意义的物品等。第十七条 归档要求(一)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能真实全面反映活动情

6、况。(二)归档文件材料必须纸质优良、纸张规格应符合要求。字迹工整,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严禁使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红墨水、彩色笔、复写纸、热敏纸等不耐久的书写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补救措施。(三)归档文件材料要注意保持文件的完整性。(四)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应符合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五)归档文件整理所用档案用品应选用档案部门指定的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材料。第十八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一)党政管理类文件材料应在次年6月底前归档;教学档案类文件材料在教学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归档。(二)科研、基建类文件材料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设备仪器类文件在设备开箱验收或接收后登记归档。(三

7、)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归档保管一年后移交档案室。(四)照片、实物、教职工档案文件材料随时归档。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须按照规定向学校档案部门移交,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第二十条 中小学应建有符合档案保管条件要求的档案室,配备有档案保护所必须的设施和设备,做好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光、防高温、防盗等措施,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安全。第二十一条 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组织鉴定。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在征得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并造册报经校领导及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由专职部门统一进行销毁。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档案现代化

8、管理应纳入学校现代化管理计划,与学校其他各项工作现代化同步,开展学校档案工作目标认证工作,认定等级为:AAA、AA、A三个等级,A级标准是学校档案工作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综合档案室应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开展档案信息的编研工作;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室藏档案内容,主动提供利用,为学校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工作服务。第二十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档案借阅制度,做好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学校档案主要供本校利用,其他单位和个人借阅,应持单位介绍信,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第二十五条 学校撤销时,档案应移交当地档案馆保存;学校合并时,档案随之并入;学校分立时,档案留原校保存。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应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或对档案材料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档案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26日XXX市教育局和XXX档案局共同印发的XXX中小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至2019年4月18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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